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
直接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制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建制中设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3个直辖市。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1978年宪法规定:“直辖市分为区、县。”从而确立了直辖市为辖县的省级行政单位。直辖市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直辖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任命,向直辖市人民政府交办各项行政工作。直辖市人民政府向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政府各工作部门首长组成,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领导全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
直辖市增设重庆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重庆市成为中国继北京、上海、天津之后的第四个直辖市。
1997年6月18日重庆直辖市正式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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