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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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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中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编辑摘要

目录

1 原告
2 特征
3 受案范围
4 不受理的诉讼
5 管辖

行政诉讼 - 原告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

行政诉讼 - 特征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2]

行政诉讼 -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超生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搜查、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撕毁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奖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征税、征收征用、和平时期征兵、摊派财物、劳动力等。

9、确认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如公证、证明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人事仲裁裁决、行政主体对内部公务员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土地、山林、矿产、水源、林木、滩涂、河道等自然资源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10、行政合同行为、如承包、统购、统销、招标等行政行为;

11、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调查、行政咨询等;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3]

行政诉讼 - 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执行为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3]

行政诉讼 - 管辖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该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对除上列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

行政诉讼 - 起诉期限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作出复议决定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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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
[1]^孝感市人民政府法院 行政诉讼 2010-09-26
[2]^中顾法律网 什么是行政诉讼 2008-7-10
[3]^法律教育网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1-1-21
[4]^中律网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2008-08-01 
新浪网 最高法严禁以非法定理由拒绝受理民告官案 200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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