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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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标志
3·15标志

为了加强对商品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并有效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并许可优质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标志。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经过认真研究、策划并组织实施的一项公益性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工作。此项工作对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各项职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15标志 目的和意义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许可使用《3·15标志》的形式,开展对被许可使用标志企业及其产品的日常监督,是新形势下拓展消协职能、提升维权水平的一项新举措。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首项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商品越来越丰富,新型服务不断涌现,商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迫切需要指导选择。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3·15标志》作为认证标志,在优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从而使消费者通过统一而便于识别的标志,正确选择商品或服务。使该标志能像国外、境外的同类组织推出的标志,如美国《好家庭》香港《金帆船》一样,被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认可。
  3.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入贯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消费领域的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没有考虑其特殊性,一旦调解未果,这些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便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如到法院起诉,一是法院因其小不愿受理,二是消费者因程序太复杂,且诉讼成本太高而不愿选择;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现行法律的商事仲裁性质也无法实现。为此,借鉴境外消费者组织的成功经验,即通过协议的形式,让使用《3·15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做出承诺,一旦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协商不成将无条件接受消费者组织的调解意见。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4.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消费者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隐患、新问题。采取许可优质商品或服务使用《3·15标志》的方式,主动引导各行业内的名优企业自觉接受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将起到行业示范作用,有利于倡导行业诚信,提升行业技术标准和服务水平,最终使广大消费者受益。

 

3·15标志 《3·15标志》

 

《3·15标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来表示。该标志所有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该标志为注册商标图形,受《商标法》保护。

该图形作为消费者协会会徽时,加注某某消费者协会字样,代表消费者协会组织;只展示会徽图形时,即作为《3·15标志》,她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权监督标志,也是优秀企业及其优质产品承诺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接受和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意见的消费信誉标志。这样确定的寓意和益处是:

 

3·15标志 《3·15标志》功能

 
  1. 社会监督功能,即发挥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对消费热点尤其是新产品、新领域进行日常有效监督,扶植优质商品和服务,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
  2. 消费维权功能,即使用《3·15标志》的企业,必须事先公开做出承诺,当与消费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他渠道不能及时解决时,自愿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处理意见,从而保证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能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3. 信誉证明功能,由于被许可使用《3·15标志》者都是业内的排头兵或是骨干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信誉优良,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验证和日常监督检测,其品质值得广大消费者信赖。
  4. 消费引导功能,即通过《3·15标志》这样亲切贴近普通消费者而又统一、便于识别的标志,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帮助做出正确消费选择,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健康安全消费。

 

3·15标志 许可使用《3·15标志》企业的条件

 

 

3·15标志 审批程序

 

参加企业必须符合使用《3·15标志》规定的各项条件,自愿申请,中国消费者协会直接审定确认,并与被许可企业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同时颁发“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商品(或服务)”铜牌和证书,许可企业将《3·15标志》图形用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场所)。具体方法如下:

 

3·15标志 标志的使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建立企业商品或服务使用《3·15标志》管理档案,以加强使用中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为便于管理,许可使用《3·15标志》实行统一编号,按企业申报及审定时间先后顺序编号,该序号不具有其它意义。

 

3·15标志 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 填写“使用《3·15标志》申报审批表”(可复印使用),一式三份。不同的商品要分别填写申报审批表;
  2. 提供企业简况,包括注册商标证明,质量或服务获奖证明(复印件,以近期最高荣誉奖励证书为主);
  3. 提供商品近期的省或部级以上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单(复印件),食品还应提供卫生防疫检验许可证;
  4.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现行质量标准、商品说明书或标签;
  5. 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规定及商品在服务、质量方面的担保内容(打印件文后注明实施日期,并加盖公章),其中要有高于国家和行业“三包”规定水平的内容,并在文中标明(可用异型体或在文下画线);
  6. 提供商品在各地的维修网点名录(打印),名录格式要统一,维修网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顺序填写。企业直属技术维修服务机构,如维修服务中心应注明并优先填写。表格内容顺序为序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地区代号、电话号码等;
  7. 提供商品商标图样(彩色、黑白墨稿各三套,用于存档);
  8. 服务企业参照上述相关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企业资质、服务水平、服务业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等方面的文件,以便消费者协会进行资格审查。

工作有关事宜可直接与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联系。

电话:010—63273355转383或330
传真:010—63273355转345或63272225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1层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
邮编:100055 
 

 

3·15标志 历届年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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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主题

 1998年主题

 1999年主题

 2000年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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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主题

 2002年主题

 2003年主题

 2004年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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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主题

 2006年主题

 2007年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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