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商
清初盐法沿袭明制﹐基本上实行封建的引岸制度。盐商运销食盐﹐必须向盐运使衙门交纳盐课银﹐领取盐引(运销食盐的凭证)﹐然后才可以到指定的产盐地区向灶户买盐﹐贩往指定的行盐地区销售。但领取盐引则须凭引窝(又称窝根﹑根窝)﹐即证明拥有运销食盐特权的凭据。盐商为了得到这种特权﹐须向政府主管部门认窝。认窝时﹐要交纳巨额银两。握有引窝的盐商就有了世袭的运销食盐的特权。
清代盐商主要有窝商﹑运商﹑场商﹑总商等名目。他们在食盐流通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其中以总商的势力为最大。
窝商﹐亦称业商。清初﹐无窝商﹑运商之分。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以后﹐有引窝的盐商﹐因资本短缺﹐无力贩运﹐遂将引窝租予无窝之商运销食盐﹐便有了窝商﹑运商之分。窝商并不经营盐业﹐而靠垄断引窝﹐坐收巨利。
运商﹐亦称租商。运商认引贩盐﹐先向窝商租取引窝﹐缴付“窝价”。然后﹐赴盐运使衙门纳课请引﹐凭盐引到指定产盐区向场商买进食盐﹐贩往指定的销盐区(即“引岸”)销售。运商在食盐流通过程中起着食盐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
场商﹐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转卖给运商的中间商人。场商具有收购盐场全部产盐的垄断特权﹐并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手法﹐残酷剥削食盐生产者而攫取商业利润。
总商﹐又名商总。清政府盐运使衙门在运商中选择家道殷实﹑资本雄厚者指名为总商。其主要任务是为盐运使衙门向盐商征收盐课。总商经济实力雄厚﹐与官府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盐商中的巨头。
盐商垄断了全国食盐流通的全过程﹐肆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剥削灶户和消费者﹐获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他们大多生活奢侈﹐尤以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
盐商与朝廷及各级官府的关系十分密切。干隆帝(清高宗弘历)屡次南巡时﹐长芦﹑两淮等地盐商承办差务﹐供亿浩繁﹐以博干隆帝的欢心。此外﹐康干以来﹐清政府每遇重大军需﹑庆典﹑赈务﹑工程之时﹐盐商往往踊跃捐输巨额银两﹐多则数百万﹐少亦数十万。干嘉年间﹐各地盐商报效捐输军需就达白银三千万两之巨﹐其中两淮盐商为支持清政府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四年之间﹐连续六次捐输﹐共达白银五百五十万两。对盐商的报效捐输﹐清政府在政治上奖给职衔﹐使其本身官僚化﹔在经济上给予优恤﹐初则准其“加价”(提高官定售盐价格)﹐继则准其“加耗”(增加每引捆盐斤数)﹐甚至豁免积欠盐税。此外﹐遇到盐商缺乏资本﹐清政府又借给帑金﹐俾资周转﹐谓之“帑本”﹔盐商每年交纳息银﹐谓之“帑利”。盐商和政府之间这些政治和经济的联系﹐说明清代盐商是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商人资本集团。同时﹐盐商又将其所获的商业垄断利润购置土地﹐把这种利润转化为封建土地所有权﹐使其本身封建地主化。
干嘉以来﹐盐商报效捐输渐多﹐又要支付清政府的“帑息”﹐加之官吏的勒索和本身的奢侈生活消费﹐便日渐陷入外腴中瘠﹐入不敷出的困境。盐商为了克服深重的危机﹐不断抬高盐价﹐加紧对消费者的搜刮﹐贫苦百姓至于淡食﹐引起民怨鼎沸。结果私盐因官盐价高而盛行畅销﹐官盐壅积滞销﹐盐课欠额日多﹐直接影响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清政府为了增加盐课收入﹐对盐法进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两江总督陶澍改淮北引盐为票盐﹐三十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又行票盐于淮南。以后﹐票盐法又逐渐推行于福建﹑两浙﹑长芦。在票盐法施行中﹐取消了引窝﹐无论官绅商民﹐只要纳税之后皆可承运﹐并且在销售区域之内﹐无论何县﹐都可随便销售。
同治五年(1866)﹐两江总督李鸿章为凑集军费﹐责令票商捐款﹐并且准其作为世业﹐以后不再招新商。从此以后﹐盐商仍是获有世袭垄断特权的专卖商人。辛亥革命以后﹐清政府被推翻﹐但盐商仍作为专卖商人而沿袭下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