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素结构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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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素结构钢 碳素结构钢

       

 
   这类钢主要保证力学性能,故其牌号体现其力学性能,用Q+数字表示,其中“Q”为屈服点“屈”字的汉语拼音字首,数字表示屈服点数值,例如Q275表示屈服点为275Mpa。若牌号后面标注字母A、B、C、D,则表示刚才质量等级不同,含S、P的量依次降低,钢材质量依次提高。若在牌号后面标注字母“F”则为沸腾钢,标注“b”为半镇静钢,不标注“F”或“b”者为镇静钢。例如Q235-A·F表示屈服点为235Mpa的A级沸腾钢,Q235-C表示屈服点为235Mpa的C级镇静钢 碳素结构钢一般情况下都不经热处理,而在供应状态下直接使用。通常Q195、Q215、Q235钢碳的质量分数低,焊接性能好,塑性、韧性好,有一定强度,常轧制成薄板、钢筋、焊接钢管等,用于桥梁、建筑等结构和制造普通螺钉、螺母等零件。Q255和Q275钢碳的质量分数稍高,强度较高,塑性、韧性交好,可进行焊接,通常轧制成型钢、条钢和钢板作结构件以及制造简单机械的连杆、齿轮、联轴节、稍等零件。

碳素结构钢碳素结构钢

碳素结构钢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碳素结构钢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钢和工程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棒钢。该产品可供焊接、铆接、栓接构件用,一般在供应状态下使用。
  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适用于钢锭(包括连铸坯)、钢坯及其制品。

碳素结构钢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2106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4159 金属低温夏比冲击试验方法
GB 6397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 牌号表示方法、代号和符号
3.1 牌号表示方法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点的字母、屈服点数值、质量等级符号、脱氧方法符号等四个部分按顺序组成。
  例如:Q235-A•F
3.2  符号
  Q——钢材屈服点“屈”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A、B、C、D——分别为质量等级;
  F——沸腾钢“沸”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b——半镇静钢“半”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Z——镇静钢“镇”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TZ——特殊镇静钢“特镇”两字汉语拼音首字字母。
  在牌号组成表示方法中,“Z”与“TZ”符号予以省略。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和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牌号

等级

化学成分

脱氧方法

C

Mn

Si

S

P

不大于

Q195

0.06~0.12

0.25~0.50

0.30

0.050

0.045

F、b、Z

Q215

A

0.09~0.15

0.25~0.55

0.30

0.050

0.045

F、b、Z

B

0.045

F、b、Z

Q235

A

0.14~0.22

0.30~0.651)

0.30

0.050

0.045

F、b、Z

B

0.12~0.20

0.30~0.701)

0.045

 

C

≤0.18

0.35~0.18

0.040

0.040

Z

D

≤0.17

0.035

0.035

TZ

Q255

A

0.18~0.28

0.40~0.70

0.30

0.050

0.045

F、b、Z

B

 

0.045

Q275

0.28~0.38

0.50~0.80

0.35

0.050

0.045

b、Z

注:Q235A、B级沸腾钢锰含量上限为0.60%。
5.1.1.1 沸腾钢硅含量不大于0.07%;半镇静钢硅含量不大于0.17%;镇静钢硅含量下限值为0.12%。
5.1.1.2 D级钢应含有足够的形成细晶粒结构的元素,例如钢中酸溶铝含量不小于0.015%或全铝含量不小于0.020%。
5.1.1.3 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氧气转炉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008%。如供方能保证,均可不做分析。
经需方同意,A级钢的含量,可不大于0.35%。此时,供方应做铜含量的分析,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其含量。
5.1.1.4  钢中砷的残余含量应不大于0.080%。用含砷矿冶炼生铁所冶炼的钢,砷含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原料中没有含砷,对钢中的含量可以不做分析。
5.1.1.5  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情况下,各牌号A级钢的碳、硅、锰含量和各牌号其他等级钢含量下限可以不作为交货条件,但其含量(熔炼分析)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5.1.1.6  在供应商品钢锭(包括连铸坯)、钢坯时,供方应保证化学成分(熔炼分析)符合表1规定,但为保证轧制钢材各项性能符合本标准要求,各牌号A、B级钢的化学成分可以根据需方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另订协议。
5.1.2  成品钢材、商品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中表1的规定。
沸腾钢成品钢材和商品钢坯化学成分偏差不作保证。
5.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平炉或电炉冶炼,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炼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决定。
5.3   交货状态
钢材一般以热轧(包括控轧)状态交货。根据需方要求,经双方协议,也可以正火处理状态交货(A级钢材除外)。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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