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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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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税收

税(又称税收、税赋、税负、税捐、租税等)指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及公共财,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民间企业(法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资源的总称。“税制”即指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依税法缴纳的金额称为“税金”。依据不同课税对象、或是不同法律授权、或是不同纳税人可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称为税种或税目。政府依法对民间收取税收的行为称为课税;个人或企业向政府缴纳税金的行为称为纳税。政府要求纳税人在缴税期限后缴足应纳税金称为补税,政府退还溢收税金称为退税。

编辑摘要

目录

1 历史
2 本质
3 特征
4 作用
5 分类

税收 - 历史

税收税收

起源

税收起源甚早。

在西元前两千五百年前的古埃及古王国时期就已经有完整的征税系统,是人类历史中最早的赋税系统。

在中国,可以上溯到夏、商、周时实行的贡、助、彻制,不过具体内容并无史籍记载,一般认为属于地租和课税的合一。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 594年春秋时代鲁国实行的“初税亩”(见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对工业和商业课征的税收,可以上溯到西周和春秋战国时的关市之赋、山泽之赋以及盐铁、茶酒之征。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内,税收一直是历代皇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路史曾经记载“神农之时,民为赋,二十而一。”是中国有征收税收最早的传说。西周时,土地为贵族所有,贵族将土地依井田制划分为公田与私田,公田的耕种收获为贵族所有,而私田的收获则可由耕种的庶民保留。西元前685年,齐国的管仲主张“相地而衰征”,是东周时最早提出土地私有、对农业耕地实物征税的政策。左传“宣公十五年秋,初税亩。”则是史书中记载鲁国正式实施(西元前594年)对耕地征税的纪录。

沿革

历史上对于税赋的名称还有很多种,包括贡纳、租庸调、厘金都是某种税赋的称呼。然而古时有徭役这种以付出体力、劳力的义务,有时在租税改革时,也会以“力役折钱”的方式,以税收来取代应该付出劳力的义务,这时虽然是以“徭”或“役”为名,其实仍为税赋。有时也会有临时因为军费开支较高而课征新税,则会以“某饷”为名,这本质也是税赋。

在世界各国,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税收种类日益繁多,税收规模日益扩大。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一般都占到财政收入的80%以上。例如,美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营业税财产税社会保险税等达80余种,税收总额占财政收入90%以上。

在社会主义国家,匈牙利征收城乡发展税、利润税、消费品流通税、生产税、生产者价差流通税、建筑税、工资分红累进税等十多种税,税收总额占财政预算收入的70%以上。

税收是(基于社会公意形成的)立法权对公众的收入或财产进行普遍、平等、直接和规范地征收所形成的财政收入,其目的是用于公共服务,其过程控制于预算并最终决定于民众。
教科书上对税收的界定一般是从其形式特征来进行,即“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获得的一种财政收入”。这一从形式上进行的定义,将税收混同于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或者政府收费,因为后二者在形式上同样是或者至少可以做到“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因此,不能从形式特征去理解税收。

国家征收的税收与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显然区别主要不在于征收主体,而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收入方面,税收特别是现代税收,它普遍、平等、直接、规范地征收于公众的收入或财产;(2)在支出方面,税收是“用之于民”的,其用途主要是公共服务,以实现公共利益;(3)在过程方面,收支过程应该透明公开,事先由预算控制,预算又控制于议会等代议制机构,并最终控制在社会公众手中。因此,税收区别于保护费,不仅要看征收的方式,更要看使用方向和管理过程。

税收也不同于“收费”,虽然二者的征收执行主体都是政府。一般而言,收费源于政府的行政权,与源于立法权的税收不同,不是社会公意的反应,而对应与行政部门提供给部分民众的特定服务,其收支过程由行政权加以控制。因此,政府不能以收费来代替税收。

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人脑的解剖是猴脑解剖的一把钥匙”。作为完成的形式,现代税收才是真正的税收。

税收 - 本质

税收的本质又称税收根据,是对税收性质的理论说明。在理论上,税收的本质,有公共需要说、保险费说、义务说等多种。所谓公共需要说,就是说国家有增进公共福利的职能,在执行这种职能时,为满足必要的公共需要,就必须征税。保险费说认为,国家像保险公司,而国民像被保险者,国民由国家为其保障生命、财产,税收是国民缴纳给国家的相应对价,相当于保险费。义务说是以国家有机体说作为基础的学说,他们认为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支付税收,是每个国民的当然义务或者牺牲。

就其本质而言,无论是将税收视为人们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还是将其视为个人为维持国家有机体生存而应尽的义务,税收都是以纳税人的财产与收入的独立为前提的。因此,税收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本质特征:

(1)独立性

采用税收形式获取财政收入,意味着政府不得不承认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存在,即纳税人的财产与收入独立于政府,不允许政府像处置自己财产那样任意处置。

(2)平等性

税收意味着纳税人之间应该是超越人身的平等,税收的差异只来自于客观对象而非人的身份。平等性更为重要的是,纳税人与政府在法律关系上的平等,这不但是抽象意义上的政府必须征得人民同意才能征税的平等性(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平等),而且还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即政府的征税行为不同于行政行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上政府与纳税人是平等的。 

税收 - 特征

税收同其他财政分配形式相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无偿性。不付报酬,无偿征收,不再把已征税款偿还给原来的纳税人。

②强制性。国家的税收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纳税人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令缴纳税款。

③固定性。即课税对象、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间。

以上三个特征,是缺一不可的,是税收与公债、规费、罚没和财政发行等各种财政分配形式区别的标志。

税收 - 作用

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条件不同,国家的职能不同,税收的作用也不同。

税收税收

封建社会,税收保护了地主阶级对土地私有的合法地位,巩固了封建统治。轻徭薄赋在某种程度上被用来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促使户口庶繁,并且使逃亡农民重新成为纳税的编户,增加了农业劳动力。而苛征重敛往往成为爆发农民起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资本主义社会,税收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维护了资产阶级的统治。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税收对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确立资本主义经济的统治地位起过一定作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税收并被用来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缓解经济危机的一个经济手段。

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在过去长时期内,对于为国家积累大量财政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巩固工农联盟,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配合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支持生产,监督各项经济活动,都起过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税收从更多的方面,参与分配和监督,进行有计划的收入调节,有利于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地位,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加强宏观调节,引导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经济活动;有利于在保障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促进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合理配置和共同发展;有利于正确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和涉外经济统一计划的实现。

税收 - 分类

按课税对象,可以分为流通税、所得和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

按税收的管理和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按收入的形态,可以分为货币税、实物税;

按征税的计算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

按使用的税率制度,可以分为比例税、累进税、定额税。

西方国家还按税负的转嫁和归宿,把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税收 - 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第一种观点确切的说属于经济学中对于税收的界定,并没有超越这个范畴。这种观点应当是被多数人认可或接受的,因为目前多数税收(法)教科书,特别是基础教学用书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站在国家作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形成的。由于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思想上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管中侧重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力的保障。

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质更高量更多的满足,似乎更符合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

税是文明的对价或者说“税收是文明的代价”,意思是说现代文明的产生与维持,依赖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这一正面肯定税收作用的名言,来自于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

尽管自古以来都有思想家质疑政治人物的德行和政府的必要性,但绝大多数人不得不承认,如果没有政府,人们就会生活在混乱、肮脏、残酷的世界中,正如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所言。因此,政治创造了人类文明,而为了供养政府、发展政治,人们必须付出代价即税收。也就是说,税收自有善处,税收一定程度上是人类文明的基础。从考证的角度看,霍尔姆斯还先后说过“税收是自由的代价”,“我喜欢纳税,用它我购买文明”,以及“税收是我为文明付出的代价”等断言。

税收 - 税制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计23个税种。

按课税对象区分
流转税:包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包含一般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 
环境影响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未来可能的温室气体排放税。 
行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等。 

按征收管理体系区分
工商税 
关税 
农业税:农业税于2005年12月29日公布废止,另外农业特产税,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 

按税收收入支配权限区分
中央税(国家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香港

香港的税收,与其它国家、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为直接税,分为四大类即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和行为税。

所得税:包含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 
财产税:差饷及地租(过去有遗产税,现已取消) 
行为税:博彩税、飞机乘客离境税、印花税、酒店房租税、汽车首次登记税以及专利和特权税。 
消费税和关税:香港为自由港,绝大多数货品不征收关税,但会对极少数物品,主要是奢侈品收消费税,分别为酒精、碳氢油(石油制品)、甲醇、烟草四大类物品。 

台湾

台湾在国民政府迁台后,移植大陆国民政府时期税制,并经1950年、1958年、1968年、1986年四次改革,逐步形成直接税类和间接税类两大部分包括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现行复合税体系。另外台湾现行租税制度依据财政收支划分法,也另可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

以税负转嫁分类
直接税: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土地税、房屋税、契税等组成; 
间接税:货物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关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 

以课税主体分类
国税是属于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有九种:关税、矿区税、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烟酒税; 
地方税是属于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直辖市及县(市)税,共有八种: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地价税、田赋(于1987年停征)、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  [1]

税收 - 历史之最

最早的免税通行证

战国时期楚怀王赐给鄂君启的4件金节,于1957年4月在安徽省寿县城东门1公里的邱家花园里出土。经各方面研究,鄂君启金节可能是楚怀王六年(公元前323年)的器物,据铭文所载,凭此节“凡所达货贿者以节传出之”,可以免税通行, 但铭文中也提出了一些限制,使这些金节只有在指定的路线和区域内才有效。 

鄂君启4件金节,形式相同,均用青铜仿竹制成,每件中间都有一竹节,宽7.3厘米,厚0.7厘米,弧长8 厘米。一件稍长的为31厘米,其余均为29.6厘米。如把3件等长的金节并起来,恰合成大半个竹筒。金节上都有铭文,稍长的一件,有9行铭文,每行18字,共165字;另3件每件9行铭文,每行16个字,共150字,铭文全用金镂错成,字形耀目,笔画熟练劲秀。 

最早的商税

《周礼》记载,从周公时期国家开始征收商税。在这时期,个人经商已经有了一定规模,商人赢利日渐丰富,统治者出于国家开支不断增大和挥霍享受的需要,开始通过征税来增加收入。当时市上设有专门主管收税的廛(chan二声)人。税种有5种:絘(ci一声)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其中絘布是对市场上店铺征收的占地税;总布是对无房屋而占地的商行所征收的地皮税;质布是对买卖间贸易券契使用不但征收的罚款;罚布是对违反市场禁令的商人征收的罚款;廛布是对借用邸舍(仓库)或场地存放货物而征的税。这些税收都收取铜铸币。遇到灾荒和瘟疫,商税则免收。 

最早的田税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据《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国中的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最早征收的车船税

最早对私人拥有的车辆和舟船征税是在汉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朝就颁布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当时叫”算商车”,”算”为征税基本单位,一算为120钱,这时的征收对象还只局限于载货的商船和商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把非商业性的车船也列入征税范围。法令规定,非商业用车每辆征税一算,商业用车征税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乡官)和”骑士”(由各郡训练的骑兵)免征车船税。 同时规定,对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给以处罚,对告发的人进行奖励。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车船税停止征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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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
[1]^新浪网:国家税收
[2]^中华会计网:我国税收历史之最,2009-9-9
王诚尧、胡中流、王佩苓等编著:《国家税收》(修订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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