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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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正文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于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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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见美国司法制度)。

  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1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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