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随全家迁居香港。
1960年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获海事工程理学士学位。其后,在美国通用有限公司及家族公司任职。
1969年返港处理家族集团生意。
1985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
1992年被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华社香港分社聘为首批港事顾问。
1992年10月任港英政府行政局议员。
1995年12月任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副主任。
1996年1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同年12月16日被国务院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1997年7月1日就职。
2002年2月28日当选连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同年7月1日就职。
2005年3月10日,董建华在香港宣布,他已正式向中央政府提出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3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3号令,批准董建华辞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职务。同日,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董建华被增选为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2005年2月增补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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