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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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税务名词
经济概念
中国唐代前期所实行的赋役制度。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在原有的均田制基础上﹐制订了租庸调赋税制。唐初均田制规定﹕中男(年16~20岁)﹑丁男(年21~59岁)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老男﹑笃疾﹑废疾者40亩﹐寡妻妾30亩﹐道士30亩﹐女冠20亩﹔官员受田有永业﹑职份和公廨田之分﹐郡王﹑国公至五品官员﹐永业田从100顷至5顷等差。六品官以下在本乡分配。在此基础上规定租庸调的征课标准为﹕租﹐每丁纳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1.2石﹐次户8斗﹐下户6斗)﹔调﹐每户每年交绢二丈﹐绵三两﹐产布之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服役20天﹐遇闰加二天。此外﹐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皆免﹔但连正役不得超过50日。不亲自服役者﹐可纳绢代役﹐每日绢三尺。贵族免役。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税制的基础为均田制﹐课税以人丁为本﹐按丁受田﹐按田征税。基本精神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唐代租庸调制度﹐不因增加生产而增税﹐也不因怠耕而减其租﹐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因勤劳而加重力役﹐不以游惰而减其庸﹐有利于农民附着土地﹐也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唐代陆贽认为﹕此法:“其取法远﹐其敛财均﹐其域人固”(《新唐书.食货志》)。后因户籍不常清理﹐人口变动得不到及时调整﹐土地买卖兼并﹐加上安史之乱以后﹐局势动荡﹐民户弃地逃亡﹐唐社会经济遭到破坏﹐财政制度混乱﹐到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均田制已无法继续实行。租庸调制失去存在基础﹐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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