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税
统税的征收源于清朝末年厘金之一的统捐。就统捐指定的货物于通过厘卡时一次课征﹐以后经过的地方只查不征。1921年北洋政府颁布征收纸烟捐的章程﹐规定纸烟捐为国税﹐不论国产或进口的纸烟皆征一道出厂捐﹐缴纳统捐﹑厂捐后的纸烟不再征收其它内地杂捐和厘金﹐此为试办统税的开始。1926年12月广州国民政府颁布征收卷烟统税办法﹐正式开办统税。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又颁布《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卷烟统税为中央税﹐由财政部卷烟统税处及各省卷烟统税署办理﹐凡缴纳统税的卷烟﹐准其行销全国﹐不再重征任何税捐﹐统税制度渐趋完备。国民政府为弥补裁废厘金而减少的收入﹐扩大统税的范围﹐1931年决定开征棉纱﹑火柴﹑水泥统税﹐并将卷烟统税﹑麦粉统税也归并办理﹐遂有五项统税﹐以后又将熏烟税﹑啤酒税﹑烧酒税﹑洋酒税等归入统税范围。至1937年底﹐统税收入已达1.75亿元﹐成为当时国民政府仅次于关税﹑盐税的第三位财政收入来源。统税的特点主要是﹕ 税金一次征收。 已税货物如出口或遇重征准予退税。按产品从价或从量征税税率全国统一﹐统税的课征环节为﹕工业品出厂征收﹐农产品出场征收﹐进口产品进关征收。
由于当时中国受不平等条约约束﹐统税税则﹑税率的制定和修改都需征得外国政府或外商的同意﹐从量征收方法设计不当(分级过少)﹐加之关税不自主﹐遂使设备精良的外国在华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华商﹔幼稚的民族工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统税的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同时层层设卡﹐滥行征收﹐“一物一税”﹑“一次课征”的原则被破坏﹐进一步加重了民族工业的负担。1945年﹐国民政府将统税改为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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