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宇

陈良宇_6分词条

人物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陈良宇
别名: 陈良宇
家乡: 浙江
性别:
国籍: 中国
出生年月: 1946年10月
所处时代: 现代
职业: 政治 中央政治局委员
还有未完善内容,

人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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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陈良宇
陈良宇(1946年10月—),浙江宁波人,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之一。1992年被提拔为上海市委副书记,并任此职9年。2001年接替调任中国工程院党组书记的徐匡迪上海市长,2002年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同年又当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2006年9月24日因受上海社保案秦裕案牵连,被免去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立案侦查。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资产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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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 基本资料

 
姓名:陈良宇
生卒:1946年10月—
描述: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之一
籍贯:浙江 宁波人

陈良宇 生平介绍

 

陈良宇陈良宇讲话
1963年8月-1968年8月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系结构专业学习,获得大学本科学历
1968年8月-1970年9月解放军6716部队当兵锻炼
1970年9月-1983年3月上海彭浦机器厂工人、设计员、基建科副科长(其间:1979年2月-1980年1月同济大学工程结构系进修;198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3月-1984年3月上海彭浦机器厂副厂长、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公司党委副书记(其间:1982年9月-1983年4月市机电一局党校干部轮训班学习)
1984年3月-1985年1月上海电器公司党委书记
1985年1月-1987年2月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局长
1987年2月-1992年10月上海市 黄浦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区长(其间:1992年1月-1992年9月英国伯明翰大学公共政策学院学习)
1992年10月-1992年12月上海市委副秘书长
1992年12月-1996年10月上海市委副书记
1996年10月-2001年12月上海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1年12月-2002年2月上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年2月-2002年10月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年10月-2002年11月上海市委书记、市长
2002年11月-2003年2月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市长
2003年2月-2006年9月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六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以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资产人民币30万元。陈良宇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陈良宇 审查

 

陈良宇陈良宇会见中国国民党大陆访问团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和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罢免了陈良宇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代表职务;
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下称《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是在去年9月24日《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初核报告》)基础上,历时十个月形成的。
《审查报告》查明的情况,无论是涉及的范围还是恶性的程度,比《初核报告》要严重得多。
根据去年新华社公开报道的初核情况,陈良宇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利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此次的《审查报告》则列举了陈良宇的六项“主要违纪事实”,时间是他“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期间”,跨度达20年。
这六项主要违纪事实是:
一、支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贷给不法企业主和有关公司巨额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
二、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四、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五、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
六、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
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介绍,7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公职处分;对陈良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陈良宇 犯罪事实

 

陈良宇陈良宇会见中国国民党大陆访问团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2008年4月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共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决不姑息手软,彰显了中共清除侵蚀党的肌体蛀虫的决心和能力。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了对陈良宇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决定。中央纪委随即组织力量进行了初核。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决定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陈良宇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此前,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已依法罢免陈良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在随后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陈良宇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根据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公职处分;对陈良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10月9日至12日举行的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的处分。

陈良宇 案件审理

 

2008年4月:陈良宇案2008年4月11日下午1:30将于天津开庭宣判

2008年3月:天津法院审陈良宇三宗罪:受贿、滥权、玩忽职守

2008年3月:陈良宇案昨日天津二院开审 法庭配备医疗抢救小组

2007年8月:陈良宇已移交司法机关被羁押监所里 健康状况很好

2007年8月:陈良宇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社保案资金全部追回

2006年9月26日:干以胜:查处陈良宇充分表明中央反腐倡廉决心

2006年9月26日:上海召开党员领导干部大会通报陈良宇违纪问题

200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决定对陈良宇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陈良宇 参考资料

 

[1] 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c/2006-09-25/125810104268s.shtml
[2] 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7109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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