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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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 概念

       

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大陆法系中对自然之债概括为四类:因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赌债,限定继承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自然之债 规定

       

我国对居间之债,有合同法否定,婚姻介绍的居间费用如果是依法收取就是法定之债,赌债为我过法律禁止.对超出遗产价值的自然债务法律有规定,<继承法>33条,(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也有法律规定,<民法通则>138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我国的自然之债时是指:1, 对超出遗产价值的自然债务;2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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