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
监察院 ,依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
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任期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正后改为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审计部是监察院下级机关,负责审核全国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审计长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监察院迁台后曾弹劾的两名最高官员是前代总统李宗仁与前行政院长俞鸿钧。曾透过调查坚持反对行政部门意见,影响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孙立人案”。当时的院长都是于右任。
1952年1月监察院通过弹劾李宗仁案,由于1949年停止行使总统职务的前总统蒋介石当时已“复行视事”,1954年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是“罢免李副总统”,理由是李宗仁担任代总统期间“违法失职”。
1955年与总统府组织陈诚副总统领导的“九人小组”调查原陆军总司令、二级上将孙立人部属涉及匪谍案及兵变的同时,监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发动调查。其结果与总统府方面极为不同。监院报告认为孙立人案子虚乌有。该报告由于过于敏感,与当局意旨不合,事后列为机密封存,于1988年才重见天日。孙立人由于九人小组报告,遭到国防部“管束”行动达三十余年。
1957年监察院通过纠正案就军公教待遇问题纠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覆后,监察院又决议约询行政院长,遭到俞鸿钧拒绝。监察院于是通过弹劾,将俞鸿钧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司法院公惩会最后也议决记俞鸿钧申诫一次。此一惩处虽属轻微,但对行政院声望打击甚大,俞鸿钧随后辞职,由副总统陈诚兼任行政院长。当年前总统蒋介石对于监察院此举颇为不满,曾威胁开除弹劾提案的十名国民党籍监委,也引起学界论战,但当时公意倾向认为,行政院长无权拒绝监院约询。不过另有看法认为,当时国民党内存在的派系CC派是弹劾案主角。
2004年底,陈水扁总统提名之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遭到国亲联盟于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目前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至今都处于缺位状态。关于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事程序是否违宪,目前正提付大法官解释中。
立法院国民党与亲民党搁置总统提出监委名单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是认为总统为提名适当人选组成的“审荐委员会”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认为正式提名名单包括“审荐委员会”委员张建邦,萧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长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单似具有较强的党派偏向,与国会朝野结构不尽呼应。第三是针对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大陆工程公司董事长,也是台湾高速铁路(台湾高铁)公司董事长殷琪(女)亦担任审荐委员表示不满,认为殷琪女士于2000年总统大选涉入较深,担任陈水扁总统候选人的“国政顾问团”成员,党派色彩强烈。国亲联盟之意见是否足以正当化搁置该案,现亦由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进行审查中。
如下:
提名张建邦任监察院长,萧新煌任副院长,另,提名李伸一、赵荣耀、吕溪木、黄武次、谢庆辉、黄煌雄、邱清华、洪昭男、叶金凤、张富美、林志嘉、吴丰山、高秀真、杨平世、林筠、黄惠英、黄尔璇、刘玉山、蔡明华、刘永斌、吕新民、尤美女、颜锦福、陈宏昌、洪贵参、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如下:
召集人副总统吕秀莲,委员监察院长钱复,前交通部长与淡江大学校长张建邦,总统府国策顾问萧新煌,总统府秘书长苏贞昌,台湾高铁董事长殷琪等人。
2006年初由于若干当年受提名者已经出任苏贞昌重新组成的内阁成员,担任行政院部会首长,依照宪法不得兼任监察委员,因此该项人事同意案又更形复杂化。
监察院地址在台北市中山南路与忠孝东路交叉口,比邻行政院,立法院。目前办公建筑是日治时期的台北州厅,於1915年增建完成,於1998年7月30日被内政部指定为国定古蹟。
政治体制
“监察院”为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其设置取法于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监督功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又与西方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1947年国民党当局在大陆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至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监察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分别选出;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院”下设十个“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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