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鼠法庭,即非正规的法庭,也指私设公堂或不合法律规程和正常规范的审判,是西方法律术语,澳大利亚素有袋鼠之乡的称呼,因而这类诉讼与袋鼠扯上了关系,当然袋鼠法庭并不是为袋鼠而设立的司法机关。[1]
1、袋鼠法庭有两个类型:一种是专门歪曲法律原则和公正精神的模拟法庭游戏;另一种则是不负责任、没有权威、根本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庭审判。
2、法官们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充满了不可预料的变化,往往突然从一个事件迅速转向另一个事件。
3、这样的审判往往是速战速决,可以与袋鼠非同寻常的跳跃能力媲美。
4、在美国特别军事法庭俗称“袋鼠法庭”,通常指非法的或不按法律程序而成立的非正规法庭。美国的特别军事法庭一般根据美国的军事司法规则由数名军官组成,以审理一些属于军方管辖的案件。这些法庭典型的特点是会抛弃或不顾美国公民通常所享有的许多宪法权利,如对被审判的人拒绝给予告知对其予以指控的权利、与原告对质的权利、使用合法证据的权利、迅速审理的权利、人身保护令的权利以及自己选择律师的权利等。
1、在关塔那摩囚犯的审理中,美国政府既不承认这些在押人犯的战俘地位,但又设立特别军事法庭对其进行审判,完全撇开现有正常的司法机制。这种任意的行政行为,自然引起了哪怕是本国的最高法院的疑惑、不满与不认同。
2、2006年6月2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具有广泛影响的裁决,宣布美国总统布什命令设立特别军事法庭,用以审判关押在古巴关塔那摩美军基地恐怖主义分子嫌犯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的国内法律和国际法。裁决同时给予布什政府一个选择:它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则,利用可以为被告提供更多程序保障的正规军事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但如果要偏离这些规则,则必须再向国会寻求特定的授权。因此有法律专家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于布什政府而言是个巨大的失败,而在整个反恐斗争中则意味着“一个法律的胜利”。
3、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布什政府以国会授权进行反恐战争为由,将许多现行法律程序和有关战争与国际人道法的条约规定置于不顾,下令在古巴关塔那摩美军基地建立监狱和成立特别军事法庭,并制定了一些自己的规则,以便审判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恐怖嫌疑分子。
4、阿富汗战争后,美国军方将战争中俘获的一些阿富汗塔利班战士和“基地”组织成员关在一种特制的笼子里运到关塔那摩监狱集中关押。在整个运送过程中,这些俘虏个个被蒙住头脸,戴着镣铐。对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出了抗议,认为美国的这种做法太不人道,不但严重侵犯了人权,也进一步损害了美国的国际信誉和形象。
1、实际上对于这些囚徒,美国政府一直坚持认为他们不是战俘,而只能视为“非法的敌方战斗员”,因此他们不享有战俘地位和待遇。例如美国总统布什早在2002年1月18日即宣布塔利班和“基地”组织俘虏是“被拘留者”,而不是战俘,因而不能享有《日内瓦公约》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关塔那摩美军基地不在美国本土,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这些囚犯也不受美国法律的保护,也不能以正规的法律程序在美国法院受审,但美国保留以自己的方式对其进行审判的权力。因此决定设立特别军事法庭审理这些囚犯。[2]
2、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根据1949年4个《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有关规定,冲突各方对于被捕获的不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要求,战俘应由正规军事法庭审判,并且应按拘留国法律审判,审讯过程受到公约的制约,法官不能任意给战俘定罪。此外《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三公约》)还对战后战俘的遣返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实际战事停止后,政府应给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由此可见尽管当初美国选择在关塔那摩关押塔利班和“基地”组织俘虏,就是以为关塔那摩属于一种“三不管”地带,免受美国法律的管辖,但依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美国不能一直将这些俘虏关押在关塔那摩,而应尽快将这些战俘遣返回国,认为有罪的,也应在有正规组织的军事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程序。
3、值得肯定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对于布什总统下令成立特别军事法庭行为的合法性予以了明确否认。一般认为除非有战时必要,布什政府没有权力采取这种“非同寻常的措施”。尽管国会在“9·11”事件之后允许总统在“反恐战争”中使用武力,但该授权并不是一张可以任由总统填写的空白支票。因此,总统藉此授权而设立特别军事法庭的做法属于越权行为。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被告人在特别军事法庭受到的法律保护比在正常法院要少得多,其许多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这也违反《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