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_5分词条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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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相处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
在物权法的第七章“相邻关系”中规定了九条内容,明确提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对于用水、排水等,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相邻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 正文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
指不同的所有人之间由于土地、房屋等相邻接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对相邻关系就有所规定。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 7表“土地和房屋法”规定更为详尽,举凡界墙、通道、濠沟、流水、沿界树木等都有规定。现代各国对相领关系的规定,有的侧重在相互关系上,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中设有“地产使用人的相邻关系”专章。有的侧重于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称之为“所有权的界限”,《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将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的内容”之中。有的侧重于对邻方土地所加的负担,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役权”章内。另外一些国家如苏联则没有专门规定。
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常见的和较重要的有: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亦应分担。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恶臭诸方面),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旁施工;危险建筑物等。相邻双方应当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③关于邻地的使用和通行。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临时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损失,也应赔偿。
不少国家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十分详细的。除上述内容以外,例如《法国民法典》还规定:界墙、界篱、界石和界沟,眺望、采光和檐滴,界边植树和建筑,越界树枝、树根的刈除及邻地落果的处理等。
相邻关系的某些内容,同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起来。这主要是:①相邻关系的土地必须相邻接,而地役权则不一定相邻接,如跨地段以至远程管道线路的敷设。②地役权可用来改变相邻关系的某些规定,如相邻关系不允许对邻地有檐滴,但可设置接纳檐滴的地役权。③某些权利属于相邻关系还是属于地役权,不同国家可能规定不一。例如采光,在英国属相邻关系,在美国则属地役权,应为此专作约定。④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包括法律认可的习惯),以调节相邻间通常易产生的矛盾,并维护公共利益;而地役权则应按当事人的意思设定,或由时效而取得。由于两者的差异,在《法国民法典》中虽合为《役权或地役权》一编,仍以“由现场的自然情况所产生的役权”、“法律规定的役权”和“由人的行为设立的役权”三章作了明显的区分。

相邻关系 相关词条

       

隔离
眺望 界墙

 

 

相邻关系 参考资料

       

[1]  搜狐 http://news.sohu.com/20071002/n252459940.shtml

[2]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11/13/content_70651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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