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_6分词条

票据质押票据法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但债务到期的事实仍然不足以保证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还必须有债务人的到期不还债的事实予以证明,才能视为条件的真正成就。

目录 [隐藏]

票据质押 定性

       

票据质押票据法
一、票据质押的标的物

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但他有别于其他的有价证券其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有价证券的一个显著特征,即它是一种权利凭证,能证明当事人权利的存在。票据这一有价证券所反映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票据以证明的权利是票据形成后新创设的权利,不是在票据形成前所有的权利。

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权利和权利凭证合为一体的,为完全证券。权利和凭证可以分离而存在的,为不完全证券。因而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或者票据的签发、背书等无原因关系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中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票据交易的程序,是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程序。票据债务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方式进行,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票据行为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又以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通常表意人通过表示行为表现出来的效果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的意思是一致的,然而,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

6、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票据从先前的主要用于银钱输送,演变为主要作为信用工具使用后,票据的流通性便成为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商事主体在暂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做成了一笔又一笔交易,建立了一组又一组商事关系。

二、票据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

票据质押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就从中国目前法律上关于票据质押的设立也是把它和动产质押相提并论。首先,从中国《担保法》的规定看,票据质押是规定在权利质押中。中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由此可见,票据质押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其次,如果认定票据质押为动产质押,则说明票据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

三、票据质押应为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质押是否应为一种票据行为,这是理顺票据内部关系的关键。定性不同必然导致不同的法律效力和不同的质权实现途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大相径庭。本文认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票据质押大都是一种票据行为,但有时也可能出现不是票据行为的情况。中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权利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未如《票据法》第三十五条一样严格地要求设质必须履行背书的手续,且载明“质押”字样。这也说明中国担保法立法的粗漏。

票据质押履行了《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设质背书的连续,则票据质押就应定性为一种票据行为。并且在设质背书的情况下,将票据质押理解为一种票据行为对把握票据质押不同于一般权利质押的特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比之下,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票据质押无一例外的应该具有。

1、票据质押的要式性。票据质押的要式性体现为票据质押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以便当事人从统一的票据款式中明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清晰地辨认出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

2、票据质押的无因性。票据质押与其它的票据行为一样,只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内容如何。

3、票据质押的文义性。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只能依票据记载的文字为确定依据,即使是文字记载与事实不符,也仍可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表示,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进行更正和补充。

4、票据质押的独立性。票据质押行为虽然与出票行为、各级前手的转让背书行为、以及票据的承兑、保付行为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但这些票据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它票据行为的影响。

5、票据质押的连带性。这并不是意旨票据质押设定后,出质人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都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与质权人连带地对出质人主张质权,而是说,出质人的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都可能与出质人一起,对质权人的债权在票据金额范围内连带承担担保责任。

票据质押 设立

       

票据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担保法》对票据质押的设立没有单独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担保法》规定的精神,设立票据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据行为都有某种合法的原因关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关系、赠与。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

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密切相关,但二者之间显然不能划上等号。惟有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之担保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视为票据质押原因的关系,而这正集中体现为票据质押合同。将票据的交付作为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也有不合理之处。这种做法将会使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行为之间位置的颠倒。很多情况下,质押合同签订于完成背书并交付票据可能出现时间上的不一致性,如果允许质押合同在票据交付后生效,则必然导致票据的原因关系在票据行为完成之前尚未在法律上存在,故而质押合同对于质押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

德国日本民法均认为,以票据等证券设立质权的,无论背书中是否记载设质文句,质权均成立,只是背书中未记载设质文句而成立的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中国台湾学者认为,以记名证券设质的,背书中是否记载设质之意旨,并不影响证券质权的成立,只是出质人未记载设质文句的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旨在说明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没有进行设质背书票据质押也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票据质押 效力

       

一、票据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

票据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中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在该法的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对质权人的效力

1、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

设质背书做成后,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可以行使以自己的名义依票据法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票据上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诉讼权利等。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经设质背书而取得汇票的持票人,“得行使汇票上之一切权利”。不过中国立法对票据质押中被背书人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性质歧义颇大。

2、可以在票据上再背书

质权人在票据上的再背书以委托取款为限,不能为转让背书和转质背书。因为此时质权人还没有对票据的处分权只有占有权。这不仅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且为中国多数学者所普遍接受。

3、质权设立的证明力

设质背书的持票人可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是合法的质权人,不须另行举证。票据质押是由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两方面结合而成的。由票据法的特殊性所致,设质背书一经成立,即独立于原因关系发生效力,即使原因关系无效不合法也不影响质权人的质权。

4、切断人的抗辩

质押并非代理,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是在票据法上人格与利益分离的两个独立的主体,票据债务人不能象委任取款一样以对背书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被背书人。

5、票据责任的担保力

票据质押设定后,如无相反记载,设质背书的背书人对票据仍有担保责任。这是因为设质的目的即为一种担保,取消了设质背书的责任担保效力,设质本身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了。

三、对出质人的效力

票据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其对票据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票据作为一种完全证券,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该财产权。但票据一经出质,出质人将票据交给质权人不能对其进行占有,对出质人来讲,尽管其享有所有权,但其处分权则受到了限制。出质人想要对票据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提供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取回票据,从而实现自己对票据的处分权

票据质押 实现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

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但债务到期的事实仍然不足以保证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还必须有债务人的到期不还债的事实予以证明,才能视为条件的真正成就。一般而言,当以上条件成就时,除前文所述的票据转让外,票据质押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主债务到期未还而票据又已到期时,票据质押人作为主债权人,即可以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持票据提示付款人付款。

2、行使票据追索权,并用所得款项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在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票据质押权人在进行了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追索,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 

票据质押 相关词条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基本原则 代位执行 买卖合同
土地权属制度 经济法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 持票人权利

票据质押 参考资料

       

[1] 中国票据贴现网 http://www.pjtxw.com/piaojufanli/piaojigoufa/200602/20060211082335.html

附图

上传图片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www.hudong.com

其他内容来源:
中国票据贴现网
被引用: 票据质押已被如下媒体引用 我来补充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术语
法律术语
法律词汇

讨论区

更多>>

编辑者

共4人协作

相关词条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术语
代位执行
经济术语
买卖合同
经济术语
非转让背书
税法基本原则
银行本票
典权
别除权
持票人权利
担保物权
更多

所属任务

Copyright © 2005-2009 hudong.com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互动在线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