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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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The York  Antwerp Rules1974)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1974年5月修订的、并从同年7月1日起生效。规则共30条,分为3组。第一组称为解释规则,对规则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二组对共同海损的定义、范围、补偿和分摊作了规定。由于它是按英文字母排列,从A至G共7条,故又称为字母规则。第三组对处理共同海损理算的一些手续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该规则属于一种国际贸易的惯例规则,适用范围较广。运载国际贸易商品的海轮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大多数都按该规则进行理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海损理算时,除使用《北京理算规则》外,也可使用该规则。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作用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一个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该规则最初是由英、美和一些欧洲大陆国家的理算、海运、贸易和保险等方面的代表于1860年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会议共同制订的,称为格拉斯哥决议。这个决议在1864年英国约克城召开的会议上和1877年比利时安特卫普召开的会议上两次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并于1877年正式定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此后,这项规则又经过多次修改,但仍保留原名称,只是在规则名称前冠以修改的年份,由于每次修改都不废止旧规则,如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的规则并存,供有关方面选择使用,但在实际业务中,在1994年前各国几乎都采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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