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成本管理
围绕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费用而进行的计划、核算、分析、控制行为的总称。
在中国,长期以来,银行的财务开支采取利息支出按实列支、费用开支指标管理的办法。这种办法不利于银行企业化经营和发挥银行加强财务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财政部1986年颁发了《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自1987年起,银行全面实施成本管理。之后,财政部对《细则》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自1991年起执行新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开支范围 ①按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给单位、个人和国外同业的存款利息,以及借用的信贷资金、银行之间和本银行系统内部资金往来所支付的利息(包括贴息);②按规定支付给委托其他单位(包括银行)的代办存款或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③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④按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 4%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⑤外汇和黄金买卖损失;⑥按规定经批准可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⑦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包括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税金(在费用中列支的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差旅费、会议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水电费及营业、办公用房租费。⑧经财政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核算内容 ①核算原则。银行实行收付实现制,即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将本期实际发生额列入本期成本。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a.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和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保值贴息;b.按规定待摊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c.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②计算期。银行成本计算期的确定,既要考虑会计的决算期,又要适应及时掌握成本信息的需要。中国的银行每年决算一次,但是,成本每年计算一次时间间隔过长,不利于成本的及时控制与考核。考虑到银行的利息大部分是按季计算的,其他费用也可以随时进行核销,各基层行可以按季计算成本。在成本核算中,必须按季、年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各期的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③银行成本核算要求。银行成本的核算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帐册、成本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必须按国家规定格式和内容真实记载、填写和汇总,不得弄虚作假。
计划与考核 银行成本计划是银行根据金融方针政策和业务经营计划,对成本耗费和成本水平所规定的目标,包括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两部分。每年年度开始前,由总行将此两项计划汇总上报财政部核批,总行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计划下批各分行执行。基层行处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掌握开支。
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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