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鹤亭

谢鹤亭_4分词条

目录 [隐藏]

谢鹤亭 个人资料

       

谢鹤亭,男,194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曾易名广东天龙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副厅级),住广州市东山区庙前西街60号之一305房。1995年11月11日被逮捕。

曾经良好表现

18岁参军,在空军某师当机械兵,退伍后先是在本省财贸干部学校学习,期间参加佛山市城市“四清”工作团,后来又先后在省日用工业品公司、省纺织品公司和省商业厅工作。1976年6月调到省食品公司任政工办主任。此时的谢鹤亭,工作积极肯干,生活艰苦朴素,尽管每月工资才40多元,且其妻儿在农村,但尚能安于清贫,洁身自好。

谢鹤亭 野蛮行径

       

1989年9月,他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后,重业务、轻政治,甚至觉得政工机构是多余的。有一次,公司政工干部将一份文件送给他批示,他竟当面一丢,说:“总是搞些虚的。”对于政治学习,他根本不屑一顾。身为党委书记,他长期不过组织生活,每年省直机关组织的学习,他都不参加,甚至指名由党委书记参加的,他也一律不去。

从1993年以来,每逢周末,谢鹤亭都要到澳门赌场搏杀。时间长了,澳门赌场的“大耳窿”基本上都认识他,即使他赌至身无分文,也有人愿意先借筹码给他。他赌博输得最多的一次竟达800万元之巨。“大耳窿”来追债时,他就以各种名义向天龙公司或其下属企业、驻港企业拿钱还债,或者代表天龙公司以“确认书”形式向外商借钱。有的企业因手头没有现金,无奈只好把未养大的生猪卖掉筹钱给他还债。有一次,他被“大耳窿”追赌债追得紧,就连一个下属企业职工饭堂卖得的5万元饭票款也不放过。

谢鹤亭作为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兼法人代表期间,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加上他不能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个人独断专行,搞家长制和“一言堂”。公司升格后,谢鹤亭将持不同意见的、业务比较熟悉的副手调走,大搞任人唯亲。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干部,尽管公司其他领导要求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但谢鹤亭却说:“什么事都经党委会讨论,还要我这个法人代表干什么?这样我不是很没面子?”为了显示自己的身份,谢鹤亭亲自到北京以高薪招聘了三个“公关小姐”,放在总经理室和自己身边,干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他却大耍封建家长式淫威,公开扬言:“我就喜欢招,看你们能怎么样?”谢鹤亭与“女秘书”同在一个套间关门办公,门经常反锁,有时中午两人也关在里面。谢鹤亭还避开领导班子,强令有关人员绝对保密,以其儿子名义私人注册办了一间华海公司,并将此公司租赁给其指定的职工承包,其儿子坐收承包费。这个公司的几百万元运作资金,谢鹤亭指令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全部无偿提供。在集团公司的一些重大业务项目的决策上,谢鹤亭更是一手遮天,唯我独尊。他一手操办的中山金手指房地产工程,投资超亿元,竟不经党委和公司有关领导集体讨论,就派集团公司保卫科的一名一般干部去任副总经理,其他人员从社会上招聘。在谢鹤亭眼里,集团公司就是他自己的“独立王国”。

1994年初至1995年3月间,谢鹤亭利用其兼任天龙公司驻港企业————香港日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先后11次贪污公款共计港币262万元、美元2万元,大部分用于赌博输掉。1995年6月,省审计厅在对天龙公司及其属下企业进行审计时,谢鹤亭惟恐其罪行暴露,指使日明实业公司经理开具假收据将其从日明实业公司取走的上述款项平账。畏罪潜逃后,他还多次指使日明实业公司经理将该公司账本及其拿钱时的亲笔借据等资料全部烧毁。

1995年5月至10月间,谢鹤亭以种种借口和名义,将天龙公司及其属下企业的公款汇到香港或直接取走据为己有,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459万元,港币14万多元。

1993年2月至1995年8月间,谢鹤亭利用其兼任深圳华鸿纸品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以天龙集团公司的名义,先后11次向深圳华鸿公司的合作伙伴香港四达纸品有限公司借款共计395万多元港币据为己有,并以确认书的形式确认天龙公司向“华鸿”、“四达”两家公司借了上述款项。这样,原本属于谢鹤亭的个人债务就转移到了天龙公司的账上,这笔款实际上被谢鹤亭贪污。

集团公司在境外预售房地产所得款项1500万元,都被谢鹤亭截留在境外。他在境外的开支,从来没有报账。集团公司的驻港企业日明实业公司的财产,基本上成了谢鹤亭的私人财产。对控购商品的购买,谢鹤亭也违反规定,偷龙转凤购买了奔驰、凌志两部高级轿车供自己享用。他还违反规定领取集团公司以及其联营公司、境外企业等三份工资,既不自查自纠,也无人过问。

1995年10月底,该企业实际资产总额为22·2844亿元,负债总额为22·7159亿元,资不抵债4315万元;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为13·3亿元(每年应付利息约2·39亿元);历年待处理损失和亏损3亿多元;资产流失4亿元,其中由于谢鹤亭的重大经济犯罪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有2亿多元;资金沉淀5·45亿元。工作组进驻集团公司几个月来,已查办了5宗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有原任的副总经理、二级公司的经理,也有部门的科级干部。

谢鹤亭 刑事判决书

       

法公布(2000)第53号

谢鹤亭谢鹤亭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刑复字第150号

被告人谢鹤亭,男,194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天龙集团公司总经理,住广州市东山区庙
前西街60号之一305房。1995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鹤亭犯贪污罪一案,于1999年3月2日以(1996)穗中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鹤亭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谢鹤亭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8日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谢鹤亭在担任广东省天龙集团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公司驻港企业香港日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1994年2月5日至3月31日,先后14次从日明实业有限公司提取现金共计港币262万元、美元2万元,并指示日明实业有限公司经理黎某平帐或销帐;1995年1月,被告人谢鹤亭从天龙集团公司下属的恒昌公司九江饲料厂提取现金50万元,除将部分款项用于发奖金外,剩余的人民币15万元被谢鹤亭占为已有;1995年3月27日,谢鹤亭将天龙集团公司汇入深圳华鸿纸品机械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50万元调兑成港币1363636元后提走;1995年4月22日,被告人谢鹤亭将天龙集团公司下属的华海公司汇入广州市广业房地产发展公司的人民币70万元和80万元调兑成港币后,通知其女友杨某从广业房地产公司港方股东孙某的香港骏业公司处将款提走;1995年5月,被告人谢鹤亭将天龙集团公司下属的广东省食品公司汇入江门国际信托集团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调兑成港币后,再转汇到香港永佳美集团公司,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余款由谢鹤亭指使其女友杨某提走;1995年6月至7月间,谢鹤亭以出差多为借口,向天龙集团公司下属的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人民币4万元;1993年间,谢鹤亭将天龙集团公司向澳门南粤有限公司和香港华鹰公司的借款共计港币29881124元汇到香港骏业公司后,先后从香港骏业公司处提取港币308万元归个人使用;1995年l0月20日,谢鹤亭畏罪潜逃到香港后,将天龙集团公司下属的恒昌公司委托香港四达纸品有限公司梁某交给路透社的租金港币141804元提走,并用此款购买假护照准备逃往加拿大。综上,被告人谢鹤亭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吞公款港币262万元、人民币15万元、美元2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04万元、港币3221804元,并携款欲逃往国外。

上述事实,有经被告人谢鹤亭签名的取款收据、财务凭证等书证以及检察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黎耀东、何文月、梁锦、丘呈样、周凤珍、李旭峰、孙成华、孙普华、苏六、宋志澄、陈远舟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鹤亭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鹤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及挪用公款后携部分赃款潜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没有依法并处没收财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128号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谢鹤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没收被告人谢鹤亭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富忠
审判员  杜伟夫

审判员  任宪成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晋萍

谢鹤亭 参考资料

       


枪声过后的思考:广州第一贪谢鹤亭特大贪污案剖析  http://news.sina.com.cn/china/2000-10-14/134846.html
谢鹤亭贪污案裁判文书 http://www.court.gov.cn/study/penal/200303030084.htm

附图

上传图片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www.hudong.com

其他内容来源:
枪声过后的思考:广州第一贪谢鹤亭特大贪污案剖析
被引用: 谢鹤亭已被如下媒体引用 我来补充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落马官商

讨论区

更多>>

编辑者

共1人协作

相关词条

长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法
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马向东
上诉不加刑原则
外汇市场研究专栏
刑事第一审程序
信用卡使用常识
更多

所属任务

Copyright © 2005-2009 hudong.com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互动在线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