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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书 诏书

 

 

诏书 正文

 
  中国古代帝王诏令文书的文种名称之一。是使天下臣民周知的文告。诏是告诉的意思。战国以前,上下相告常用诏字;秦统一六国后,规定诏字为皇帝发布命令的专用词,他人不得使用,诏书亦成为皇帝布告臣民的专用文书。汉承秦制,凡皇帝即位或去世,或颁布其他重要命令,都以诏书布告天下。魏晋以后直到唐初,诏书一直是皇帝发布政令的主要文种。南北朝时期用诏书宣布大赦,要举行隆重仪式。唐武后天授元年 (690)因避讳改诏为制,中宗即位后恢复。从此至清代,诏书主要用于向全国臣民颁布重要政令,如皇帝即位、大赦、临终遗命等。元代诏书中有白话诏书,别称为圣旨。清代的诏书,皇帝嗣位颁布的称即位诏,用以宣布自己的施政纲领;太上皇传位嗣皇帝颁布的称传位诏或亲政诏;皇帝临终时以遗言告诫臣工,称遗诏。国家有重大兴革,也用诏书布告全国,如光绪时的维新诏、立宪诏等。
  清代诏书正本用横宽的大幅染黄纸做成,一般高76厘米,横长190厘米,为卷轴式。刻印云龙边板框,墨笔楷书,满汉文字合璧,朱圈句读。诏文格式:起首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开始,接叙诏告事由,最后以“布告天下,咸使闻知”或“布告中外,咸使闻知”结束。文尾书明下诏年月日,并加盖“皇帝之宝”印。
  清代颁诏须在天安门宣读,然后用仪仗引导至礼部,由礼部刊印副本,称为誊黄,然后分送内外各衙门。各省接誊黄本诏书也要举行隆重仪式,然后再次刊印誊黄,分发所属衙门宣读、张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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