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
正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一个老人共有4名子女(分别化名为甲、乙、丙、丁),从80年代到90年代老人和甲一起住,老人承诺房子归甲。后因房子升值,乙、丙、丁便鼓动老人挑起家务矛盾,最终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将房子退还,之后,老人说永远不认甲,十年没有托任何人与甲进行任何形式的联系。10年之后,老人仍然健在,乙、丙、丁认为老人的房款不足以供养老人十年来的赡养费用,遂又找到甲。
问题是:1、如果在失去联系的这十年之中,乙丙丁用老人的名字看病,并鼓动老人要求甲分摊十年来的医药费,甲将如何应对(甲的经济状况不好,退休前曾享受过低保)?如果医药费十分高昂甲是否倾家荡产也得支付?还是从法律上可以量力而行?
2、我国规定知情两年之内不起诉视为放弃,这一点是否对本案例适用?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甲是否可以只负担最近两年的医疗费和赡养费即可?
3、在甲、乙、丙、丁健在、并且甲不要求自己的子女赡养老人的情况下,甲的子女可不可以不赡养老人?
答:1,父子之间不能因为口头或书面的断绝关系协议就致使法定的亲属权利义务消失。甲依然对父亲负赡养义务。至于甲的经济困难、之前两代的人纠纷可以作为责任承担大小的参考。同时,只要其父亲没有立遗嘱,子女都享有继承权。
2.这个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对父母的扶养义务是一个长久的过程,而不能拆分为几个阶段。法庭可以认为甲不履行赡养义务长达十年,所以,甲不能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理由减免自己的义务。
3.义务是相对的,子女的赡养义务是父母的权利。父母在自己能够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子女暂时的赡养义务。但在父母有困难是,子女尽赡养责任义不容辞。所以我不同意楼上的意见。
至于楼主的说法,我想是指甲不让自己子女扶养他爷爷。我也认为是可以的。中国的继承法只规定了子女有继承权,除非子女不在,其孙辈才有代为继承权。反过来,子孙在父辈尚建在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义务赡养祖父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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