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度
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由清中央就旗内王公中任命札萨克为其长﹐可以世袭﹔其职权为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出战﹐平时总揽本旗行政﹑司法﹑税收等项事务﹔下设协理台吉(tosalaki taiji﹐札萨克之副职)﹑管旗章京(hoigugi jahiroki-janggi﹐次于台吉之管旗官)等僚属﹐协助札萨克治事。旗以下置佐(或称“箭”﹐蒙古语为“苏木”som)﹐设佐领。佐原为基本军事单位﹐后逐渐成为旗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佐领不仅领本佐兵丁﹐还办理清册﹑收税﹑征夫等事。佐的多少标志着一旗的兵力状况。原则上﹐佐由一百五十名壮丁组成﹐但实际上有增有减。凡年在十八岁至六十岁之间的蒙古男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内札萨克建旗少而置佐多﹐外札萨克建旗多而置佐少﹐有的旗甚至只置一佐。
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厄鲁特蒙古各盟则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地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婚嫁。内﹑外札萨克之间﹐特别是蒙﹑汉人民之间的接触更在禁止之列。此制除在明代封建主长期内讧之后﹐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碍了蒙古族的进步和发展。1949年后﹐盟旗制度已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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