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

钉子户_5分词条
摘要:

钉子户,用来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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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钉子户
 

“钉子户”,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 其名称由来就与拆迁有关,在现实中也被某些官员运用得出神入化。为了拆迁,地方官员有时不惜动用暴力手段。这些官员们之所以“无所畏惧”,关键在于他们遇到的是“钉子户”,因此其拔钉、砸钉之举,就显得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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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 简介

       

“钉子户”:是指政府或房地产开发商在征用公民个人使用的土地房产等过程中,无视公民个人的愿望要求,公民暂时像钉子一样不答应征用要求。在上述行为中,个人的愿望要求任何高于政府或开发商征用条件的公民被称作钉子户。

钉子户处理办法:
A:当地政府2日内发布《XX区城市规划规定》,立即执行。强行拆迁,并对钉子户处以罚款、拘留等违反规定的惩罚。
B:开发商无任何关系的朋友,处于见义勇为,侠肝义胆,友情出场拆掉钉子户房产,然后消逝于江湖。
C:开发商开出满意的条件及价格,钉子户主动拆。

钉子户现象与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本质上是一样的,是利用国家暴力机器进行的资本原始积累,一方面将土地资本集中到寡头手中,一方面将城市平民变为无产者。

中国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制度,而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一体的,英国等欧洲国家虽然也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但他们土地使用年限是999年,比中国的70年要长得多。中国大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取自当时还是英国殖民地香港

钉子户 “最牛钉子户”

       

钉子户
钉子户

事件

2007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重庆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钉子户”。 

随后媒体披露,图片拍摄的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后的场景。该房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当地房管局称,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属于旧危房。

现在,周围都已拆,该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成了“孤岛”。20日,本报A3版《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报道中配发了“钉子户”成孤岛的新闻图片,引起了本报读者的广泛关注。22日又是重庆市九龙坡法院裁定“强拆”的最后期限,昨日上午本报记者飞赴重庆,昨日下午4时许,在网上被称作“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杨武从深坑般的工地上向上爬进自己早已不住的房子,此刻,距重庆九龙坡区法院通知其“自行搬迁”的“最后时限”还有不到8个小时,杨武和妻子吴苹并不慌张,他们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反而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

夫妇俩当天还在楼顶上升起了国旗,以表决心。这幢竖立在10米多深的大坑基地上、很是突兀的两层小楼房,在法院作出的3月22日起即可强制拆迁的裁定面前,今天是否真的就要倒掉?

女户主坚持不搬

昨日下午3时左右,记者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那幢早已在网上声名远播的两层小楼赫然在目,工地大门紧锁。事件发生后也已成了名人的吴苹,正在和看护工地的保安交涉,近百名群众围观。

工地的四面全是高楼大厦,中间一个偌大的坑里,十多米的两层破败小楼房孤零零竖立着,这样的场景在现代化的都市里确算一个“奇观”。今年3月初,这样场景的照片开始在各大网站论坛里流传,因画面冲击力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户主也因此得名“最牛的钉子户”。一位姓马的市民告诉记者,“不是说快要拆迁么,今天特意过来看看。”现场多位市民对户主的“毅力”表示钦佩,“和开放商僵持了两年,真不容易!”

女户主吴苹告诉记者,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向她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3月22日之前,必须自行搬迁。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问题没解决,我肯定不会搬”,吴苹扬了扬手中的塑料袋,里面放有各种有效证件和法规文本,包括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她称,法院“限期履行”的裁决是违规的,“它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事实上,它保护的既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只是开发商的利益,它并不合法。”吴苹熟练引用宪法、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刚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表示,她将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与开发商苦苦对峙了两年半之后,这座小楼的主人吴苹杨武终究还是选择了妥协,并于4月2日签署了新的安置协议。于是,那座孤舟样的小楼也便在这个朦胧的夜晚灰飞烟灭。自从重庆出来了“最牛钉子户”以后,钉子户就逐渐成为敢于和官商勾结的恶势力相斗争的英雄代名词。

钉子户 “最牛钉子户”评价与反思

       

钉子户钉子户
此事本来双方已僵持了32个月,一经媒体争相报道,在社会上立马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一时间坊间闹得沸沸扬扬,有骂开发商的,有骂“钉子户”的,有声援“钉子户”的,有骂政府无能的,有骂法院判决
不公的。莫衷一是,不一而足。“钉子户”引来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值得我们深思。

这一事件,值得每一个城市的管理者反思。这些年来,大拆迁是全国许多城市的普遍现象。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有一些被拆迁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情感上受到伤害,与开发商或政府的相关部门结下积怨。现在有拆迁户敢站出来抗争,而媒体又多从同情弱者的角度报道,这无疑是对多年情绪积怨的释放,也是一次对“物权法”的具体教育。依法拆迁,体察民情,应该成为政府和发展商今后的行动准则。

“钉子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无非是认为拆迁补偿不公平,要从发展商那里取得更大的或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当然他们也知道这样做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因为要面对财雄势大的团队,还要找到充分的法律支持。所有这一切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当双方因利益关系而僵持不下时,就唯有诉诸法律解决。一旦有了法院判决就应该按法律行事,否则就是刁民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应该说,这次法院的判决是及时的,而且还灵活地掌握责令搬迁宽限期,促成了自动搬迁,避免了强行拆除的结局。

应当说,当地政府在处理“钉子户”事件时是依法行政的、理性的。坚持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而没有诉诸行政的力量,坚持调解,避免矛盾的激化,尽量照顾拆迁者的利益和体察他们的困难,这应该算是解决这类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成功范例。

钉子户 江平谈钉子户

       
江平:《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 

江平:《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

江平:今天我全面谈谈所谓“重庆钉子户”的问题。

第一,是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三峡百万人要搬迁,要全国人大来讨论,一旦决定就只好搬。重庆的这个案例,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肯定不是一个人自己决定的,它
要符合法律的程序。假如已经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这个“钉子户”仍然坚持说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继续拒绝搬迁,就不妥了。

经济观察报:可拆迁户就是认为补偿太少了,怎么办?

江平:对于被拆迁的人,权利需不需要救济?当然应该救济。如果被拆迁人的权利确确实实受到了侵犯,当然应该获得救济。拆迁人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诉讼。如果政府决定错误了,也可以要求撤销这个决定,但是我们现在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原因是这并不是物权法的内容,这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其他法律的内容。

经济观察报:问题可能恰恰出在这里。

江平: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允许老百姓对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果按照重庆市政府补偿的办法,该补100万,只补了60万,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来。但如果重庆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办法就是60万,你认为60万不合理,这就没法告了。因为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所有人的,老百姓不能对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是最大的问题,这个“钉子户”的关键问题是怎么能够得到救济,现在的法律上还没有现实的救济渠道。

所以“钉子户”他应当有什么样的救济自己的权利?怎么来保护权利?认为补偿不够怎么办?他认为补偿太少了,如果真的少,现在法律没有救济手段,对他也不合理。当然,如果他要求满足他原来的四个条件,我认为是无理的。

经济观察报:还有呢?

江平:如果救济手段已经穷尽了,该保护的也保护了,该申诉也申诉了,最后终究还要有一个公权力的行使。如果现在法院已经做了裁决,法院要来执行,还是要尊重法院的,除非法院撤销裁决。任何一个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这是最高权威,任何事情到了最后只有靠法院,如果说连法院也不理睬,法院裁决了我也不动,这是民粹主义,而不是以民为本。

应该说,这个事件让全世界看了笑话。一种笑话是:这是政府逼老百姓非法搬迁,逼得人家只好这样了。另一种笑话是:你们政府是个软弱的政府,法院都决定要搬迁了,人家就是不搬,你们也毫无办法。这两种笑话对我们来说,都不是光彩的。

钉子户 精彩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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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来源:
金羊网:“钉子户事件”让全世界看了笑话,2007-04-02
金羊网:街谈巷议:“钉子户”和解的启示,2007-04-06
被引用: 钉子户已被如下媒体引用 我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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