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巴
执政期间,当帝国相对稳定后,集中力量从事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方面的改革。主要有:(1)建立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设4大臣,分管财政、军事、宗教司法和工商业等。全部政府官员均授予军阶,军队将领和各省总督由皇帝任命。将全国划分为15个省,实行行政、司法、军事分治,由中央派出的情报员监督各级官吏。(2)改革税制,促进农业和工商业发展。将穆斯林贵族原分封的采邑(贾吉尔)收归国有,改付他们以薪金。废除原有的包税制度,将土地按质分为4等,规定每一等级土地的税收标准。规定对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商人实行统一税率,废除对非伊斯兰教徒征收的人头税。此外,还采取了统一度量衡和货币的措施。(3)改革司法。实行伊斯兰教法和世俗法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司法系统独立,中央大法官任命各省法官。凡死刑判决必须由皇帝批准,案件断决必须重证据,禁止官员徇私枉法。宣布自己为伊斯兰教法的最高解释者。(4)实行宗教宽容政策,倡导印度各宗教一律平等,各奉其事,消除相互间的对立。规定印度教、琐罗亚斯德教和基督教按各自的教规进行宗教活动,修建宙宇教堂,允许原强迫改宗伊斯兰教的人可恢复原来的信仰。印度教徒可在政府和军队中担任要职。在法特普尔·西克里城修建一座礼拜堂,挑选各宗教的学者举行宗教学术自由辩论。为调和各宗教间的矛盾,促进印度各种宗教文化的融合,1582年创立了“神圣的宗教”。主要教义是:信奉一神论,强调道德和理性,阿克巴为最高长老;倡导俭仆清廉,不食肉,对一切人行“善”;崇拜太阳等。它揉合了伊斯兰教、印度教、基督教和拜火教的一些礼俗。但该教未得到发展,仅有数十名信徒。(5)废除一些陈规陋习。下令允许寡妇改嫁,废除“萨提”(即妻子为亡夫殉葬自焚)制度。禁止童婚、大办嫁妆,提倡男女婚姻自主,近亲不宜结婚,倡导一夫一妻制。提倡和赞助学术研究,宫廷学者荟萃,文化教育事业得到发展。在其统治下,印度达到空前的统一和繁荣。史学家誉他为“阿克巴大帝”,“伊斯兰东方最贤明、正义的伟大君主”。1605年10月卒于亚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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