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田抗租
明清时期佃农反抗地主封建剥削的一种方式。进入明代以后﹐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沦为佃户的农民不仅受沉重的地租剥削﹐而且要负担苛重的附租﹐有的还受到人身奴役﹐因而激起佃农的反抗。明正统年间(1436~1449)福建的邓茂七起义﹐便是因重租﹑重息﹑冬牲和交租送仓等苛例所引起的。明代中叶以后﹐佃农抗租又往往和霸田联系在一起﹐迫使地主无法任意撤佃。霸田抗租与永佃权及“一田两主”的发展也有密切关系。地主为了保证地租收入﹐往往只保留田底权(即土地所有权)并收取预租﹑押租﹐使农民长期占耕土地。有的农民则通过垦荒或购买取得永佃权﹐形成实际上的一田两主。佃农自备粪土﹑工本﹐占有田面权(即土地使用权)﹐霸田抗租﹐甚至私相授受﹐转佃土地﹐对此地方无权过问。自耕农民出卖土地时﹐也往往保留永佃权或田面权﹐使一田两主现象进一步发展。明末清初﹐福建﹑江西两省佃农的霸田抗租﹐往往同争取永佃权﹑田面权联系在一起。清代前期﹐在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南等省永佃权和“一田两主”盛行的地区﹐佃农霸田抗租斗争都很剧烈。
霸田抗租反映了明清佃农的占有土地﹑发展私有经济的要求﹐并构成明清时期佃农反抗封建剥削的特点之一。这一斗争形式的发展﹐使一部分佃农的社会经济地位发生了变化﹐产生了一些佃富农。有些佃富农通过霸田抗租的形式侵夺原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上升为实际的地主。因此﹐霸田抗租在一定的条件下﹐又是占有田面权的二地主与拥有田底权﹑征租权的原地主争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手段﹐并导致封建社会后期的生产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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