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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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森严  

即严格按照当事人的身份等级来规定刑罚。中国从公元前21世纪进入奴隶制社会。在这种制度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镇压奴隶的法律,即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奴隶主阶级公开提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特权原则。这种思想为以后封建社会的立法所吸收和承袭。例如汉有先请的制度,即享有特权的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须先奏请皇帝批准才能加以逮捕、审问、判刑;唐、宋等朝规定对应议、请减者不令刑讯,被判刑的贵族、官吏按规定还可将其官品折抵刑罚或获得优免。官吏与平民犯同样的罪,处罚也是不平等的。封建法规对于平民杀伤贵族、官吏,都采取加重处罚原则。贵族、官吏杀伤平民,则依先请、应议、请减、优免的制度处理。外国古代立法也是等级森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按受害人的身份等级规定行为人的刑罚。如法典规定:“毁败自由人之眼者,毁败其己眼”(第196条),“折断自由人之骨者,折断其己骨”(第197条);而“毁败平民之眼或折断平民之骨者,赔偿银一名那(巴比伦的量制)”(第198条),“毁败他人奴隶之眼或折断他人奴隶之骨者,半之”(第199条)。在罗马法中,自由人也有高级和低级之分。譬如谋杀行为,对前者只处海岛监禁刑,而对后者要处以兽刑。5世纪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也有按等级惩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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