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提问 编辑摘要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银行的资本包括投资人投入的资本金和银行持有的一部分利润等。银行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法定准备金、同业存款、各类贷款、证券投资、固定资产等。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对银行的资产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的资产总额。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其中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帐准备、坏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以及5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扣减项主要包括在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投资、呆帐损失尚未冲销部分等。根据上述定义可以计算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比较复杂。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项目根据风险程度的大小具体划分为六级权数,即0%、10%、20%、50%、70%和100%。按照风险权数计算出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表外资产项目是指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有可能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资产。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资产转换为表内资产风险程度的指标;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信用转换系数分成四级,即0%、20%、50%和100%。将表外资产项目的本金数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乘出的数额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加权,从而获得相应的风险权重资产数额。 根据上述对资本的定义和资产风险权数以及信用转换系数,就可计算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中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中国虽不是巴塞尔协议国,但该协议的原则事实上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基本准则,只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从事业务活动,就必须受到该协议的制约。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银行业间的国际金融业务将日益增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就必须遵守国际惯例。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目标,这使得我国的银行无法参与国际竞争,更谈不上实行商业化经营。因此,对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当的审慎的最抵资本充足率要求。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义为:
CAR=资产/风险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1]
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T1、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未分配利润),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案例说明
本地规定现金和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
* 现金: 10
* 政府债券: 15
* 抵押贷款: 20
* 其他贷款: 50
* 其他资产: 5
又假设,银行A有95单位的存款。根据定义,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5单位。
银行A的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
现金 10 * 0% = 0
政府债券 15 * 0% = 0
抵押贷款 20 * 50% = 10
其他贷款 50 * 100% = 50
其他资产 5 * 100% = 5
总加权资产风险 65
所有者权益 5
核心资产充足率 (T1/加权资产风险) =7.69%
尽管银行A看似有着高达95:5的负债-所有者权益比率,或者说,95%的资产负债率,但它的核心资产充足率则充分的高。此银行风险较低,因为它的部分资产比其他资产风险低。
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1994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把金融资产划分为现金、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对公共企业的债权、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同业拆放和居住楼抵押贷款等六大类表内资产,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类,以此来计算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
除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规定外,人民银行在其与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即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之间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8%;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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