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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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正文

 
  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中,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致;许多国家则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较婚生子女低下。例如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为遗产继承人,或其应继份小于婚生子女。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规定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中国清代《大清现行刑律》也曾规定,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继承财产时其应继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都设有认领和准正制度。
  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特别是生父确认其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得为认领人。有的国家规定只需生父认领,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生父主动认领者,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其生父认领者,称为强制认领。
  准正  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的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因生父认领或生父、生母结婚而准正。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准正。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生父于婚前已为认领者,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之结婚而准正。生父于婚前未为认领者,非婚生子女并不因生父母结婚而当然准正,只有在生父认领后才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
  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近年来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乱伦或通奸所生子女不得因认领和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后经修改,在法律上已承认强制认领制度;对乱伦或通奸所生子女,也允许作有条件的准正。
  中国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1950、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1980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关系,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则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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