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目前有184个缔约国。《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993年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Banning of Chemical Weapons -- CWC) ,它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草案是由负责裁军事务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经过长达20多年的艰苦谈判后于1992年9月定稿,并于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此后,公约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禁化武组织现有184个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旨在全面审议公约实施情况及科技发展对履约的影响,并制定未来5年的履约计划。迄今已证实销毁2.4万吨化学武器,占申报储存化学武器的33%。拥有化学武器的两个主要国家俄罗斯和美国销毁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罗斯已经销毁22%,美国销毁46%。印度销毁了84%。预计利比亚将于2011年销毁其拥有的化武。
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化学武器,作为一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际社会寻求对其有效控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早在1899年及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就达成一致协议,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含毒剂的炮弹。然而这些早期的协议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撕毁了。一战期间,化学武器被大规模使用,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出于对化学武器的憎恨,国际社会经过努力,于1925年达成了《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然而议定书先天不足,未能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和储存,致使所有缔约国均有权保存化学武器,其中不少缔约国还宣布保留进行报复性使用和非缔约国使用的权利,由此导致化学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签署经历了24年的艰难谈判历程。为早日达成公约,1978年的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把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列为多边裁军谈判最紧迫的任务。此后,国际社会又进行了多次的努力。然而,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有关国家互相指责,谁也不愿履行销毁各自化学武器的义务,公约谈判步履艰难,进展甚微。直到20世纪90代初,国际形势剧变,公约谈判进程才出现转机并最终达成协议。公约有严格的核查制度,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任何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应在10年之内全部销毁其所拥有的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缔约国应负责销毁其遗留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实现公约这些宗旨有助于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彻底消除化学战的威胁。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多边裁军协议,涉及到全面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具有大规模杀伤力的化学武器。公约的达成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新的希望,人类朝着无化学武器世界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公约的宗旨与目标的实现仍是摆在全世界人民面前的一个艰巨任务。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第一个关于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条约。它的目标和宗旨是要彻底消除化学武器的危害,促进化学工业的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用于造福人类,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
禁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它要求每一缔约国销毁其管辖和控制下的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以及可能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缔约国不得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不得协助或鼓励他人从事《公约》禁止的任何活动;并且不得使用控暴剂作为战争手段。
每一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 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有关化学武器以及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详细宣布,其中应列明其准确地点和数量,并提供有关其销毁的总体计划。各缔约国还应宣布它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学品。
涉及各缔约国为确保《公约》在本国的执行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时规定应设•立或指定国家主管部门作为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联络的中心。
规定设立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并将总部设在海牙。缔约国大会为本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常会,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执行理事会由41个缔约国、代表5个区域集团按照轮流原则组成。理事会将管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活动并向缔约国大会负责。技术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将进行本组织的实际工作。视察署是技术秘书处的核心部门,将进行《公约》规定的核查活动。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 -- OPCW) 是在1997年5月6日至27日举行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约国大会第一届会议上成立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该组织宗旨是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该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一个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
一年一度的缔约国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缔约国组成,其执行机构是由选举产生的41国执行理事会;技术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最高行政首长是总干事,技术秘书处的下属部门有:行政管理司、法律司、对外关系司、国际合作和援助司、核查司和视察团等。该组织还有一个附属机构——科学咨询委员会(1998年9月21日正式成立,由20名委员组成,成员任期3年,可连任一期),该委员会旨在“审查可能影响公约实施的科学和技术发展”,并“使总干事在执行其职务时能够向大会、执行理事会或各缔约国提供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专门咨询意见”。
1997年5月,中国当选为执行理事会成员,1998年11月连选连任。
1997年5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一次缔约国大会在海牙举行。2001年5月,第六次缔约国大会在布鲁塞尔举行。
为悼念化学战受害者并增强国际社会对化学武器危害的认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决定将每年的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日)定为“化学战受害者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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