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
何谓第三方物流
所谓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的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
第三方物流,英文表达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3PL,也简称TPL,是相对“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的。3PL既不属于第一方,也不属于第二方,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来提供其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不参与商品的买卖它不拥有商品,而是为客户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最常见的3PL服务包括设计物流系统、EDI能力、报表管理、货物集运、选择承运人、货代人、海关代理、信息管理、仓储、咨询、运费支付、运费谈判等。由于业的服务方式一般是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物流服务合同,所以有人称第三方物流为“合同契约物流(contract Logistics)”。
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logistics)的概念源自于管理学中的(out-souring),意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利用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服务。将(Out-souring)引人物流管理领域,就产生了第三方物流的概念。所谓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logistics)。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其前身一般是运输业、仓储业等从事物流活动及相关的行业。从事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在委托方物流需求的推动下,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建议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的信息搜集、管理等。目前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已广泛地被西方流通行业所接受。
第三方物流内部的构成一般可分为两类:资产基础供应商和非资产基础供应商。对于资产基础供应商而言,他们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和仓库,他们通常实实在在地进行物流操作。而非资产基础供应商则是管理公司,不拥有或租赁资产,他们提供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专业管理顾客的物流功能。广义的第三方物流可定义为两者结合。①因此,对物流各环节如仓储、运输等的严格管理,再加之拥有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物流人才,使得他们可以有效地运转整个物流系统。故而,第三方物流形成了又称为“物流联盟(Logistics Alliance)”。
从字面上看,第三方物流是指由与货物有关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之外的专业企业,即第三方来承担企业物流活动的一种物流形态。在有关专业著作中,将第三方物流供应者定义为“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回报,承担货主企业全部或一部分物流活动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形态可以分为与运营相关的服务,与管理相关的服务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服务3种类型。无论哪种形态都必须高于过去的一般运输业者(common carrier)和合同运输业者(contract carrier)所提供的服务。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润从哪里来?从本质上讲来源于现代物流管理科学的推广所产生的新价值,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第三利润的源泉。第三方物流则是站在货主的立场上,以货主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为设计系统和系统运营管理的目标,争取客户利润最大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效益是直接同货主企业物流效率、物流服务水平以及物流系统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利益一体化。并不是一方多赚一分钱,另一方就少赚一分钱的传统交易方式,为客户节约的物流成本越多,利润率就越高,这与传统的经营方式有本质不同。
第三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按照特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个性化的系列物流服务,是企业之间联盟关系。
首先,第三方物流是合同导向的一系列服务。第三方物流有别于传统的外协,外协只限于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如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仓储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第三方物流则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而不是临时需求,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依照国际惯例,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期内按提供的物流成本加上需求方毛利额的20%收费。
第二,第三方物流是企业之间联盟关系。第三方物流的企业之间充分共享信息,这就要求双方能相互信任,才能达到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而且,从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收费原则来看,它们之间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再者,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关联既非仅一两次的市场交易,又在交易维持了一定的时期之后,可以相互更换交易对象,在行为上,各自不完全采取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不完全采取导致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只是在物流方面通过契约结成优势相当、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中间组织,因此,企业之间是物流联盟关系。
就目前而言,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呈真空状态,在处理有关争议过程中,只能机械地将《合同法》中有关仓储、运输、委托加工等法条相加既而加以调整。
综合《合同法》和相关物流著作的学理分析,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有下列五条:
1、 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业向他人提供物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第三方
物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合同。提供劳务只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包括:仓储、运输、装卸等。正如上所述第三方物流还是一个战略联盟,不仅仅是为他人提供劳务,而且还要为客户选择供应商,采购,应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因此第三方物流还综合委托,代理,甚至信托等功能。
2、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物流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费用。另一方面,客户一方应表明需要物流企业处理的标的物真实有效性,合法性及安全性。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处理的标的物时候为减少成本,通常会采取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这就要求客户真实说明货物的性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并提供相关资料。因为可能会在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过程中对其他标的物造成影响。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客户对其委托的标的物提供相应合法凭证:发票、仓单等有效原始证据。在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中会混同原标的物性质,将非法性转化为合法性,使之赃物变成合法有效的商品。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对客户送交的标的物也应尽到如下义务:
1)验收义务。物流企业对其处理的货物进行检验,核查,如果使危险物则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
2)物流企业作为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如专门处理危险物的堆场、分拣设备、有特定功能的打包机,有专门的条码识别器、处理危险物的滑槽等。当然,在计算机系统处理上也应有有关软件支持。同时,物流企业应配备有专业知识,包括化工、生物、装卸等专业人士。如果某物流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这就要求其尽到添置和完善的义务。
3) 查义务。物流企业在处理客户的标的物时,应对该物的来源,性质进行
审查,要求客户提供原始凭证,并且办理必要的备案入户手续。
3、 合同一方是特定主体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处理标的物的一方必须是投资建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为提供服务收取报酬而经营的法人。众所周知,物流业的兴盛是由于物流被称为“第三利润源泉”。不可否认,物流的确有仓储、运输、加工、信息处理等流程组成,但其中每个过程最低化机械相加并不等于利润最低化。因此物流企业是一个统筹,综合处理上述过程的专营企业。故其他单位,如单个仓储,运输单位或委托加工单位是不能成为专业物流营业人。
4、 物流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
这是由物流的性质决定的。在客户交付标的物之前,物流企业可能已经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安排车辆,并且还可能因为物流企业自身规模原因而拒绝潜在的客户要约。所以,只要经过客户要约和物流企业的承诺既宣告合同成立。这样,不仅对物流企业有利,而且也对客户有利,维护了双方交易的安全。因为如果该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那么在客户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是不成立的。这就意味着客户只要不实际交付标的物就可以任意改变其先前许诺,不受合同约束,这样物流企业受损风险大大增加。即使追究客户缔约过失,其诉讼成本使得物流企业无精力过问,事实上往往息事宁人。同样,实践性合同也使得客户的风险增加。客户和物流企业经过要约和承诺之后,客户费了较大成本将易耗物收购到手,根据原来计划由物流企业为其提供包括设计方案等服务,经核算分销后是盈利的。但是物流企业在客户准备交付标的物的时候,自行毁约,可以说对客户造成两方面的损失:易耗物不断摊消其价值而且产品不及时上市的话使得客户血本无归。综上论,为减少风险,有利于交易安全,诺成性合同较为实际和安全。
5、 物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
任何一个行业应该有统一标准的文本格式,物流行业也应如此。为了维护行业标准,并且防止一定企业的行业垄断,应该遵循一定的格式。不仅有利于整个物流行业市场规范,防止限制竞争行为发生,而且从保护客户的角度上是有利的。 综观现今中国物流行业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业态主要有两种。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提出要求处理相关货物。其实这种业态的经营模式实质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从物流学理意义上属于初级业态。其表现形式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根据委托事项支付一定费用,受托人(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如果委托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受托人设备和其他委托人设备,货物造成损失的,且受托人已尽了审查义务( 《合同法》406条受托人有关义务),受托人免责,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过错的委托人追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往往根据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加以调整。如《合同法》40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第三方物流的初级业态实质是是委托法律关系。目前中国物流刚刚起步,因此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层委托关系而成立的。
其二、另外一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以物流企业名义向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同时又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设计物流计划。该模式往往是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通过与固定客户(通常是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物流企业名义与生产建立广泛的商品关系,是第三方物流和终端客户建立长时间联盟合作。这种经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在实际活动中,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活动特征,笔者认为这是隐名代理行为而非行纪行为。隐名代理(agency of unnamed principal)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只要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其与行纪最根本区别在于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实践中,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上家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买断,代理关系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终端客户定单进行处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业其实是某终端客户的代理人,只不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以终端客户名义而以自己名义与其发生关系,责任由最终客户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物流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越权代理,行为无效。而且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终端客户损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通常厂家的商品造成超市损失,由厂家承担过错责任向超市赔偿)上述种种经营活动可以说明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实际上是一种隐名代理的行为。
(一)信息优势
第三方物流,尤其是非资产型第三物流,它的运作主要靠信息,只有具备信息的优势,第三方物流才可以比货主(外包物流服务人和收货人)在了解市场、了解物流平台的情况、了解灵活运用物流资源、了解价格、了解制度和政策方面更有优势。同时,第三方物流的信息优势还来自于由它组织和运作的物流系统,这是偶尔进入这一领域的物流服务需求者所不可能具备的。当然,对于货主来讲,如果有长期的、稳定的物流渠道,也完全可以形成自己的信息优势,而不见得依靠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信息优势主要是针对客户的变换的需求,客户不会就每一项临时的物流需求来建立自己的有效的信息优势。
(二)专业优势
第三方物流的核心竞争能力,除了信息之外,就是物流领域的专业化运作,专业化运作是降低成本、提高物流水平的运作方式,这一点在工业化时期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了证明。绝大部分物流客户核心竞争能力都不是物流。对制造企业而言,核心竞争能力是设计、制造和新产品开发,对商业企业而言,核心竞争能力是商业营销。能够把物流作为自己核心竞争能力的,也只有沃尔玛这样的超大型企业。所以,专业优势应该说是第三方物流比之有物流服务需求的客户而言,一个很重要的优势。
(三)规模优势
第三方物流的规模优势来自于它的地位可以组织若干个客户的共同物流,这对于不能形成规模优势的单独的客户而言,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可以通过多个客户所形成的规模来降低成本。有了规模,就可以有效地实施供应链、配送等先进的物流系统,进一步保障物流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服务优势
第三方物流和客户之间关系,不是竞争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是共同利益的关系。这样一种双赢的关系,是服务伙伴建立的重要前提,也是形成服务优势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整个企业的构建和组织,都是基于物流服务这一要求,这是货主物流企业和一般的承运企业不能具备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优势还来自于信息优势、专业优势,应该说服务优势实际上是其他优势的综合表现。
第三方物流是由物品供方和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是在物流渠道中,由专业物流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用户所需的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润不是来自运费、仓储费等直接费用收入,而是来源于现代物流管理科学的推广所产生的新价值。这是我们发展第三方物流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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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subjectarticle.asp?subjectid=171
3、http://info.jctrans.com/zhuanti/zta/1743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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