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国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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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倾销
第三国倾销
第三国倾销(Third-country dumping)所谓“第三国倾销”,又称“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Antidumping action on behalf of a thirdcountry),是指进口国甲接受第三国丙的申请,向有倾销行为并给丙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出口国乙的倾销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乙国向甲国出口产品,并未给甲国产业造成损害,却给丙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因此,丙国向甲国(进口国)提出申请,要求甲国(进口国)对乙国(出口国)的倾销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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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倾销 倾销原因

       

第三国倾销第三国倾销
第三国倾销制见之于美、加、墨三国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等,这种“第三国倾销”制度目前都存在于有紧密利益关系的国家之间,如属同一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间。而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进口国在采取反倾销行动时,应事先征得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同意。
进口国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策,取决于其对于“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个国家决定实施反倾销,从根本意义上说,也是最大最重要的“收益”是,为了保障宏观经济平衡。而由此带来的“成本”可能使发起反倾销的国家中的消费者利益出现流失;并导致倾销与反倾销双方之间引发贸易摩擦,使双边经贸关系趋向恶化。当某一成员方反倾销主管机构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国的受损产业而非本国产业时,提起调查的成员必须得到该第三国的授权,同时,获得包括证明进口产品倾销以及倾销正对该第三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证据。反倾销调查启动后,是否继续进行则完全决定于进口国。

究其原因可能主要有如下三点:

该第三国是进口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保护第三国的受损产业有利于增强和改善两国的双边经贸关系,有利于进口国国内经济的长期发展。该国承诺给进口国以某种相应的贸易优惠或利益为条件,请求进t:l国代表第三国进行反倾销凋查。该第三国与进口国存在某些贸易摩擦,进口国希望限制该第三国某些产品的进口,而进口国本身的国内产业并未遭受损害或国内无类似的相关产业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国倾销 倾销特征

       
第三国倾销第三国倾销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第三国倾销 经济效应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第三国倾销 反倾销调查程式

       
第三国倾销第三国倾销

如果一国遭受来自他国产品的倾销,一般都会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作为世贸组织的一揽子文件之一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程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凡成员方制定反倾销法律或者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都必须与该文件保持一致。反倾销调查程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覆审等阶段。

(1)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

(2)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明应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及时限等。

(3)调查。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倾销幅度,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给被诉方发出的调查表,要至少给予30天的期限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第7天为送达)。在调查期间,各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如果有关利害方不提供资料或者阻碍调查的进行,进口方当局可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的一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调查当局有义务听取被诉倾销产品的用户及消费者发表评论。

第三国倾销第三国倾销

(4)初裁与终裁。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只能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征收反倾销税,数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直至抵消倾销损害,但最长不超过5年。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诉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方在调查期间抢在进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反倾销守则也规定了在确实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当局可以对那些临时措施生效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5)行政覆审。反倾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覆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在进口方当局初步确认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中国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鼓励出口措施以外,鼓励出口还有许多其他措施。比如通过资本输出带动本国商品输出;采用外汇分成方式,即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自由支配,鼓励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采取进出口连锁制,将进口与出口挂钩,要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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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倾销 参考资料

       
1、无忧考网 http://www.51test.net/show/181064.html
2、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http://www.zftec.gov.cn/gjmy/mybz/ckys/yjtg/T46778.shtml
3、学术数据库 http://scholar.ilib.cn/A-sjmyzzdtyyj200501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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