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
2006年高考对往届和社会考生的录取原则是:
1.以下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学生;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以下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提高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青年和华(归)侨子女(系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者,并需经区、县级以上侨务部门证明);
港、澳、台籍青年;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提高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可在原有分数基础上提高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对运动成绩突出的考生,由学校提出意见,市高招办同意,可在同批控制分数线下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4.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基础上,提高5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
参加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和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学生;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学生。
对运动成绩突出的考生,由学校提出意见,市招办同意,也可以在同批控制分数线下50分以九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5.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池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在录取时,经有关单位推荐,市招办批准,给予一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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