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标

胡志标_6分词条

人物基本信息
中文名: 胡志标
家乡: 广东
性别:
职业: 商业
重要事件: 原爱多VCD创始人、爱多企业集团董事长、总裁。一代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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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标胡志标
胡志标广东中山爱多电器公司原总经理。1995年7月20日,27岁的胡和好友陈天南共同创办了广东中山爱多电器公司。此后两年,爱多先后两夺央视广告标王,胡志标的知名度也由此蹿到顶峰。1999年,由于市场过度膨胀,导致影碟机市场迅速萎缩,许多被掩盖的资金链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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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标 商业“弄潮儿”

       

胡志标胡志标
2003年6月19日,胡志标被中山市中级法院以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5万元。胡志标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2月6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胡志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万元。至此,曾经轰动一时的“爱多案”终于落幕。最近,胡志标假释出狱,他把目光瞄向了小家电。

胡志标何许人也?他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爱多”VCD的创始人。在年销售额十多亿元的“爱多”VCD大厦轰然倒塌后,2006年6月,出狱不久的胡志标进军照明行业,2007年10月,企业再次破产。《商界》刊登陆渝华的文章,介绍胡志标再次破产的经过,读来令人生出许多感慨。在这个企业管理日益精细化的时代,胡志标的失败,也许是一种必然。胡志标在“彩宴”节能灯营销上的再次折戟,标志着“爱多”模式的彻底没落,而“彩宴”的营销管理,又成为精细化管理的一个反面典型案例。

一、产品的选择

节能灯不是VCD胡志标重返商界,之所以选择照明行业,就在于这个行业准入门槛低,有点类似于当时的VCD行业,品牌不够集中,市场犹如一盘散沙,有可乘之机。但是,胡志标忘了,节能灯不是VCD,“爱多”时代,正是全国普及VCD的时代,产品需求旺盛,而作为节能灯,在产品品质相近的情况下,消费者注重的是款式和价格,“彩宴”节能灯,在这两点上都不占优势。

一般节能灯发出的颜色是白色,“彩宴”节能灯这个产品的亮点就是“自然光”,接近于日光的颜色。但是,由于消费者长期的使用习惯,并不把“自然光”作为选择购买节能灯的首要选项。在产品的款式上,“彩宴”只有一种节能灯,显然不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选择的需求。在价格上,由于“彩宴”找为手机生产外壳的厂家合作,尽管外表细腻精致,但是成本过高,导致市场上一只“彩宴”节能灯卖四十元左右,远远高于其他节能灯二、三十元的销售价格,消费者环顾左右而买其它,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营销的选择:“爱多”模式再次失败

“爱多”VCD的失败,与胡志标的个人决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997年,胡志标以二点一亿的价格勇夺中央电视台标王,“爱多”VCD在消费者的认同度也达到90%多。但是, “爱多”VCD年销售16亿元的佳绩并没有给胡志标带来好运。其中原因发人深省。由于“爱多”VCD畅销,一度出现断货现象,于是胡志标下令每台涨价250元,结果,市场急剧萎缩,造成大量压货。胡志标再度盲目下令,每台降价500元,使产品利润接近于零,利润急剧下滑,远远无法满足广告的费用以及经营成本,最终的结果就是资金链出现断裂,胡志标负债累累,被债主告上法庭。

“爱多”模式,就是广告狂轰乱炸,再加上销售人员对经销商的轮番进攻,迅速占领市场,在“彩宴”的营销中,胡志标也采取了类似的市场操作手法。但是,“彩宴”巨额的广告费用除了得到经销商几千万元的预付款外,并没有真正地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原本可以建起三十多个工厂的钱,被胡志标挥霍一空,资金链再次出现断裂,企业也随之被迫倒闭。

三、管理的选择

再次混乱无度胡志标在狱中,曾经读了两百多本有关管理方面的书籍。他一直认为当年“爱多”兵败的原因在于管理,于是在成立“彩宴”公司后,曾一度强调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财务管理依旧是混乱不堪。员工找他报账,基本不看,无论金额大小,直接签了就是。厂房建成后装需装修,按理说,“彩宴”初创,要从简办事,结果装修花了270多万元。“彩宴”要给经销商做专卖货架,每个5000多,做了几百个,花了二百多万元,结果一个也没有送出去。也许,这些事情在胡志标看来都是些“小事”,但正是这些“小事”决定了胡志标失败的命运。

胡志标 判刑

       

胡志标胡志标
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胡志标的妻子林莹作出二审判决,由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11年改为4年。据了解,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一审判处胡志标本人的20年有期徒刑改为8年。至此,这宗持续四年之久的“爱多案”终于尘埃落定。

量刑偏重20年改判8年
胡志标是原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11月,“爱多”以2.1亿元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版广告,成为名噪一时的“标王”。1999年,“爱多”与汕头国安、丰悦等四家公司签订了41份购销合同,约定四家公司向爱多公司供应3亿多元的VCD零部件,但是“爱多”未能如期交付货款。据说胡志标开出了3.1亿元的空头支票

2003年6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胡志标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5万元。胡志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6日,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爱多”与汕头国安等签订的协议、合同存在明显证据瑕疵,且双方在整个过程的经济交往表现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志标具有诈骗原材料的主观故意,故票据诈骗罪未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广东省高院认为一审对胡志标定罪正确,但量刑偏重,最后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胡妻犯挪用资金罪改判4年
与此同时,“标王”的妻子林莹也因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罪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20万元,林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林莹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3年最引人注目的,让国人争论不休的经济案件中,“河北首富”孙大午因“非法集资罪”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四年缓刑,而另一位重磅级的民营企业家,现年31岁的胡志标,便没有如此幸运了。他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这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旷日持久的诉讼,从2000年4月18日胡志标被羁押开始,到2003年6月19日判决,用了三年零两个月。

1995年,胡志标以80万元起家,仅用了两年时间,就将一个作坊式的VCD装配公司,扩张成一个年产值超20亿元的集团公司。在胡志标如日中天的1998年,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中国VCD的产量就已经超过了5000万台。这是一个让全世界发怵的数字。中国的VCD产量已占有全球产量的90%,中国出口的VCD都比除中国外的全世界其他国家的产量总和还多。胡志标可以说是这一辉煌的标志性人物。

现在看来,归根结底,胡志标的致命之处在于,爱多公司货款回笼速度迅速减缓,资金链的断裂,导致胡志标身败名裂。胡志标案、孙大午案所揭示的申请贷款难、股票上市难、发行债券难,这“三难”正是中国民营企业普遍遭遇的彻骨之痛。如果没有银行的支持,民营企业的诞生、成长,民营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都让人忧心忡忡。还有两年就可能重获自由

胡志标胡志标
2000年4月18日,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号称一代标王的胡志标在汕头被警方羁押,并在同年10月16日被正式逮捕。2003年6月1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胡志标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宣判后胡志标不服提出上诉,并在终审判决得到改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25万。由于胡志标从2000年4月已经开始收押,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前先行收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所以胡志标的刑期将在2008年结束。胡志标的辩护律师孙振科分析认为,经济型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般都会表现良好,可以获得减的机会很大,因此估计胡志标再过两年时间就可以重获自由。

“爱多案”的另一重要人物———胡志标的妻子林莹也在2004年9月27日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其刑期由一审判决的8年改为4年。由于林莹从2002年10月开始被羁押,因此其刑期便只剩下两年,凑巧的话,夫妻俩有望同年出狱。

胡志标票据诈骗罪不成立

对于胡、林两人的轻判,外界或以为其辩护律师居功至伟,但同时身为胡林两案二审的辩护律师孙振科则表示,他走的只是正常的法律程序。在处理胡志标一案的时候,孙振科分析证据后认为,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回旋余地,但用以认定票据诈骗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而且数罪中票据诈骗罪量刑最重(15年徒刑,45万元罚金),因此重点在票据诈骗罪上入手。

1998年,爱多公司在出现经营危机、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胡志标仍继续与其贸易伙伴汕头市国安物资贸易公司等四家贸易伙伴签订了41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这四家公司向爱多供应价值34153092.35元的VCD影碟机零配件。爱多公司在收到价值32981657.51元的货物后未能如期交付货款。在上游公司多次催讨货款后,胡志标明知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仍指使财务人员开出12张金额共计为31154603.59元的空头支票。1999年2月11日,爱多公司和国安公司、丰悦公司签订协议,保证其所签发的支票能按时兑现,并约定国安公司在收到支票后继续供货给爱多公司;次日,爱多公司又与丰悦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丰悦公司向爱多提供价值1400万元左右的电器配件。这两份协议是后来一审认定票据诈骗的主要证据。为防止受骗,两家公司并未如期向爱多供货,在2月22日发现支票不能兑现以后,就不再履行协议,而是继续追债。

孙振科辩称:胡志标签发支票时已经取得货物,因此并非为了骗取财物,不构成犯罪。对于1999年2月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孙振科质疑说:“2月11日的协议上没有签名,1月22日的合同上没有产品名称、数量、型号和单价约定,这些不符合爱多公司经济交往的惯例。”因此他认为,作为票据诈骗罪主要证据的两份协议存在明显证据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二审判决基本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撤销了胡的票据诈骗罪。

林莹商业受贿罪证据不足

胡志标胡志标
1996年6月,现在成为胡志标妻子的林莹受聘到爱多公司工作,先后出任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协助总经理胡志标处理公司日常事务。1997年初,爱多公司云南地区代理销售商昆明市盘龙万利电子有限公司经理朱某得知林莹是胡志标的未婚妻后,特意到爱多公司找到林莹,请求林莹帮助使其继续享有爱多电器在云南地区的销售代理权,并在货物供应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同时表示每销售一台爱多VCD就给予林莹10元回扣。

此后朱某先后在1997年五次从昆明电汇人民币共275120元。1997年9月3日,林莹将上述人民币275120元提出转存定期,并在1999年4月8日(爱多破产之后)提前支取自用。胡志标案发以后,林莹失踪。2002年10月30日,就在胡志标案一审开庭的前一天,林莹在苏州工业园区某台资企业被捕。当时林莹化名杨健在该公司任管理部主管职位,被公司人员发现可疑,通知警方,经调查,警方发现这位隐姓埋名的女职员就是大名鼎鼎的“标王”妻子林莹。

经过调查审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林莹利用任爱多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

林莹的辩护律师孙振科、王旗则提出:林莹构成商业受贿罪没有事实根据,在朱某将款打入林的账户时,林还不是爱多公司的副总经理,也不负责销售方面的事务,因此也就无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林莹已经将汇款交给爱多公司做工人发工资之用,因此不构成商业犯罪。孙振科说:“即使林莹把‘回扣’款据为己有,因为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之前,其行为也不构成商业受贿罪。”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林莹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商业受贿罪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同时对挪用资金罪的量刑予以减轻。胡、林两案的辩护律师孙振科认为,胡、林两案得以改判,主要得益于司法改革后法官司法理念和对于律师所提供的辩护陈述的接受态度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孙表示,这是中国司法理念和法官执法水平提高的表现。同时他还认为,早期的民营企业家之所以犯法,很多时候是由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造成的。“像虚报注册资本罪,胡志标完全有能力避免。那时候《公司法》也已经颁布,但从后来他所犯下的错误推断,我估计他没有仔细翻阅过,才会种下当初的恶因,导致了今天的恶果。”像胡志标这样对《公司法》不甚了解的民营企业家,在中国为数不少。在这个案件的触动下,他们也是时候该补补课了。

胡志标 将功补过

       

胡志标胡志标
如果企业家因为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并被债主逼身,是否应该“一抓了之”,剥夺其“将功补过”的权利?胡志标“翻案”了,确切地讲,是“票据诈骗罪”被判不成立。根据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胡志标犯“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其实在今年2月6号就已做出。但事隔近9个月之后,才在网络上开始传布——这与四年前胡的“锒铛入狱”、还有去年一审被判20年重刑(请注意,一审判胡犯“票据诈骗罪”的刑期是15年)的新闻相比,似乎不具有什么“爆炸性”。但是,显然不应忽略这一“改判”传递出的重要信息:

第一、胡志标当年被“抓错了”。因为“涉嫌诈骗”正是胡志标被捕入狱的直接原因。简述之,就是胡志标的爱多公司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签定3亿多元的购销合同,无力支付多数款项,而被债权人向公安举报。按照很多法律界人士的观点,这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本不应动用刑事手段解决。即使是不熟悉法条的普通人,也不难区分出“诈骗”与“债务纠纷”的差别:前者有主观故意,而后者则没有。胡志标的爱多公司作为VCD的生产商,很难想象他“诈骗”一堆原材料有什么用呢?而“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都是后来在取证和审理过程中,才“意外发现”的。这两个罪名,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胡志标作为爱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40%,与另外一个股东并列)和法人代表,从爱多抽取资金用于注册新的公司,显然不能等同于一般“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更接近于“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即便是他没有征得与其并列第一大股东的同意,也似乎不宜做出“挪用资金”的有罪判定。而“虚报注册资本罪”早已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是一个“不合适宜”的规定(详见本刊2003年第11期《中国富豪的“罪与罚”》 )。

第二、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胡志标还是一个“罪犯”,但是从道德意义上看,他不再是一个“骗子”——在普通中国人的眼里,这是为人所耻的“称谓”。作为一个曾经非常成功的民营企业家,胡志标至少在道德上获得了“新生”。这是胡志标今后能够重振旗鼓的资本(因为没有人愿意与“骗子”打交道)。“第一点”让人遗憾,“第二点”则让有些许欣慰。当然,真正让应该思考的是,在一个需要“鼓励创富”的社会里,如果一个企业家因为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并被债主逼身,是“一抓了之”对社会发展有利,还是给他重整的机会,“将功补过”更为有利?胡志标的“翻案”其实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积极信号。目前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的程序,对于像爱多这样因为资金链短裂,陷入破产境地的企业来说,将不会像现在这样任其“死掉”。通过有债权人参与的破产重整,完全可以出现对债权人更为有利的结果。

普通人可能早已不知道胡志标是谁,但可能还记得“爱多”、记得“标王”。按照现在的刑期,胡志标出狱后,不过39岁,作为一个商人,他还有足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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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标 参考资料

       

[1]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3-12/26/content_1249528.htm
[2 ]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6976
[3] 大洋网 http://finance.dayoo.com/gb/content/2004-11/05/content_1798625.htm
[4] 科技时代 http://tech.sina.com.cn/it/2004-12-09/11074734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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