WTO政府采购准则
2009年6月12日,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事务委员查理·麦克里维(Charlie McCreevy)在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上,力促中国会计标准尽早与国际接轨,并且还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问题施加压力。
提问 编辑摘要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其本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所进行的采购行为,在当今国际社会任何 一个国家中,政府每年的采购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作为最重要的市场购销活动,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的作用,进而促进一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
政府采购准则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购买国货政策,使国内采购行为具有国际竞争因素。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准则确立了由政府实体部门承担非歧视采购的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义务,包括国民待遇和保证投标程序透明度的详细措施。然而,承担这种义务的交易是有限制范围的,即准则仅适用于签字国提交的表上的实体部门。虽然实体范围开始时有些限制,据预测在准则重新谈判中,将会包括更多的实体。
1、国家安全,购买必要物品,维持公共秩序,防疫上的需要,对此项政府采购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例外;
2、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招标为基本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同意用随意合同的形式;
3、运用基准额,原则上在15万欧洲美元以上;
4、政府以外的地方公共机构以及与政府有关的机构所采购的物品,作为努力目标;
5、低开发国家的采购,给予特别照顾,可以运用国内法。
序言重申了东京宣言中所宣布的应当减少和取消非关税措施的宗旨,并规定该协定的原则是:(1)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者面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者;(2)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应公开;(3)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有关的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更优惠待遇。
第1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1)协议将规范的范围限于货物贸易,而将服务贸易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2)协议适用于 15万特别提款权以上(后改为 13万及其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3)缔约方所控制的采购实体为中央政府或其代理机构。
第2条是关于“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的规定,它要求各缔约国在第2条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方面对另一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该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但进口关税和进口费用等除外。本条还规定各缔约方不得为本协议中的政府采购之目的而实行原产地规则。
第3条是关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其目标是:促进各缔约方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资金和贸易要求,以保障他们的国际收支平衡,保证其有足够的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方案,促进其国内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或落后地区的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以及完全依赖或严重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更应提供差别待遇。经缔约方全体同意,发展中国家可免予执行最惠国待遇而实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特殊安排。发达的缔约方应根据请求,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他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
第4条是关于技术要求的规定,它要求采购实体必须将所采购产品的性能指标公布于众,这些指标必须以国际标准、国际技术规定和公认的国家的标准为依据,采购方也不应要求其所采购产品有商标名称、专利权及型号设计,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商等指标。
第5条是投标程序规定得非常详细,要求在政府采购方面实施公开投标,即所有有兴趣的国内外 供应者都可投标。然而,为了使协议能够被更多的 政府所接受,协议在某些条件下也允许缔约方采用选择性投标程序,即缔约方的政府采购实体可选择邀请某些(国内或国外)供应者投标,在特殊情况下,协议还允许实体采用单独投标程序,即只邀请一个供应者投标,该条的最基本原则是政府在投标采购程序中必须贯彻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三原则。采购通知应在协议附件所列的适当刊物上公布,为使国外投标者获得平等的机会,规定的 投标时限应合理,同时接受投标的时间从公布采购通知时算起不得少于30天。
第6条是关于资料和审查方面的规定,它是透明度原则最集中的体现。该条规定,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及广泛适用的行政裁决,以及任何程序办法(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在内),应在本协议附件4所提到的适当刊物上及时予以公布,各缔约方应在收到其他缔约方请求时要对政府采购程序作出解释。
第7条是义务之执行,主要是关于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及在解决缔约方争端中所起的作用。政府采购委员会根据本协议成立特别咨询小组,为缔约方之间因实施本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或在磋商无效的情况下作出建议或裁决。
第8条是关于本协议的例外之规定,该条重申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和第21条的原则,即本协议不妨碍任一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保护知识产权需采取例外措施。
第9条是最后条款,是关于本协议的接受与加 人、保留、生效、与国内法关系等规定。
政府采购协议是东京回合诸协议中最有深远意 义的一个单项协议,它弥补了关贸总协定原始条文 上的不足,
在较高的水平上体现了关贸总协定的原 则,而且是东京回合单项协议中运行最好的、乌拉圭回合单项协议中改动最少的一项协议。
由于采购决定具有的敏感性,许多签字国又有传统的采购国货政策,因此,采购准则的执行一直不很顺利,特别是头几年,由于公布的招标通知投标人等,签字国向准则委员会会议申报一系列没有按准则执行的案件。有些问题通过双边协商和委员会会议的讨论后得到解决。许多国家在执行准则的过程中也取得较多的经验。 许多发展中国家参加采购准则的谈判,准则里反映了它们的看法。促使发展中国家签署准则取决于准则的义务如何帮助一个政府将其政策符合准则所规定的要求。
[1] 中国招标投标网 http://www.cec.gov.cn/servlet/control.servlet.PolicyServlet?
[2] 西安教育信息网 http://www.029edu.com/lunwen/WTO-31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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