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
成所有人的"公天下",并引申出公共权力向全社会开放的重要性。"和"体现
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作为一种国家理论,自由主义是现代的,而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却是古老
的。从世界范围内看,民主比自由主义更古老,但是自由(主义的)民主比
自由主义更年轻。从西方民主国家的历史看,自由通常先于民主。在英美这
样的国家,政体的自由化远远先于政体的民主化。在1830年时,英国尽管也
许是当时欧洲最民主的国家,却只有2%的人口有选举权;这个数字在1867年
上升到7%;在1880年,上升到40%。众所周知,在美国,黑人曾长期被排除
在选举的大门之外。在瑞士,直到1971年,妇女才获得选举权。直到四十年
代末,多数新老西方国家已经变成羽毛丰满的民主国家,所有的成年人都获
得了选举权。但是,早在150年前,多数西方国家就已确立了保障自由的制度,
如宪政,法治、司法独立,分权制衡。有限政府、私有财产权、言论与新闻
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等等。把现代西方民主国家与古代城邦民主或公社民
主区别开来的不是其民主色彩,而是上述的保障自由的制度设施。
自由主义与民主在理论渊源上是相互独立的。在现实中,两者的关系又是
十分复杂的。纯粹的民主与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例如,
民主对多元主义毫不同情,自由主义则是多元主义的产物;民主要求排斥个人
自由的平等,自由主义则要求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协调;民主以社会与集体为枢
纽,自由主义则以个人为中心;民主要求伸张以人民的名义确立的国家权力,
关心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强调人民主权的至高无上性,自由主义更关心的是权
力的运用方式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哪怕这种权力来自人民的权力。
自由主义与民主理想的不同搭配产生了自由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
与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之间的分野。自由的民主意味着,
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统治之下,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公民既
有古代人的那种参政的自由,也有现代人那种专注于自身事务的自由。个人的
自由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保障,宪法同时也对政府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
因此,个人的得以免遭民间和官方的侵害和剥夺。不自由的民主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极权民主,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当然也高于人民的自由,不得存在任
何反对派。一种是集体民主,在这些国家虽然有自由公开的选举,但是,人民
的政治自由权以及经济和其他自由权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通过宪法(包括人权法案)、分权制衡、法治、政教
分离、新闻舆论自由等,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限制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
国家权力的限制,对国家职能的限制,尽管这两个方面常常难以区分。对国家
权力的限制产生自由与权利本位的国家,对国家职能的限制导致职能最小化的
国家(Minima1 state)。权利本位的国家与绝对权力的国家相对应;职能最小
化的国家与职能最大化国家相对应(Maxima1 state)。在权利本位的国家中,
公共权力受到宪法等根本大法的约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这种
法律本身则必须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因为这些自由与权利是不可侵犯、
不可剥夺,不得让渡的。总之,自由民主在体制上必须是宪政的、法治的、共
和的;在价值上,必须是以维护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为最高目标的;在制度
上实行司法独立、分权制衡、有限政府、多元政治、政党政治、代议政治、违 宪审查、地方分权自治的。
从历史上看,自由民主与希腊民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民主一词最早在
公元前五世纪由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首先使用。古希腊人把民主看成是大
自然的产物,而现代自由主义者却把民主看成是出自人类意志的人工产品。希
腊民主向往的是有机的集体社群生活,而自由民主的基石却是个人主义。希腊
民主把公民自由的最佳表达看作是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而近代自由民主所强
调的公民自由却是针对公共权力的私人权利。
在古希腊,民主被看作是多数人的统治,但这些“多数人”本身只占社会
中的少数,外籍人,妇女、奴隶、30岁以下的人都不在人民之列,这样的民主
仍然带有贵族政治的色彩。而这种民主的变种:暴民政治倒是真正的多数人的
统治,这种民主显然是要不得的。而且,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社会中的穷人已
不再占社会中的多数。所以,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作为穷人的民主在现代社会
中已不复存在。从希腊到十八世纪末以前的民主都是直接民主,自由民主则是
间接的代议民主。古代民主的最高理想是直接民主,自由民主则否认直接民主
是其最高理想,因为直接民主自身有着重大缺陷。在古代,民主政治基本上被
看作是一个坏东西,现在则被普遍看作是一个好东西。不过,自由主义始终对
纯粹的民主抱有极大的戒心。
自由民主中的自由所关注的是这种政体应以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中心,对
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民主关注的则的是国家权力的归属。结合起来看,自由
民主意味着权力来自人民,但应受到限制,即人民及其代表在立法和决策的方
式和范围上都应受到限制,如所立之法必须经过正当的立法程序,所立之法的
内容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如不得通过立法来剥夺人的基本自由
和权利。自由与民主相互结合互相强化。个人自由是否得到保障,政府权力是
否受到限制,是区别自由民主与其他民主类型的根本尺度。
自由主义接纳民主是力图对自身加以完善,而不是要用民主来取代自由主
义。我们应追求的不是最大限度的民主,而是提供并保障最大限度自由的民主,
即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如果追求自由之外的民主,付出的代价将是自由。
不受节制的最大的限度的民主,可以赞助最横暴的奴役。人民主权,如果未被
纳入自由主义的轨道,可能会被用来论证和实施前所未有的暴政。如贡斯当所
发现的,人民主权的理论与实践的胜利可能是人民的灾难。多数人的同意并不
能使所有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永远也不可能合法化。越是人民的压迫者,
越愿意以人民的名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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