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是指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为此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生态补偿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事物,例如1998年长江大洪灾后,中国实施了著名的“退耕还林”计划,每年拨款80亿美元,用以保护河流上游区域的生态系统。此外,还有很多由地方政府或组织实施了小型的生态补偿机制,如在浙江省的义乌市和东阳市间的水权交易,在北京、天津和密云水库上游流域地方政府的生态补偿支付等。在淮河污染事件出现后,位于淮河上游的河南,与位于淮河中下游的安徽、山东和江苏,在生态补偿方面也进行过多次讨论。
但目前中国的生态补偿呈现“三多三少”特点,即部门补偿多,农牧民补偿少;物资、资金补偿多,产业扶持、生产方式改善少;直接的生态建设多,相应的经济发展、扶贫、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少。
虽然“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补偿原则获得广泛认可,但涉及具体补偿行为时,补偿的主体和受体关系却并不明确。这个问题在国家层面实施东西部区域间大跨度生态补偿时,更显突出。
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将在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要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联合有关部门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各地应当确保出界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浙江省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继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6年出台《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之后,2008年又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成为中国第一个实施省内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省份。
2008年1月,《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正式实施,规定:建立跨行政区交接断面和入湖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上游设区的市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政府对下游设区的市予以资金补偿;上游设区的市入湖河流水质超过入湖断面控制目标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1] 杭州网 http://www.hangzhou.com.cn/20080215/ca1462141.htm
[2] 环境保护部 http://www.zhb.gov.cn/xcjy/hjcs/200904/t20090410_144831.htm
[3] 人民网 http://env.people.com.cn/GB/35525/3393978.html
[4]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http://www.hinature.cn/News/Content/?MessageID=200903311926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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