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我国对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登记后的软件产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2、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家软件产品备案;
3、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4、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5、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1、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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