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
红十字在您身边
我们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我们的目标:改善易损害群体境况
我们的准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依法履行红十字会的职责,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协助红会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条 志愿工作者在各级红会指导下,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自愿、无偿为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和进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 志愿工作者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为志愿工作者组织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委员会由红会派出专职工作人员和部分志愿工作者代表组成。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红会法》和《章程》,愿意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可自愿申请成为志愿工作者。
第六条 要求加入志愿工作者组织,需本人自愿向红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红会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成为志愿工作者,在红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建立区、县级市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志愿工作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八条 志愿工作者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其行为有损红十字会声誉,红会即撤消其志愿工作者资格,办理清退手续。
第三章 任 务
第九条 协助红十字会履行《红会法》规定的职责和《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 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原则上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红十字会出具证明,请单位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志愿工作者对红十字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对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
第二条 名称: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英文名称:REDCROSS OF CHINA (SHAANXI PROVINCE) PEIHUA UNIVERSITY BRANCH。
第三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陕西省分会的基层师生共建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陕西省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各民族习惯。
第五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六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的主管部门是中国红十字会陕西省分会,接受西安培华学院有权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履行其一般职责,特别重大事宜的决定,由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临时召集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决定。
第八条 会员代表经过民主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以当年实际会员人数的10%为限,每届会员代表任期两年,特殊情况经上级组织批准可延长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由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临时召集,出席代表人数需超过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一 选举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理事;
二 修改《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章程》;
三 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 决定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任期两年,由会员代表选举的理事和特邀的教师理事组成,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由超过三分之一的会员代表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提起理事会临时会议,会长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
二 选举会长;
三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四 审议、通过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更换或罢免事宜;
五 制定发展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 审查批准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常务理事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其职责是:
一 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和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向理事会提交专题报告;
三 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四 聘请名誉理事;
五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机关设立事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秘书处。各部在其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红十字机关的职责是:
一 主持日常工作;
二 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财务决算;
三 管理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四 完成理事会和理事会常设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师生共建是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组织机构产生的基本原则,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在校级领导中聘请、理事会与理事会常设机构中一半的理事席位由院其他部门领导以及教师担任,会长、秘书长以及各部门组成人员由学生和老师共同担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在校区内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第十四条 参与输血献血,推动无偿献血;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开展有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共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经上级组织批准、学院有关部门核准,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校内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红十字在校大学生活动。
第十八条 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第十九条 完成上级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条 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批准,报上级主管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
一 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 不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会议;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佩戴红十字标志;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章程》;
三 按期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 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 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标志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标志的表明性使用,是指对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作为表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 红十字会会员;
三 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 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
二 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 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第二十九条 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 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
二 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
三 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第六章 经费、物资与财产
第三十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 学校、上级组织的拨款。
第三十一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10元。
第三十三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会员会费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院系支付。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会费使用须经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西安培华学院有权机关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的物资是指与红十字有直接附属关系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十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的财产是指红十字会所有的经费和物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物资和财产。
第七章 会旗、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四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四十三条 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会旗。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协议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蜚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所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会会内机构的运转,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构组织办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会内组织活动依照上级红十字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机构组织组成的模式为设立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设分管业务组。各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向会长负责。
第五条:本会会内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
会长;
秘书长;
秘书处,下设:内务组、福利与公共关系组、大项目组、考核与评定委员会;
事业发展部,下设:组织宣传组、拓展联络组、信息资源组;
人力资源部,下设:会员业务处理中心、作训组、财务组;
第三章 职能
第六条:会长, 向理事会负责,开展全局工作。
第七条: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完成会长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秘书处:
内务组,其职责是:
(1) 会务办公保障;
(2) 会内文件的传递;
(3) 会风纠察;
(4) 财务管理。
福利与公共关系司,其职责是:
(1) 办公室的值班;
(2) 管理与校内其他部门交涉的活动;
(3) 受理会员投诉;
(4) 管理会员福利项目的开发和解释。
大项目组,不设常设机构和人员,在有新的项目审批通过后,在执行期间,其组织机构关系归属大项目司,大项目司的统筹和管理权由部长行使。
考核与评定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以及各司司长主持日常工作,在需要评定年度先进或其他会内通用的荣誉时由部长主持召集21名会员召开听证会。
第九条:事业发展部:
组织宣传组,其职责是:
(1) 大型活动的组织和活动计划的执行;
(2) 日常海报宣传的采编;
(3) 公共信息的发布;
(4) 大项目申报的审核与管理。
拓展联络组,其职责是:
(1) 与校外学生社团联系以及组织交流活动;
(2) 与赞助商进行接触。
信息资源组,其职责是:
(1) 制作信息简报;
(2) 管理网站。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
会员业务处理中心,其职责是:
(1) 入会申请的受理以及收取会费;
(2) 会员档案资料的保存;
(3) 会员证件的发放和年度注册(含收取年度会费);
(4) 组织入会宣誓仪式;
(5) 管理各个会员小组。
作训司,其职责是:
(1) 会员会务知识的培训;
(2) 开展急救知识的培训;
(3) 其他培训活动的开展。
财务组负责本会财政的收支记账。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一条:人员组成,各部设部长、副部长,各组设组长,中心设主任,各组长、主任下设干事长。
第十二条:干事的数量,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要,在招募开始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申报,非常设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可由志愿者临时担任。
第十三条:会长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审议通过后,秘书长任命各部部长、组长、主任,并在任命前两周把名单交会长处审核,陕西省红十字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就任。
第十四条:所有干部持有西安培华学院红十字会、陕西省红十字会与西安培华学院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的工作证件。
第五章 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例会制度,各组每周进行例会一次,会议时间不得长于30分钟,干事长担任书记负责会议记录;各部每月例会一次,会议时间不得长于90分钟,各组组长轮流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干事长以上干部,不定期进行会议,由会长、秘书长召集,如果各部长联名要求召集或超过半数的司长联名要求召集,亦可召开,由秘书长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
各组周会填写签到表和会议记录,交所在部门部长处;各部月会填写签到表、会议记录和会议报告,交秘书长处;不定期的高级干部会议,制作会议纪要,交会长处。
第十六条:财务申报:
(1)需要在内务组财务管理人员处申报并入帐的收入项目:
·会费的收入;
社会捐助和学校拨款;
上级红十字会以及人民政府的拨款;
·工作人员出席工作聚会所收取的超过50元的礼物;
·志愿服务享受单位额外提供的奖励;
·其他在工作中产生的收入。
(2)需要在内务组财务管理人员处申报并给付的支出项目:
·外派人员的工作餐、交通费用与其他费用;
·办公用品或救灾物资的购买;
·大项目组或秘书处督导项目的开支;
·公共关系费用和宣传策划费用;
·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十七条:其他基本制度以单行文本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八条:本会所有工作人员接受所有会员、群众、媒体、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上级红十字组织的监督。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接受会长、理事会财政专员的直接监督。
第七章 罚条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会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缕犯者停止会内工作。
1.开展会议,4次迟到、2次旷到;
2.无理由拒绝执行已批准项目;
3.滥用职权;
4.藐视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立即停止会内工作,并根据情况进一步处理。
1. 败坏红十字会声誉、造成及其恶劣影响;
2. 玩忽职守;
3. 以权谋私;
4. 公财私分;
5. 煽动会员结帮拉派或分裂会内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执行罚条,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常设机构主管,成立特定调查组进行调查,各责任相关人施用回避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红十字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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