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分级管理而进行的区域划分。国家为了方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将全国领土分级划成若干区域,并建立相应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分层管辖的区域结构。 
一般来说,行政区划是以在某一区域内为全面实现地方国家机关的各种职能而建立一级政权机关作为标志的。某些国家在一定地方范围内,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区域的数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单职能的,包括学区、税区、消防区、灌溉区、住宅区、公路区等专区,这些专区的管辖范围与市、县等政府的管辖范围往往并不一致。
行政区划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顾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便于统治劳动人民,分化少数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主要根据以下原则: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还要综合考虑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和国防需要等条件,科学地、合理地确定行政区划,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中国从秦代(公元前 221~前 206)建立统一国家并实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另外,在同一个政权下,由于政治、经济、民族等情况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有所调整和变更。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有人倡议改革行政区划,提出了匀称、精简、协调等标准;有的还提出如何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等问题,但改革的实际措施很少。
中国大陆:中国行政区划自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次即
第一级:省级行政区
第二级:县级行政区
第三级:乡级行政区
中国大陆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中国大陆:实际上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级: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内蒙古),这一层次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单位(即地级行政区)。
直辖市的市辖区;直辖市、海南省所辖县、市(含地级市和县级市)等行政单位。
第三级:
除直辖市和海南省以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旗(内蒙古)等县级行政单位(即县级行政区);
海南省和直辖市境内乡、镇等乡级行政单位(即乡级行政区)。
民国时期:民国初期,承袭清朝区划制度,省、道、府、县四级制,中期开始实行省、县二级制,省县之间存一名为行政督察区的准行政区,据此最多为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至1970年代,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体制基本一样,但部分省会和工业中心等“较大的市”出现“市管县”,这时全国以“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省、较大城市、县、乡并存的“四级行政区划制度”;1975年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至此从根本上作为准行政区的地区演变为行政区,省县之间出现地级行政区,省、自治区全部演变为四级即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四个层次。随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地区”改制为“市”,出现地级市,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至此由之前的地管市、地管县演变为“市管市”、“市管县”;到2005年,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行政区划的体制作了规定。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国本土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镇两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道(直辖市)、市(区)、郡三级。行政区划的建立和变更,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意大利宪法规定了合并现有区域划分新区,以及在同一区内改变省、市行政区划的程序;菲律宾宪法规定任何省、市、镇的变更,必须根据法律,并经有关地区举行公民投票的多数票赞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行政区划在不同时期曾有相应的变化和调整。1982年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是: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州的地方分为四级,即在省和县之间有自治州一级。至于省下面的地区、县下面的区和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下面的街道,分别设有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作为省、县、区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它们都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宪法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为实行一国两制而建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体现了中国新的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一个特点。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80年代以来,增设了大量的新市。有些市实行“市管县”的体制。有些市建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某些特殊的管理体制。中国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是由宪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大陆地区三级和四级并存。第一种类型为省级、县级和乡级;第二种类型为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另外特别行政区存二级。
县级: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区、林区、市辖区;
参见:俄罗斯行政区划
俄罗斯行政区的划分比较复杂,由89个不同的行政分区(субъект)组成。2000年,俄罗斯联邦再分为七个联邦管区(федеральный округ)。
第一级政区:
联邦直辖市(Федеральный город),两个联邦城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
自治共和国(Автоном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21个享有极大自由的共和国。这些共和国往往是俄罗斯联邦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边疆区(Края)6个区。
第二级政区:
民族自治区(автономные округа,单数:автономный округ),具有联邦成员的地位,不同于其他第二级政区。
县级(районы,单数:район)。
市镇(города,单数:город)
“市镇式”乡(посёлки городского типа, 单数:посёлок городского типа):在联邦成员的管辖下。
参见:台湾行政区划
第一级政区:直辖市
第二级政区:县
日本
参见:日本行政区划
日本分九大地方,行政区分都、道、府及县
第一级政区: 1都(东京都), 1道(北海道), 2府(大阪府、京都府) ,43县 第二级政区: 市、町(相当于镇)、村
实际上的区分
日本的地方行政架构有六层:
郡、市(政令指定都市)
町、村、区(特别区,参见东京23区)、町(东京都岛屿地区,直属东京都,中间不置郡)
区(政令指定都市下辖的“行政区”)
町(次等)、区(次等)。
丁目
法国
韩国
韩国分六个地理区域,行政区分韩国特别市、广域市及道。(参见:韩国行政区划)
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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