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EconomicMonopoly)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 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1、卡特尔。
它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参加卡特尔的企业一方面为获得垄断利润而在价格、销售市场、生产规模和其他方面签订协议,另一方面又保持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卡特尔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生产限额。随着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资本主义各国的大垄断组织之间建立起国际卡特尔,其影响和规模都比国内卡特尔要大得多。
2、辛迪加。
辛迪加是通过签订共同的供销协议而形成的企业同盟。参加辛迪加的企业通过签订共同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议来协调价格,从而获得垄断利润。所有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其商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均由辛迪加统一运作。虽然参加辛迪加同盟的企业没有了商业独立性,但生产的独立性依然保持。从法律上看,加盟辛迪加的企业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
3、托拉斯。
托拉斯是由生产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的一种股份公司。参加托拉斯的企业不再是法人,由托拉斯对原企业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原企业所有者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份的利润。托拉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主要工业部门中占据统治地位,且对社会生活产生着极大影响。1882年,美孚石油公司成为美国第一个托拉斯组织。20世纪初,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在主要工业部门起着支配作用,因此,美国曾被认为是典型的托拉斯国家。
4、康采恩。
康采恩是由工业、商业、运输、金融、保险等不同经济部门中的企业联合组成的垄断组织。参加康采恩的企业虽在形式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已被银行或其中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所控制。康采恩通常由一个母公司和若干个子公司所组成。母、子公司采用控股、参股的办法,控制其他许多中小型企业,从而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康采恩集团。康采恩是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工业垄断组织和大银行为核心组建的。它的兴起与发展,体现了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结合的进程。
(一)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这一点,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换言之,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但是,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滥用优势的特征是,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以攫取垄断利润。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并且,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不仅如此,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是理所当然的。并且,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
(一)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主要是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包括联合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换言之,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问题在于,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从一定意义而言,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且,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就此意义而言,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经济中垄断的特点从根本上来看是由当时的指令新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随着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中国经济中的垄断也开始出现了变化,垄断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中国走的是渐进式改革之路,垄断特点的变化也是渐进式的,在改革的不同时期,垄断特点是存在着差别的,不过从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到目前20多年的长过程中,垄断特点的演化还是很明显的。
1、制度性垄断逐渐减弱,非制度性垄断逐渐增加。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经济自由化,政府统一集中和分配资源与产品的体制因而逐步改革,垄断全然出自政府的制度性安排的局面由此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虽然缓慢,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变化的累积性效果逐步显现,因而呈现出了一个清晰的长期的演变轨迹,那就是制度性垄断即由政府的正式制度安排所造成的垄断逐渐弱化,而非制度性垄断逐渐增加。尽管制度性垄断的成分还很重,现存的一些行业的非制度性垄断仍然与制度性垄断有着联系,而且制度性垄断在长时期限制着非制度性垄断的发展,但是随着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制度性垄断在长期中减弱的趋势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制度性垄断。特别是在诸多新兴产业部们,许多企业的垄断地位都不是政府正式制度安排的结果,并且许多行业的制度性垄断并没有能够维持,非制度性垄断取代了这些行业的制度性垄断。
2、政府干预仍然是垄断的重要原因,但是市场自发产生的垄断不断增加。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来看,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减少政府干预。政府干预的减少自然会减少由政府的干预所造成的垄断。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以及对于政府经济职能认识的模糊和政府利益所在,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仍然很强,特别是在一系列重要的部门仍然进行着严格的进入管制,因此使得政府干预仍然是垄断存续的重要原因,在国民经济的众多重要部门,政府干预仍是垄断的直接原因。不过伴随着非国有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成长和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由市场自发产生的垄断也不断增加,这包括多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垄断的建立和维持都不是由政府的干预所造成的,一种情况是垄断的建立与政府的干预有关,但垄断的维持和扩大是依靠自身的力量,而不是依靠政府的干预。
3、垄断主体的逐步多元化,政府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逐步缩小,非政府机构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不断增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生产资料所有制逐步出现了多元化的格局,经济管制逐步放松,许多领域放弃了歧视性的进入管制,由此造成了以下变化:
(1)政府逐步从一些领域退出,主动放弃了作为垄断者的角色;
(2)政府放弃了一些领域的歧视性的进入管制,这使得大量的非政府机构进入了那些进入成本低的部门,最终使政府不再能够垄断市场;
(3)随着国有经济的不断改革,国有经济权利的独立化不断增强,即便是一些部门国有经济仍然是垄断者,但已经弱化了政府作为最终垄断者的地位;
(4)随着非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国有经济逐渐在一些部门确立起自己的地位,许多非国有企业成了所在部门的垄断者,尽管作为垄断者的企业并非固定不变。总的来看,政府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不断缩小,而非政府机构作为最终垄断者的领域不断增加,形成了政府垄断和非政府垄断并存的格局。
4、垄断目的逐步多元化。改革以前基本上是政府垄断一统天下,而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垄断主体逐步出现了多元化的格局。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垄断主体的这一变化导致了垄断目的的多元化。从非国有经济垄断来看,垄断者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市场排他性控制牟取超额利润;国有企业的垄断虽然从政府的角度看,其基本功能在于对经济的控制,但是企业本身却也在牟取超额利润,许多独家垄断企业和寡头垄断企业寻求政府采取行政手段保护其垄断地位,主要的目的乃在于通过对市场的排他性控制而牟取更多的超额利润;政府垄断的目的一方面由改革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逐步转化为对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不再能够排除基于牟取超额利润的目的而实行垄断,例如烟草专卖。
5、国有经济垄断逐步弱化,非国有经济垄断逐步增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对经济的管制逐步放松,非国有经济能够进入的领域不断增加,国有经济垄断居于统治地位的格局逐渐发生变化,非国有经济逐渐在一些领域建立起了垄断。国有经济垄断的逐步弱化,非国有经济垄断的逐步增加主要表现在:
(1)从国民经济整体来看,国有经济所占比重逐步下降,表明其在国民经济整体中的垄断地位趋于下降;
(2)许多在改革前由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的部门在改革以后逐步成为自由竞争的部门,如城市农副产品供应部门以及诸多服务业部门,这些部门不仅彻底改变了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的格局,而且国有经济已经不是垄断者,国有经济独家垄断的领域已经大为减少;
(3)一些部门虽然国有经济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但非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扩大,市场集中度逐步向非国有经济倾斜,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轻工业中的诸多部门都是如此,在这些部门,虽然国有经济还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是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甚至超过国有经济的比重,国有经济寡头垄断的领域逐步减少;
(4)一些部门国有经济虽然仍然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但是国有经济的市场份额于改革前相比大为下降,例如钢铁行业等重工业部门,国有经济的市场集中度已经下降;
(5)在许多新兴产业部门,国有经济没有建立起垄断地位。
6、中资垄断的领域逐步缩小,外资垄断的领域逐步扩大。改革开始后,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外资不断进入中国,外资进入中国经济的领域也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扩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更加大了扩大对外开放投资领域的压力,外资进入中国经济的领域越来越多,各领域外资进入的规模越来越大。基于外资在许多产业发展上所具有的先发优势,外资进入后,不仅使中资在一些领域的市场份额出现了下降,而且在一些领域出现了外资垄断。这些领域不仅有中资不具有优势的领域,如计算机软件市场,而且出现在中资原来具有优势的一些领域,如保险市场。总的来看,外资在其具有先发优势的领域取得越来越多的垄断,这种垄断是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而扩大的。
7、垄断范围缩小,竞争性领域扩大。伴随着经济自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进入管制不断放松,虽然政府推进竞争的政策总的来看非常薄弱,但市场激发出来的竞争力量却不断推进着竞争的扩展。这种竞争既发生在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也发生在国有经济之间和非国有经济之间,特别是随着行政性垄断的逐渐减弱,竞争出现在中国国民经济中越来越多的领域。虽然国民经济中不同的产业部门垄断程度各不相同,而且同一产业部门在不同时期的垄断程度也存在着差别,但从总体上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垄断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趋势,竞争性领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8、垄断程度整体下降,但垄断出现了结构性变化。从国民经济整体来看,垄断程度出现了下降,主要表现在独家垄断的部门和寡头垄断的部门与改革以前相比大为减少,即便是那些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的部门,也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如电信、邮政等部门,虽然市场集中度依然很高,但由于进入管制的放松和失效,这些部门的市场集中度也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不过不同部门的垄断程度所经历的变化过程是有差别的,有的部门垄断程度变化得慢,有的部门变化得快,有些部门经历了从独家垄断到寡头垄断的演变,有些部门经历了从寡头垄断到垄断竞争的演变,而有些部门则经历了从寡头垄断到垄断竞争,再由垄断竞争到寡头垄断的演变,还有些部门则经历了从寡头垄断到独家垄断的演变。导致垄断出现这种结构性变化的因素既有政府的干预,也有企业的竞争性策略。垄断的这种结构性变化使得不同部门的经济效率出现了不同的变化。
9、行政性垄断逐渐弱化,经济性和其他各种非行政性垄断不断增强。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逐渐弱化,行政性垄断因而逐渐弱化。虽然政府垄断及其派生形式——国有经济垄断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不过其他垄断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其他各种非行政手段,即使是政府垄断和国有经济垄断,其对经济手段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非国有经济虽然也寻求通过政府的干预建立垄断,但基于经济制度性质的约束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这并不是很有效的途径,因此非国有经济更多的是靠经济手段建立和维持垄断(通过寻求效率优势、产品差异、信息优势以及合法的垄断策略等手段建立和维持垄断),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建立和维持垄断(如借助于暴力)。由于国有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权利的独立化越来越强,因此国有经济之间也逐渐形成了竞争,即便其依然借助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形成垄断,经济手段也已经成为维持垄断的重要手段,即便是独家垄断企业,也在利用经济手段维持和扩大垄断。这是改革以前所不曾有过的。
改革以前,政府实行的进入管制是行政性垄断建立和维持的关键手段,改革以后,虽然进入管制仍然是造成许多部门独家垄断和寡头垄断的根本原因,但是由于经济管制的放松,许多部门的垄断已经不是由政府的进入管制所造成的,显然在这些部门进入管制已经不是垄断建立和维持的手段。在那些虽然有进入管制,但进入者的数量很多的部门,哪个企业或者那些企业能够建立和维持垄断地位主要依赖于政府的其他管制手段或者依赖于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手段。
10、垄断的全方位性的格局不复存在。尽管改革以后,垄断依然普遍存在,但在许多部门竞争性的程度非常之高,企业能够实行全方位垄断的部门已经不多。改革以前那种全方位的垄断已经不复存在。
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垄断行为的存在严重干扰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1995年至2005年,全国共查处垄断案件6548件。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查处的限制竞争案件的行为来看,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以及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是市场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一: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
地位限制竞争。四川省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强制收取用水底度费行为。广东省肇庆火车站强行向客户收取铲车作业费、发送综合服务费、仓储保管费、场地保管费等延伸服务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水、电、气、暖、交通、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性行业企业的垄断行为;二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烟草、盐业、石油、石化等)的垄断行为。查处的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差别待遇、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滥收费用等。
表现形式二:经营者之间以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对该市7家从事燃气经营的公司签订统一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据该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进行了调查处理。重庆市工商局对市内三家氧气生产销售企业通过协议分割市场、统一并抬高氧气销售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
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三家企业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随着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和执法经验的积累,一些省份的工商部门积极参与推动地方立法,并依据各自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上的适当补充,使得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垄断、限制性竞争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竞争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执法领域也获得必要的拓展。
表现形式三:行政垄断限制竞争。
吉林省工商局针对某市信息办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指定一家企业垄断该市信息管网项目建设和施工行为,分别依法向该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函,通过地方的干预,使上述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福建省工商局针对某市公安局利用轿车上牌和年检之机强制车主购买GPS设备的行为,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并主动沟通、协调,通过省公安厅的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从工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对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分为两类:一是地方政府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二是政府所属部门(公安、交通、民政、卫生、教育等)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工商部门在实际执法中积极采取行政建议或行政告诫的方式,制止了大量行政垄断行为。
| 边陲经济 | 封闭经济 | 基因经济 | 经济剩余 |
| 范围经济 | 经济胁迫 | 区域经济 | 国民经济 |
| 生物经济 | 经济犯罪 | 贸易经济 | 经济制度 |
1、《中国的经济垄断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3期
2、《垄断经济学》
3、http://wiki.mbalib.com/w/index.php?title=%E7%BB%8F%E6%B5%8E%E5%9E%84%E6%96%AD&variant=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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