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
中国一级行政区、“国家一级行政区”或现代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国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的 简称 省会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 乌鲁木齐
2 西藏自治区 藏 拉萨
3 云南省 滇或云 昆明
4 四川省 川 成都
5 青海省 青 西宁
6 甘肃省 甘或陇 兰州
7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 银川
9 重庆市 渝 重庆
10 陕西省 陕或秦 西安
11 贵州省 黔或贵 贵阳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 南宁
13 广东省 粤 广州
14 湖南省 湘 长沙
15 湖北省 鄂 武汉
16 河南省 豫 郑州
17 河北省 冀 石家庄
18 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
19 吉林省 吉 长春
20 辽宁省 辽 沈阳
21 山东省 鲁 济南
22 安徽省 皖 合肥
23 江苏省 苏 南京
24 浙江省 浙 杭州
25 福建省 闽 福州
26 江西省 赣 南昌
27 海南省 琼 海口
28 台湾省 台 台北
29 上海 沪 上海
30 北京 京 北京
31 山西 晋 太原
自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到清朝为“省”,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西京(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重庆等9个特别市(即直辖市)。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和澎湖,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共政权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1953年全境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