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

邓玉娇_7分词条
摘要:

邓玉娇,供职于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任KTV服务员。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因被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猥亵,在冲突中用水果刀刺死1人,刺伤1人。

编辑摘要
人物基本信息
中文名: 邓玉娇
别名: 邓清零
家乡: 中国湖北
性别:
国籍: 中国
出生年月: 1987年7月11日
重要事件: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
还有未完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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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 简介

 

邓玉娇,女,出生于1987年7月11日,原籍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供职于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任KTV服务员。2009年6月,家人准备给邓玉娇取个新的名字,叫“邓清零”。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因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用水果刀刺死刺伤二人,被巴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2009年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2009年6月,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显示: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在家人的陪伴下,被监视居住

2009年6月16日,“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邓玉娇 案件经过

 
(图)邓玉娇邓玉娇

据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向县政府通报,该事件调查结果及细节如下:

雄风宾馆梦幻城是野三关一个休闲娱乐中心,有员工数十名。

案件过程

2009年5月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黄德智邓中佳、郑建武、周程及三名矿上人员一行八人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娱乐。

进入雄风宾馆梦幻城,黄德智见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邓玉娇几番争脱后,跑回二楼员工休息室。黄德智等人随即来到二楼员工休息室,再次强行要求特殊服务,在双方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说,“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绝望之下,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和肺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黄德智已被转至宜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

疑犯被拘

2009年5月10日案发后,巴东警方在邓玉娇包内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12日下午,邓玉娇被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16日,据邓玉娇的主治医生李昱称,由于警方目前未办完委托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手续,同时为使最终的鉴定结果更客观公正和有说服力,医院目前并没有正式对邓玉娇的病症展开鉴定,而是申请将鉴定改由上级医院或在异地进行。

尽管如此,邓玉娇被送到该院后,还是被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李昱说,从进院之后,邓玉娇就没吃过东西,营养全靠强行输液补充。

警方立案

2009年5月18日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该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通报称,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

通报还称,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该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

针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巴东县公安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警方通报全文:http://wikibar.hudong.com/posts/aRV,tRXEUDEE,EDBVNGW1ZYRg

邓玉娇 事件焦点

 
(图)案发地点案发地点

1、凶器来源成疑问

案发后,法医对邓贵大进行了尸检,尸检中发现,邓贵大颈部、肩部、胸部被刺,三刀中两刀致命。作案凶器为一把三寸长的水果刀。

警方调查发现,该水果刀为金利牌,乳白色外套。梦幻城称,该刀不是梦幻城所有,之前,他们从来没有购买过该品牌水果刀。而办案民警对邓玉娇突审时,邓玉娇称,水果刀出自梦幻城,并不是她随身携带的。

办案民警针对这把水果刀展开调查。12日11时许,一民警在离梦幻城不远的商铺中找到了同牌子、同型号的水果刀。

售货员说,4月16日,她曾售出一把与邓玉娇所用凶器同样的水果刀,但是否为邓玉娇所购,还不能肯定。

2、邓疑患抑郁症

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介绍,他们在办案时,邓玉娇的言行举止让民警捉摸不透,他们怀疑邓患有抑郁症。

谭静说,案发当晚,邓玉娇打电话到派出所报警,但警方准备将邓玉娇带离现场时,邓玉娇又用玻璃杯攻击办案人员。从案发到被警方带走这段时间内,她一会儿表达能力非常强,一会儿语无伦次,民警在邓玉娇的行李中查出了治疗抑郁症的药品。审理时,邓玉娇也曾要求服用治疗抑郁症药物。

因担心邓玉娇羁押期间出现意外,警方派人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警方还安排医生对邓玉娇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邓玉娇血细胞偏低,患抑郁症的可能性较大。

民警向邓父咨询后得知,邓玉娇情绪不稳定,在家时经常与母亲发生争执,并长期随身携带治疗抑郁症药物。

宋俊在向县政府通报案件调查结果时称,据警方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但最终结果还要等鉴定后才能确定。

3、遭性侵犯

2009年5月21日下午5时30分,两位代理律师夏霖、夏楠与邓玉娇结束一天会谈后,称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而此时,已经距离案发有11天之久。

夏霖律师说,在会见邓玉娇的过程中,邓玉娇明确说出了自己受到性侵犯的一些情况。他还发现,巴东警方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提取5月10日那天案发时的内衣内裤。

两位律师走出看守所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与上午会谈结果不同的是,夏霖律师一度痛哭失声,多次失态,当即要求媒体通过网络发送一份“求救”信息:“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什么老师都可以。或向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求助。请大家通过网络赶快找到他们,请他们赶快答复。这里有重要的技术问题,事发11天以后,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还能否找到、监测提取。这边地处南方长江边上,潮湿山区,内衣内裤均为纱质面料。”

据两位律师所说,在下午的会谈中,邓玉娇陈述了案发当天的具体细节。据她说,案发之后,她换了一身衣服,随后被警方带到恩施优抚医院。而她换下的衣物则被母亲带回家中。到记者截稿时,警方并未到她家中取证。

因为只是侦查阶段的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所以夏霖说:“我要求他们立即去取,他们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说要请示领导。他们没有按照我的要求去及时封存这份证据,如果不及时去封存,根据我的职业判断,这些证据就会消失掉。”

他们只有恳求巴东警方把证据及时封存起来。如果还不及时封存,证物就会消失在人间,指纹等物证就会消失掉。因为取证有一定的时效性,现在的指纹提取,都是有难度的。

邓玉娇 专家点评

 
(图)邓玉娇雄风宾馆梦幻城

1、政府工作人员涉嫌强奸

据法律专家分析,根据案件调查的逐渐深入,分析出案件起因肯定不仅仅是“发生冲突”这么简单,另3名政府工作人员为了向一名女子索取所谓“特殊服务”而两次将其按倒在沙发上,也非“争执”可以概括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欲以暴力手段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上述人员已经涉嫌强奸犯罪。在这种情形之下,女服务员邓玉娇的自卫行为有足够的理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3名男子一死一伤尽管后果惊悚,但他们涉嫌强奸犯罪的行为在先,咎由自取的他们无法从法律中找到处罚受害女子的依据。

2、疑犯患病认定

据警方目前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但最终结果,还要等待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其实,一个人行使其自卫权利与抑郁不抑郁无关,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必借助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来实现。即便邓玉娇没有罹患抑郁症,她为避免人身伤害而造成的一死一伤责任,也应得到光明磊落的豁免。邓玉娇的自首行为以及可能的患病事实,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情节,但不是主要的和仅有的理由。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才是邓玉娇应当被判无罪的关键。

邓玉娇 社会反响

 
(图)邓玉娇邓玉娇

该案发生后,在中国国内引发巨大反响,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纷,部分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邓玉娇英雄说

邓玉娇改革开放后,国家真还出了几个人物,最有名气的,远的是新疆兵团的蒋爱珍,近的是出现在上海的杨佳,那两个人物,是英雄还是罪犯,政府心目中和老百姓心目中还真有不同的评价,既然意见不统一,也就算了,放那里吧。今天,又见到一个邓玉娇,据说还是个修脚女工,这人,不论将来政府怎么认为,我都认为是一个真正的伟大的女人,称之为英雄,不为过。想想看,面对镇上的几个正儿八经的恶霸,面对着几个动手动脚不可一世的流氓,面对着成叠的呼啸着的百元钞票,一个挣不了几个小钱的弱小的(修脚)女工,却勇敢的大义凌然的用一把水果刀维护了自己的尊严,这是一种怎样的惊心动魄的伟大啊!我们现在没有了蒋爱珍手中的枪,那种枪早被收缴了,也没有杨佳那样的刀,那刀,早已经被警察保安挡在了门外了,邓玉娇用的是水果刀,知道吗,就是生活中那种水果刀,削苹果用的。能用水果刀杀死恶霸流氓的小女子,不是了不起的大英雄吗?

想想吧,我们的电视台上,那一群群明码标价的无耻明星,那一伙伙不知羞耻的大学生二奶,那一堆堆的扒权嗦球的官员情妇,邓玉娇,多么的伟大,多么的崇高,多么的英雄啊!

邓玉娇告诉我们,水果刀能维护自己的尊严。那我们就说,工人手里的一把螺丝刀或一把浪头,农民手里的一把铁锨或锄头,照样也能维护自己的人权和尊严。至于士兵或者武警战士手中的武器,那更是不仅能为自己更能为人民维护尊严。只要你还有人的尊严,只要你还想维护自己的尊严。

可惜,经过了30年的奴化教育,人们大都忘了自己的尊严。

邓玉娇烈女说 
湘鄂西之巴东,近有烈女出焉。此烈女非曩时夫死守寡之属,亦非旧时旌表之类,乃抗暴屠凶之女也。盖巴东,隶属恩施州,其地偏狭,乃鄂西咽喉,神农架于其北,大巴山贯其中。土家、苗族等世守其地,宋相寇准曾为县令,将军贺龙于兹杀伐,虽然,巴东乃贫蔽之邑也。  

有女邓玉娇者,正青春年少,于野三关镇充杂役,或以修脚小技苟活焉。五月十日,有该镇小吏三员,曰邓贵大、黄德智并邓姓者一,聚而饮,饮而思淫,遂至邓玉娇役作之所。斯时也,邓玉娇浣衣,而黄德智先入,见其美壮,以淫语亵,邓愠,斥其非,邓贵大醺醺继入,淫欲勃勃,见邓玉娇不从,乃大怒,出囊中钱,拍击邓女之首曰:“得非以我等无钱乎?”继之用强,扑邓女于椅,欲行奸淫。邓女强挣而起,再扑,再起再扑,邓女大怒,忽出修脚利刃,直刺其喉,黄德智大骇,前搏,邓女横刀宰之,重创黄,而随行之邓姓者,心胆俱裂,骇立而已。邓贵大酒血狼藉,未几毙,黄德智者嗷嗷待毙,而邓女掷刀于地,挽发报警焉。

江湖传此,以为邓玉娇者,今之烈女也。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壮哉!余则谓:僻远之乡,民族之地,秦汉以降,无论流官土司,均以抚民为善策,不以暴烈残其民。土家、苗人等,民风淳朴,邓玉娇抑或苗族也——官府倘迫之太甚,则其血性发作,往往啸聚山林,所谓官逼民反,不得不反,此之谓也。邓贵大等,小镇之恶吏也,区区巴东如此,国中此辈衮衮不可胜计焉尔!纵吏残民,国祸之源也。则沪上刀客,巴东烈女之起,有何怪哉?是为记。(文/饕餮)

邓玉娇 官方定性

 
(图)邓玉娇邓玉娇

官方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邓玉娇案已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邓玉娇刺伤的官员被撤职并开除党籍,但只受到治安处罚,未被追究刑责。

湖北恩施警方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

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2009年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两官员被处分

另外,巴东县纪委及监察局对被刺伤的四十一岁招商办副主任黄德智,及同行另一名四十五岁招商办副主任,作出处分,指两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又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洗浴,在遭到拒绝后,拉扯服务员,进行言词侮辱,严重违纪,影响极坏,决定将两人撤职,黄德智更被开除出党,移交公安机构,予以治安拘留,案发的梦幻娱乐城已被查封,相关责任人正依法查处。

邓玉娇 被判免除处罚

 
(图)2009年6月16日,邓玉娇在法庭上。2009年6月16日,邓玉娇在法庭上。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2009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图)2009年6月16日,邓玉娇(左)与母亲走出法庭。2009年6月16日,邓玉娇(左)与母亲走出法庭。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 改名邓清零

 

2009年6月16日,邓玉娇回家后,特意换上一件平日喜欢的短袖夹克让记者拍照。邓玉娇爷爷邓正兰说,让孙女换套新衣服,是想告诉所有关心邓玉娇的人,她的生活将重新开始。家人还商量,准备给邓玉娇取个新的名字,叫“邓清零”。而关于她的工作,县委县政府、镇委镇政府也很关心,准备帮她找一个相对稳定的职业,目前也还在考虑中。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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