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田租
田租系按亩征税。秦和西汉一般由地主﹑自耕农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量﹐登入簿籍﹐作为征收依据﹐曰“自实田”或“名田”。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主豪强往往隐匿自已占有的土地﹐于是东汉初曾进行“度田”﹐即由官府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以便均平负担。但由于地方豪强的反对﹐度田流于形式。在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田租例为基本项目。
田租征收谷物﹐亦称为“谷租”﹑“租谷”。至于东汉桓帝和灵帝时两次亩敛税钱十钱﹐则是为补国库空乏﹐是正税以外的临时附加﹐属横敛性质﹐非经常的田租。
汉代田租规定三十而税一﹐不是按每年每亩的实际产量作标准来收税﹐而是“较数岁之中以为常”﹐“以顷亩出税”﹐即按土地多年来的平均产量﹐依三十税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税额来征收﹐是一种定额课税制。这就出现了《盐铁论.未通篇》所说的“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情况。但是固定田租额﹐也并非所有的土地都一样﹐而是先按土地美恶不同分等﹐再按各等的常年平均亩产和税率征税的。东汉许慎《五经异义》中说:“汉制﹕收租田有上﹑中﹑下﹐与《周礼》同义。”东汉章帝时也有将土地按肥瘠分为三品的具体条式颁行郡国的记载。
汉代的田租占产量的比率﹐从西汉中期起﹐实际上又有所降低﹐远不到三十税一。这是因为﹕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实际亩产高于计税标准的平均产量﹔汉武帝时﹐以”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的名义将全国各地不同的亩制统一改为两百四十步一亩的大亩。亩产量随亩积加大而增长﹐但每亩所收田租仍依旧额并未增加。由于这两点﹐田租额占实际产量的比例就像荀悦所说的汉末“或百一而税”了。
秦汉对土地出产物征税除田租外﹐还有作为田租附加税的刍税﹐往往与田租并征。刍是牧草﹐是禾杆﹐官府征取用以饲畜。征收单位以重量计﹐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有每顷入刍三石﹐二石的记载(一百二十斤为一石)﹐但也有以容量计的。西汉时除以土地数量计征的田刍外还见有按户计征的户刍。刍税一般收实物﹐有时也折钱交纳。
西汉政府经常颁布因灾或其它原因减免田租的诏令。到成帝建始元年(前32)更明确规定收成减少十分之四以上的灾区﹐可免去当年田租。此后又规定按资产免收灾区贫苦农民的租﹑赋。如受灾十分之四以上﹐资不满十万的民户﹐勿收租税。天下民资不满两万的﹐在平帝时也曾免租。东汉和帝永元四年(公元92)又补充规定因灾减产不到十分之四的地区﹐田租刍按实际收成减半征收。
在封建社会各朝中﹐汉代田租是较轻的。这对西汉初期和东汉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农是有利的﹐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进作用。但汉代田租在农民整个赋役负担中所占比重较小﹐因此较轻的田租给自耕小农带来的好处是有限的﹐而没有或有很少土地的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则享受不到轻租的好处。他们须向地主交纳十分之五的私租。另一方面﹐这种较轻的田租对于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更为有利﹐并且促进了他们兼并土地的贪欲﹐使大量自耕小农沦为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从而促使西汉中期及东汉中期以后土地问题日趋严重。所以荀悦在《汉纪》中说:“官收百一之税﹐民输泰半之赋(此处指向地主交地租)。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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