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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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学

从世界范围来看,凡属关于警察行为的科学,都可以统称为警察学。由于警察有很强的国家性,不同国家的警察学也各有特点,以致在学科名称上各异,有的称警察学,有的称刑事司法学,我国则称为公安学,还有的国家尚无这门学科。虽然我国也不称警察学,但是对于警察学的研究,却一直不曾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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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学 性质

       

警察学(thepolicetheory)是关于如何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学问,研究什么是警察,为什么要警察,怎样警察,其主要范畴有警察安全、危害、犯罪等。

警察学警察学

警察是人类社会安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警察学应该是对于警察这种人类社会安全的途径和方式作研究。从这一意义上说,警察学是公安学的一个子学科。同时,人类社会发展到近现代,作为人类社会安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的警察已经都是在法的严格规范和制约下才得以实行,警察学研究的是在法的规范和制约下的警察行为。因此,警察学又应该是法学的一个子学科。

 

警察学 研究对象

       

警察学研究的警察并不等同于现实社会中法定称谓的警察人员和组织所实施的职能行为。现实社会中列入“警察”序列的人员和组织所从事的并不一定是警察工作(如笔者属于“人民警察”,从事的却是编辑学术期刊的工作),而未列入“警察”序列的一些人员或组织(如保安人员和保安组织)却可能在从事着实实在在的警察工作。不仅如此,现实社会中,公安机关承担的许多工作(皆称为公安工作)也不属于警察工作。如,各级公安机关内部从上到下的管理工作就不属于警察工作,而应该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工作是指国家治安行政(公路、铁路、河道等交通的治安行政包括在内)工作。另外,国家监察部门的工作、安全部门的部分工作,党的纪检部门的工作,皆是具有警察性质的工作。总之,警察是一种防卫性质的工作,警之于前,察之于后,但不应该是事后追究和惩治的工作。警察工作作为一项法制工作,是属于执法性质的工作,而不是司法性质的工作。“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司法工作属于刑事司法范畴,属于刑事法学和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其中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问题则分属于侦查学和刑事技术学研究的范围。

警察学研究警察问题,如前所述,警察是指对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的守护,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所以,警察学是关于如何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学问。警察学研究什么是警察,为什么要警察,怎样警察。什么是警察,即什么样的社会活动是对于社会安全的守护活动?什么是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抗击?这涉及警察的性质、形式、规律等问题。为什么要警察,即为什么要守护社会安全?为什么要对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作预防、察知、警报和抗击?这涉及警察的原因、意义、要求等问题。怎样警察,即如何守护社会安全?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如何预防、察知、警报和抗击?这涉及警察的途径、方式、手段等问题。

侵害人类社会安全的事物既有来自人类自身的,也有来自自然界的甚至是外太空的。所以,对自然灾害的分析和预报、对战争危险的分析和预报、对恐怖活动的分析和预报、对社会动乱事件的分析和预报、对犯罪动态的分析和预报,应该成为警察学研究极其重要的方面。这些可能是警察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警察学 主要范畴

       

警察学的主要范畴有警察、安全、危害、犯罪等。关于“警察”,可能需要研究警察体制、警察队伍、警察人员、警察途径、警察方式、警察手段、警察技术、警察法纪、警察文化、警察历史、警察教育、警察宣传和对战争的警察、对动乱的警察、对恐怖的警察、对犯罪的警察、对事故的警察、对灾害的警察等;关于“安全”,可能需要研究环境安全、区域安全、交通安全、水上安全、海上安全、航空安全、通讯安全、网络安全、社区安全、人身安全等;关于“危害”,可能需要研究自然危害、技术性危害、人为危害等;关于“犯罪”,可能需要研究环境犯罪、道路犯罪、网络犯罪、街面犯罪、社区犯罪等。

 

警察学 分类

       


总得来看,警察学分为两大类:1、一般警察学,或称广义警察学,对世界各国警察进行一般性研究,多系介绍各国警政现状,较少理论概括。2、本国警察学,或称狭义警察学,以本国警察行为的研究为主,进行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研究,与本国的警察法相吻合,多重于应用性实务。

 

警察学 历史

       

我国关于警察的学问是悠久的。在古代,警察行为分散于多种国家机关时,关于警察学问的研究也带有很大的分

警察学宋慈与洗冤录
散性。许多政治家、思想家的著述中包含着某些有关警察行为与治安对策的论述。我国宋朝宋慈写的《洗冤录》
是世界上最早有一部关于法医与现场勘查的专门著作,在世界警察科学史上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可见,我国关于警察的学问是古老的。

警察学光绪
我国以警察行为为专门研究对象的警察学的诞生,则是在近代建立了警察行政制度以后的事。我国最早的警察学专著,有清朝光绪三十二年(1906)上海出版的《警察学》,1907年何维道、谭传恺著的《警察学》等。30年代以后,国民党的警察学专家也写了许多的警察学著作。

 

 

 

警察学 与公安学的并存

       

今天,警察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中国警察学会

警察学警察学
成立,说明了警察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得到了有关学术领导管理部门的肯定。同时,公安学自上世纪80年代创建以来,也已经取得了不菲的研究成果,学科名称得到了相关学术界的承认,高等教育系统已将公安学列入其专业学科目录之中。公安学、警察学并存应该说是很正常且很有利于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的。但是,自从这两个学科创设以来,对于两学科各自的内涵、外延和两学科之间的边界划分,应该说一直没有做过认真的分析厘定,以至于相关学术界对两个学科的异同长期争论不休,且形成了不必要的混乱。正是在公安学与警察学相互淆混的局面之中,有的学者干脆把公安学与警察学融为一体,认为“公安学”就是“警察学”;有的学者甚至把“公安”与“警察”两个最基本的学术概念融通为一,认为“公安”即“警察”,“警察”即“公安”。也正是这样一种融通,又促成了另一些学者认为公安学与警察学是学科概念上的重复,两者宜择一而用,不宜同时并存。于是,有的主张保存公安学而舍弃警察学,有的主张取消公安学而确立警察学。提出这些主张时,往往搬出诸如与国际接轨、与传统衔接、与现实统一、与体制相符等种种理由。溯其源流,这种种观点的提出,都是有其原因也有其道理的。本文无力一一评说各家观点的优劣,只是想重申公安学与警察学的概念分殊和学科异同,从而继续主张,公安学与警察学是两个应该同时并存的、可以同时并存的、并且能相互促进的学科。

公安不同于警察

公安,通常的说法,是指公共安全,英译为publicsecurity。但将“公安”解释为“公共安全”实际上很有些不妥当。因为按照“公共安全”语义,似乎相对应的应该有个“个体安全”,即与这种意义上的“公安”相对应,我们可以造出“私安”一词。“公安”指公共安全,“私安”就指个体安全。但实际上,所谓“私安”是不存在的。在人类安全的问题上,全体的安全正是体现于各个个人的安全,各个个人的安全才显示出全体的安全,任何一个个人在安全方面受到侵害,都是对全体安全的否定,任何对个人安全的侵害行为都同时成为对全体安全的侵害行为,所以,“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赘余的。此外,如果将“公共安全”解释为公共关系的安全,则失去了“安全”概念中人的主体性。因此,从学科学术性的要求出发,“公安”一词应该被理解为“社会安全”,更全面一些则是“人类社会安全”。据此,“公安”应当英译为socialsafety。

人类社会从出现到今天,其安全问题一直是存在着的,因为人类既时时需要安全,又无日不面对着安全受到侵害的问题。对于人类社会安全的侵害,自然灾害是一个重要方面,人类自身行为更是重要的方面。战争、动乱、犯罪等都是人类自身侵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所以,公安,即社会安全,是战争、动乱、犯罪等的反面,是遏止住战争、动乱、犯罪等的状态,是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遏止战争需要通过国际的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努力(遏止国内战争则通过国内的政治、军事手段),遏止动乱和犯罪则需要通过政治的、法制的种种努力,其中警察力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警察是达至社会安全的重要条件。
警察一词的本义是守卫和警戒,其引伸义又有巡查和督察,后来又指担任守卫、警戒、巡查和督察任务的人员。我们今天使用的警察一词,应该是蕴含着其作为动词和名词的全部含义。这些含义使我们在讨论警察时,既要考虑“警察工作”,又要考虑“警察队伍”。

致使“公安”与“警察”相混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制度及其相关工作中,“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几乎是可与“警察工作”和“警察队伍”相互置换的词语。这源于我国主要从事警察职能的机关称为公安机关,这一机关所从事的工作因此被称为“公安工作”,这一机关属下的人员因此而称为“公安人员”,人员队伍称为“公安队伍”;同时,“公安人员”又被法定称为“人民警察”,“公安人员队伍”也就成为“人民警察队伍”。因此,许多并不从事警察工作的公安机关人员也都成了警察人员,“警察”作为人员标识时,只是标明其是公安机关的人员,并不一定表示其是从事警察工作的人员。甚至,如笔者这样的既不从事警察工作,也不从事公安工作,只是从事公安学术期刊编辑工作的人员,也被列入了“警察队伍”,也被称作“警察”。

现实生活中“公安”与“警察”两个概念的相互混用,确实给我们准确研究这两个概念的确定内涵带来了淆乱和不便。但学术概念是有别于常识和习惯中通常意义下所使用的名词的。因为“通常的意义往往是非常暧昧不明的,往往将不同的事物混为一体,统称为一个名字,作相同的解释”,所以,科学“需要借助的是那些能够解释事物真实状况的概念,而不是借助于那些对事物实用或者便利的概念”。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我们所需要的“公安”概念,并不是指公安机关,也不是指我国现实中的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或它属下的人员队伍,而是指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我们所需要的“警察”概念,也不是指现实中所有编入“人民警察”序列的人员队伍或被法定称为“人民警察”的人员和队伍所从事的工作、担负的职责,而是指对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的守护,即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

 

警察学 与公安学的分殊

       

公安学与警察学的分殊是很明确的。公安学是关于人类社会安全问题的学问。警察学是关于如何守护人类社会安全的学问。公安学研究人类社会安全问题的性质、原因、变化及其解决的途径、方式、手段等,是对社会安全问题本身的研究。警察学研究的只是实现人类社会安全的一种途径——警察。公安学对如何实现人类社会安全这一问题的研究会涉及很多的途径,但警察学只是就警察这一种实现人类社会安全的途径的展开研究,所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这一类的理论本质上应该属于公安学,而不属于警察学(当然,这里面有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不能把“社会治安”仅作局限于违法犯罪问题的理解,而应该理解成社会安全问题)而防控违法犯罪,主要是一种警察性质的工作,应该是警察学所要重视的研究内容,而不是公安学的研究内容。

 

警察学 与公安学的联系

       

公安学与警察学是两门区别很大的学问,但两者间的联系也是不能忽视的。只有明确什么是人类社会安全,人类社会存在哪些安全方面的问题,守护人类社会安全的警察行为才有明确的目标。这就是说公安学是警察学的基础学科,公安学为警察学提供理论上的准备。另一方面,警察学对人类社会安全的实现途径进行展开研究,是对公安学研究在一个很重要的具体方面的深入和延伸。所以,警察学是公安学的延展性学科,警察学理论有助于使公安学知识真正运用于实现人类社会安全的行动。
公安学与警察学的分殊不是形式上的,不是因为公安学与警察学这两个名称在文字上的区别,也不是因为共产党政权的公安机关与其他性质政权的警察机关在阶级性质、政权性质、法制性质或别的什么性质上的什么什么不同,而是因为两个学科在其自身的性质和内容上有实实在在的不相同。公安学与警察学的联系也不是形式上的,不是因为公安机关实际是警察机关或警察机关被命名为公安机关,也不是因为人民警察是公安人员或公安人员被命名为人民警察,而是因为两个学科在内容上有重要联系,在具体的研究中应该互相依托,同时也可以互相促进。

 

警察学 其他相关学科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公安学与警察学是相关的,公安学、警察学又与另外一些学科相关。我们以往的研究中往往喜欢把本应属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内容纳入公安学或警察学的研究范围内,这是忽视了公安学或警察学与相关学科的区别和联系。如,提出公安管理学、警察管理学之类学科并纳入公安学或警察学之中进行研究,就是忽视了公安学或警察学与管理学的区别。如果我们进一步仔细推敲,会发现一些公安管理学、警察管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对公安机关行政事务的研究,即所谓的公安管理学研究或警察管理学研究实质上是关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学研究,所以,进一步的可能是,从事这种研究的研究者混淆了公安学或警察学与行政学的区别。在这方面,我们常常有这样的喜好,即以公安机关(警察机关)的事物为研究对象,在其上加上“公安(警察)”,从而构成“公安××学(警察××学)”,诸如公安文化学(警察文化学)、公安管理学(警察管理学)、公安行政学(警察行政学)、公安领导学(警察领导学)、公安教育学(警察教育学)、公安心理学(警察心理学)、公安语言学(警察语言学)、公安写作学(警察写作学)、公安秘书学(警察秘书学)、公安情报学(警察情报学)、公安信息学(警察信息学)、公安统计学(警察统计学)、公安体育学(警察体育学)、公安社会学(警察社会学)、公安经济学(警察经济学)、公安政治学(警察政治学)、公安伦理学(警察伦理学)、公安行为学(警察行为学)、公安法学(警察法学)……提出这样一些学科并加以研究不一定都没有意义,但问题是,如果将它们都纳入公安学或警察学的研究范围,就很不妥当。因为,即使这些学科都能得以成立,它们也应该各自归属于文化学、管理学行政学、领导学、教育学心理学、语言学、写作学、秘书学、情报学、信息学、统计学、体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行为学法学……而不应该属于公安学或警察学。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既然这些学科都可能会涉及到公安或警察的相关内容,这些学科很可能都应该是公安学、警察学的相关学科。

 应该说,上述这些学科与公安学、警察学的相关性并不是很密切。与公安学、警察学更密切相关的学科应该是侦查学犯罪学等。一些公安学或警察学的研究者常把侦查学纳入公安学或警察学的研究范围,这是很不妥当的。侦查学应该是刑事科学中的独立学科,与公安学、与警察学有明确的学术分殊。犯罪学研究的是危害人类社会安全的一个单项问题——犯罪问题,与公安学有密切的联系,同时防控犯罪的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警察问题,所以犯罪学与警察学同样关系密切。但犯罪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是不能被公安学或警察学所包容的。另外,有关公安工作的学术研究中,还有一些关于治安学、警卫学、保卫学、边防学、消防学等等的提法和研究。这些学科如果能够成立,治安学应该是公安学的子学科,而警卫学、保卫学、边防学、消防学等应该是警察学的子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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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学 参考资料

       

(1)《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 潘长兴编著《公安学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 卜安淳《公安学的警察学与警察学的公安学》,《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4)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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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来源:
《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潘长兴编著《公安学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卜安淳《公安学的警察学与警察学的公安学》,《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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