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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上议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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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国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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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上议院 |
国会权威持续增长,十五世纪早期,两院所行使的职权都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由於国内的贵族政治与神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平民院更具权势。十五世纪晚期爆发的内战,世称蔷薇战争(WarsoftheRoses,因作战双方皆以蔷薇(不是玫瑰)为徽记而得名),贵族势力於此期间再度削弱。许多贵族或於战斗中死伤,或因卷入内战而遭处决,许多贵族之原有产业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贵族所领之割据势力一蹶不振。君王因而得以於国内重建无上权威。君权於16世纪都铎王朝统治期间持续增长,於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年─1547年)达到最高峰。上议院仍较下议院更具权势,但下议院之影响力亦日见增长。其与上议院之连系於17世纪中到达巅峰。国王与国会(大部分是下议院)的冲突最终於1640年代引发英国内战。在查理一世於1649年败北并遭处决後,英格兰联邦(CommonwealthofEngland)宣告成立,但这个联邦实质上由奥利弗·克伦威尔独裁统治。在克伦威尔与其於下议院的拥护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议院大致上又变成无权无势的机构。
1649年3月19日,国会通过法案废止上议院。法案宣称:英格兰各界长久以来体验到上议院无益且危害英格兰人民。直到1660年的议会(ConventionParliament)开会且英皇复辟後,上议院方再度集会。此後上议院又回复为国会中较具权势之一院─直至19世纪。上议院於19世纪的历经数次改变。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钜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机(ReformBill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OldSarum)特别行政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国会代表。小自治区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口袋区代(pocketborough,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
1831年,下议院通过改革法案以纠正这些病态情况,遭上议院驳回,且於1832年又再遭驳回,但内阁并未就此放弃众望所归的改革志业。第二代格雷伯爵,查尔斯·格雷首相於是议请国皇另行册封约80名赞成改革的贵族以压倒上议院中反对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一开始对此议留中不发,但上议院中的反对派已倍感威胁。反对改革的议员们因此於册封新贵族之前认输,在表决中弃权以任令法案通过。上议院的政治影响力在这场危机中受损,但并未彻底瓦解。然而上议院的权势在19世纪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下议院逐渐成为国会中较有力的一院。上议院於1906年自由党政府上台後权势再度抬头。赫伯特·阿斯奎斯的政府提出数项社会福利计画,这些计画以及与德国间昂贵的军备竞赛,迫使政府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源。1909年,财政大臣戴维·劳合·乔治提出人民预算(People'sBudget),对富有的地主开徵新税。这项不受欢迎的法案,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上议院的权势因此成为选战主要议题,自由党於1910年1月再度胜选获得政权,阿斯奎斯於是提案严格限制上议院的权力。其进程因爱德华七世驾崩而延迟,但於新君乔治五世即位後不久重新提案。
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後,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首相提案,国皇同意,而贵族院若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 《1911年国会法案》迅速生效,褫夺上议院驳回大多数法案的权力。拨款案(仅与岁入及公共支出相关的法案,如预算案)不能在上议院中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大多数法案则不能超出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11年国会法案》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1949年,国会法案经小幅修订,上议院有权搁置大多数法案的时间自三会期或两年缩减为两会期或一年。1958年,上议院优势性的世袭状态受《1959年终身爵位法案》所改变。该法案授权在不设上限的情况下,册封终身贵族。1968年,哈罗德·威尔逊的工党政府企图改革上议院,提案允许世袭贵族保持上议院内之席位并参与辩论,但不具表决权。该计画於下议院受挫於相互结盟的传统保守党员(如卫生部长埃诺奇·鲍威尔,EnochPowell)与支持彻底废除上议院的工党党员们(如迈克尔·富特,MichaelFoot)。在富特夺得工党的领导权後,废除上议院纳入党章。然而在尼尔·基诺克(NeilKinnock,工党领袖)的领导下,代之以改革上议院。同时,策封世袭贵族也遭制止(皇室成员除外),仅有的例外是1980年代保守党的戴卓尔夫人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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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子内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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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上议院议员 |
1.灵职议员
贵族院中代表英国国教会(英国圣公会)的议员称为灵职议员(Lords Spiritual)。灵职议员曾为贵族院中之多数,包含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主教、男修道院院长、与女修道院院长。1539年之後,因为解散修道院使男女修道院院长无由产生的缘故,仅大主教及主教继续参与国会。1642年,英国内战期间,灵职议员全体遭排除於国会之外,但於1661年神职法案(Clergy Act 1661)制订後,又回复国会席位。
1847年曼彻斯特主教职位法案及之後各项法案进一步限制灵职议员名额。现在,灵职议员不得超出26名,包含教内最重要的五名主教长(Prelates):坎特伯里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达拉谟主教、与温彻斯特主教。贵族院的灵职议员另包含其他21名英国国教会中最资深的教区主教。
苏格兰国教会(Church of Scotland)并无灵职议员代表,其据长老会教义,不设主教。1801年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之後,爱尔兰圣公会(Church of Ireland)於贵族院中获得代表权。爱尔兰圣公会教士中,有四席(一名大主教与三名主教)轮值保障席位,於国会每次会期後轮替(会期一般约为一年)。爱尔兰圣公会於1871年撤废,并中止於贵族院中的灵职代表权。威尔斯公会於1920年放弃国教地位後,同样也被中止灵职代表权。所以灵职议员中目前仅有英国国教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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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上议院议员 |
自解散修道院之後,俗职议员成为贵族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於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
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者(cross-bencher)。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缟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王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由在任首相作出建议。1999年启动的改革(详上述)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贵族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贵族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保留院中席位:英国纹章院院长(Earl Marsha)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全部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後,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
贵族院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一个自院内中议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司法议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挑选,由君王作官式指派。常任上诉法官须於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後,於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令(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於贵族院终生保有议席,於卸任司法职务後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司法议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实际上并不常见。
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常任上诉法官将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并於卸职前禁止於入席贵族院或参与表决。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目前贵族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然而,首相於大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贵族院中的政治均势。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贵族院指派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连任贵族院议员。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指派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爵士(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粹者,其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人。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贵族院的例子。
苏格兰与英格兰於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贵族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普选为止。爱尔兰於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於贵族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於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为独立州。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後,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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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撒切尔夫人曾任上议院议员 |
2003年六月,布莱尔政府宣布,上议院大臣一职混淆行政与司法权责,应予撤废。然而,撤废案遭上议院驳回,只撤消官事务办公室,成立宪政事务部。而2005年司法改革案经过修订,也保留上议院大臣的职务。该法案不再保证由上议院大臣担任上议院主席,而允许上议院自行选出院长。在此之前,上议院大臣继续行使主席职务,直至创设出新的院长职务为止。上议院大臣可由其副手代行主席职权。各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Principal Deputy Chairman of Committees)、以及若干委员会的副主席们皆为上议院大臣之副贰,且皆由上议院自行指派。依据传统,君主指派各委员会的主席、第一副主席、或其他副主席兼任上议院副院长。法律并未规定上议院的大臣与副院长应为国会议员,但这已是长久以来的习俗。上议院大臣於上议院中主持会时身著金黑二色之礼袍。
上议院大臣与副院长的座位称为羊毛袋(Woolsack),是一个填塞羊毛的红色座椅,设於议事厅正前方。当议员们於上议院分别各自召开委员会时,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并不坐在『羊毛袋』上主持议程,而是坐在院内的议事桌(the Table of the House)的座位上。议事主席的职权远小於平民院议长,仅作为全院代言人,宣布表决结果而已。上议院大臣或副院长不能决定由哪一位议员发言,也不能惩处违规议员。上议院大臣与副院长仍为其所属政党之一员,且可参加投票,这点与平民院不同。院内另一位重要官员为上议院领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由首相指派。上议院领袖为内阁成员,负责带动政府议案通过上议院;亦可於需要时对院内议程提出建议,其建议仅为非正式性质,而非职责所在。首相另可指派一位副领袖(Deputy Leader),於上议院领袖缺席或不能视事时代行其职权。
国会书记官(Clerk of the Parliaments)为院内首席官员,但不具议员身份。书记官经国王指派,得就院内规章对议事主席作出相关建议,签署命令与传票,对法案背书,并保存国会两院的纪录,并於必要时负责洽商世袭贵族的选举。国会副书记官(the Clerk Assistant)由上议院大臣指派,经院内通过,作为书记官的助手并担任宣读秘书(reading clerk)。
黑杖礼仪官(Gentleman Usher of the Black Rod)是院内另一名重要官员。其职衔因其办公室标为一根黑杖(Black Rod)而得名。黑杖(Black Rod)承担礼仪安排,负责全院门禁,并采取行动压制议场内失序或失控的行为。黑杖亦主掌院内警卫官(Serjeant-at-Arms)办公室,其权限高於上议院大臣。黑杖礼仪官之职权可由黑杖礼仪士(Yeoman Usher of the Black Rod)或助理警卫官(Assistant Sergeant-at-Arms)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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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上议院 |
贵族院议员於发言前无需徵得主席同意,平民院内则为必须。若有两名以上议员同时起身发言,以院内鼓掌通过的方式决定先听取哪一方的发言。上议院领袖通常会对发言次序提出建议,一般也受尊重。院内发言须向全院致意我可敬的各位议员先生们("My Lords"),而非仅向主席一人。议员间不以第二人称(你)互称,而是用第三人称如『尊贵的公爵』、『尊贵的伯爵』、『尊贵的议员』、『尊贵吾友』等等。每位议员於每次会议期间,不得发言逾一次,唯会议召集人可於会议起讫各发表一次演说。
贵族院内的发言无时间限制,然而,院方可经由通过动议『兹不再听取尊贵的议员先生』("that the noble Lord be no longer heard")以停止某位议员的发言。院方同样也可经由通过动议『兹对该议题即刻停止发言』以终结辩论。此程序称迳付表决(Cloture),於院内极其少见。一旦针对某项议题的发言已达成结论,或召请迳付表决时,该议案即可交付表决。一开始付诸口头表决,由上议院大臣或副院长宣读议题,各议员回应『满意』("Content",即赞成该议案)或不满("Not-Content",反对),会议主席随後宣布表决结果。若有议员质疑,随即付诸书面表决(division)。各议员分别进入两室(『满意』室或『不满』室)之一,由职员於室中记录其姓名。每室各有两名计票人(Teller,由议员担任)计算参加表决的议员数。
上议院大臣与副院长可迳於羊毛袋上表达意向。书面表决完成後,计票人提交计票结果给会议主席。表决结果若为平手,议案由下列程序决定∶继续沿用现行法规,除非多数议员主张修订或驳回;其他新进提案则遭驳回,除非多数议员主张通过。院内法定最低出席人数(quorum)在一般表决或程序表决为三人;在法案表决为30人。若不足法定出席人数,则表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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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在上议院穿的袍子 |
大多数的法案国会两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议院提交。上议院驳回下议院所通过之法案受各项国会法案之严格限制。依这些国会法案规定,有些类型的法案可不经上议院,直接呈请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议院不可延宕拨款案(下议院院长认为仅涉及国税与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於上议院内搁置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这些条款仅适用於由下议院始倡的公共议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进一步的限制为人称索尔兹伯里公约(Salisbury Convention)的宪政公约,即上议院不会试图反对列於政府竞选宣言对於总统制国家中的政党而言,则为党纲(party platform))内之法案。基於早於各项国会法案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上议院不可始倡税收或岁入相关法案,亦不可修订法案以插入税收或岁入相关规章。然而,下议院经常放弃这项特权,允许上议院对法案作出影响经费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议院不可对岁入案作出任何修订。贵族院之前维持驳回岁入岁出相关法案的绝对权力,但此项权力一如前述,已遭缩减。由於贵族院的权力在法律与实质上皆已锐减,平民院现已成为国会中较有力之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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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的英国上议院 |
与下议院不同的是,上议院并不制衡首相及其政府。唯下议院可迫使首相去职,或通过不信任案以召开选举,或撤回岁出。上议院对政府的监督颇为受限。内阁大多数的阁员出自下议院,而非上议院。具体的说,自1902年以来,所有的首相尽属下院议员。1963年,身为伯爵的亚列克·道格拉斯-荷姆(Alec Douglas-Home) 首相於其任期开始後放弃贵族身份,并很快的被选入下议院。自1982年起,主要的内阁职务(Lord Chancellor)与上议院领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皆非由贵族担任。不过,上议院仍是新进阁员的来源。
1.《英国政治制度》
位网民共同编写而成。共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