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局
区卫生局机关设4个职能股(室),包括办公室、人事股、医政股、监控股。另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和红十字会办公室设在机关院内。主要担负着全区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职能。近年来,牡丹区卫生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落实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以新农合为重点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卫生依法行政力度,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了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先后被授予全省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全省艾滋病综合防治先进单位、全省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全省医政管理先进单位、全省卫生监督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市五一劳动奖状、牡丹区2007年度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等多种荣誉称号。
1医政股职责
制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审批手续,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办
2监控股职责
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拟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
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及结核病的防治和食品、生活饮用水、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化妆品卫生;贯彻支执行国家、省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指导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健康相关的检查和公共卫生检测;负责对全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蔓延;承办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3人事股职责
研究制订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向机关和下属单位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干部任免考察的有关工作;负责做好本系
统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志愿兵、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卫生系统表彰的推荐工作及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技术工人考核及行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卫生系统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工作;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4办公室职责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日常工作;拟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信息、档案、机要、保密、新闻宣传、会议组织、后勤管理、政策研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牡丹区卫生系统“百名医务人员下农村”活动顺利启动
3月27日上午,牡丹区卫生系统“百名医务人员下农村”活动启动仪式在区卫生局院内举行。区委组织部部长李书京、区人大副主任邓冠芝、区政府副区长邓露、区政协副主席申瑞萍、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晁红波出席了这次仪式,局党委成员及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和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院长、医护工作人员代表等150人参加了这次启动仪式。
整齐划一的卫生支农救护车队,严整待发的百名医务工作者,鲜明亮丽的标语旗帜,铿锵有力的表态发言,充分展示了我区卫生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和决心信心。这次开展的“百名医务人员下农村”活动,是由区直四家医院,共同推出百名中、高级医护药技及管理人员,对我区21家乡镇卫生院按地理方位划分东西南北四大片进行帮扶,每年定一片,四年一循环。供需结合,资源共享,城区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联动携手,双向合作,开展专家会诊、坐诊、查房,病例讨论,手术双向转诊,学术讲座,制度建设,免费培训,新项目、新技术开展等。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农民就医,让农民群众就近、就地、就简享受到城市高水平医疗服务,省去他们的交通、食宿、防护、务工费用,减轻患者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现象,促进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逐步实现医疗公平目标。通过帮扶,达到突出专科特色,加强综合实力,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农民群众放心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为政府分忧解难,为群众送去实惠和温暖。
牡丹区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明欣同志强调帮扶单位要尽心、尽职、尽责,心系群众,无私奉献,被帮扶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配合,提供环境,珍惜机会,团结协调。希望参与帮扶的百名医务工作者,要吃苦耐劳,不辱使命,积极做好传帮带,带去良好的医德医风,带回丰硕的劳动成果。局党委将加强督导,跟踪管理,定期考核,严格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副区长邓露同志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宣传,认真落实,不断完善,希望全区卫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团结拼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完善医疗卫生体制,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使这项惠民工程持续健康发展。
这项活动是卫生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创新举措,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爱心奉献,是提高农村卫生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需要,更是牡丹区卫生系统情系民生的具体体现。
仪式结束后,牡丹区卫生局召开了院长会议,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了新的措施,同时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平安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各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标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志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1986年10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浮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多数人在吃苹果的时候习惯连皮一起吃掉,这是因为,苹果皮确实含有丰富的营养。相比较果肉而言,有更强的抗氧化性,还能预防高血压等慢性疾病;但有时候人们也会存在疑惑,吃苹果皮的时候感觉表面会有油状和蜡感,那么,这层蜡对身体到底有没有危害性?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明确表示,
这层蜡食不会对身体产生危害,大家不用过于担心。
“苹果皮上的蜡一般分为两种”,何计国解释道,一种是苹果生长过程中形成的蜡,这是一种脂类成分,是在苹果表面生成的植物保护层。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外界微生物、农药等入侵果肉,起到保护作用;另一种则是人工加上去的果蜡。正是这种“人工果蜡”,让不少人忧心。其实,它是一种壳聚糖物质,多从螃蟹、贝壳等甲壳类动物中提取而来。何计国告诉记者,这种物质本身对身体并无害处,其作用主要是用来保鲜的,防止苹果在长途运输、长时间储存中腐烂变质。
尽管苹果皮中的蜡本身对身体无害,但如果你想带皮吃,还是要洗干净,因为这层“保护膜”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物等有害物质。“用手冲洗、刷洗都能洗干净”,何计国告诉记者,如果不放心的话,有两个“妙招”可以试试。一是挤点牙膏揉碎后将其溶在水里,用这个水洗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即可;二是把苹果放进温度适中的热水里,蜡遇热会融化,但水温不可太高。
“不过,千万不要泡洗”,何计国提醒道,将水果长时间泡在水里,可能导致农药残留物、微生物菌等有害物质渗入果肉里。不仅达不到清洗目的,还会“越洗越脏”,不利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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