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编辑摘要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
法定的量的限值
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
法定的行为规范
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为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宣传贯彻工作,卫生部办公厅举办了主题为“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宣传周的口号为“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全文已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受卫生部委托,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健康报》已开辟专栏举办面向全社会的“铜协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知识竞赛”活动。宣传周期间,卫生部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开辟饮用水卫生相关知识专栏,组织专家通过讲座、访谈等形式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解决人的基本需求,保护人体健康,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切实体现社会公平,应保障人人都能享有卫生安全的饮水,饮水标准应适用于各类人群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因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而降低对其饮水质量的要求。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所有人,饮用的水都应遵循同一标准。
确保饮用安全的原则
生活饮用水应保证人群终身饮用安全,并应以此为原则确定水质指标限值。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所谓“终身”是以人均寿命70岁为基数,以每天每人摄入2升水计算。所谓“安全”是指终身饮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水质指标是饮水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水质指标显著增加,但是并不是指标数量越多水质标准就越先进,在指标的选择和限值的确立时,应重点关注那些对饮用者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流行病学或毒理学资料齐全、在饮水中含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经常检出,同时具有检测方法的污染物质。
密切结合实际的原则
根据国情,在保证饮水安全的条件下,本标准中适当放宽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中部分水质指标的限值要求。新标准颁布之前,我国农村饮水一直参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进行评价,此次修订中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农村。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城乡发展不均衡,乡村地区受经济条件、水源及水处理能力等限制,实际尚难达到与城市相同的饮用水水质要求。
保证可行性的原则
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注意了结合国情,进行风险效益和投资分析,既考虑达到饮水水质目标的可行性,又考虑实现水质目标所需的经济和技术投入,如若要求过高、过严则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一旦技术水平或经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标准将形同虚设。
与国际水质标准相接轨的原则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很大进展,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发布了《饮水水质准则》(第三版)中水质指标增至144项;美国2004年的饮水水质标准中涵盖水质指标102项。在我国水质标准的修订中重点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组织和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指标限值主要取自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10月发布的《饮水水质准则》第三版及2006年的增补本资料。由于各地饮用水水质和水处理工艺存在差异,新标准选择的项目尽可能涵盖不同情况,一方面力求与国际标准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解决我国实际问题。
中国政府一向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
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
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该标准于1985年8月16日发布,1986年10月10日实施,共五章22条。(分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要求治理污染源、改进自来水净化处理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下,该项标准修订工作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
修订过程中,为切实保障标准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专家组先后召开7次修订会议、3次评审会,广泛听取并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初稿完成后,卫生部也先后两次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
新标准中将水质指标分为常规指标与非常规指标两类。所谓“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是指相对局限存在于某地区或者不经常被检出的指标项目,可根据地区、时间或具体情况,降低检测频率和有选择的进行检测。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重要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与GB 5749-85相比,新标准的修订主要内容为以下方面:
一、增加和修订了部分指标的卫生要求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修订了总大肠菌群1项;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并修订了砷等4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修订了四氯化碳1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修订了浑浊度1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修订了总α放射性1项。
二、修订了对水源水的要求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要求套用了相关标准,如: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要求;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三、增加了对制水,输水材料和贮水设施的要求
要求处理生活饮用水过程中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规定;要求用于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
四、将水质指标以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分列
在106项指标中,42项常规指标,属水质监测有普遍意义的项目; 64项非常规指标,视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检出状况不同,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项目和日期,但是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必须实施。新标准中规定的106项指标均要求强制执行,在对饮用水水质进行评价时,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具有同等地位。
饮用水卫生标准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进程,必然会在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将继续关注国际上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国家饮水标准的进展,在全国逐步开展与饮水水质监测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为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奠定工作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