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_5分词条

王安石变法是在北宋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一次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预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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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 主要人物

 

1、王安石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临川(今江西抚州)人。王安石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和改革家。其父王益做过几任州县长吏,王安石在青少年时期随父亲到过许多地方,对宋朝的社会问题有一些感性认识。庆历四年(1044年)进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

王安石变法王安石
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不仅使王安石深刻地认识到宋朝社会普遍性的贫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认识到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由此王安石进一步认识到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机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因此,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他还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思想。这封言事书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称赞,却没有从最高统治集团中得到任何反应。

2、宋神宗

宋神宗(1048年~1085年)名赵顼,又名仲针,谥号体元显道法古立宪帝德王功英文烈武钦仁圣孝皇帝,北宋第六代皇帝,1067年~1085年在位。即位后,对疲弱的政治深感不满,而他素来都欣赏王安石的才干,故即位后命

王安石变法宋神宗
王安石推行变法,振兴北宋王朝,是为王安石变法,又称熙宁变法,惟操之过急,不得其法,失败收场,不过神宗还是维持新法将近二十年。时值夏惠宗在位,母党梁氏专权,西夏势日非,期图一举歼灭羌夏。在庆州(今甘肃庆阳)大破夏军,占领西夏二千里土地。不过后来在永乐城之战中惨败,灭夏之举未能实现。事后,宋神宗在朝中当众痛哭。他有抱负,励精图治,想灭西羌,惜壮志未酬,于元丰八年饮恨而殁,享年三十八岁。其子宋哲宗亲政后,竭尽所能完成父亲遗志。

王安石变法 历史背景

 

北宋的统治积贫积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宋中期统治集团面临着严重的社会危机。北宋建立以来固有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集权统治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开始显露出来,酝酿了动摇北宋王朝统治的危机。到了北宋中期,针对封建政权所生的政经危机已经可以预见。
阶级矛盾尖锐化的突出表现是土地兼并的剧烈发展,北宋建立始,统治者就实行“不抑兼并”的政策,放任地主阶级肆无忌惮地兼并土地,却享有不交纳赋税的特权。一方面土地高度集中;另一方面,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太宗时,土地的集中已十分严重,“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至仁宗时,更是“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至英宗全国土地总数中的三分之二已经集中在官户形势户以及僧侣地主的手中,使大批农民失去田产,沦为佃户,遭受沉重的剥削和压迫。为了争取生存的权利,他们只有拿起武器,铤而走险。至仁宗庆历之初,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已经是此起彼伏,“一年多似一年,一伙强如一伙”,极大震动了统治阶级。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陕南商山张海领导的农民起义;同年湖南桂阳监瑶汉人民起义。

2、三冗:即冗官冗兵冗费。有宋一代,为避免重蹈唐代灭亡的复辙,在两方面都进行了精心的收权和分权的工作。在官吏制度上,为防止出现朋党之争的重演,在官衙设置上强调使各机构互相不通气,互相制约,在央政府中,分割了宰相的权力,宰相只负责中书省(所谓‘中书主民’),另设枢密使(枢密院长官)主管兵权(只有奉旨发兵的权力,无权实际统率军队),而主财三司也不需要向宰相负责。而是直接向皇帝负责。宰相之下还有实为副宰相的‘参知政事’,进一步对相权形成制约,在地方官的任命上,任命必须出于朝廷为其一,多用文官为其

王安石变法北宋疆域图
二,几乎重要的州府都有皇帝直接派出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的通判为其三,使地方官的任何离心行为都需要冒比唐代大得多的风险。而且,分离,有官不一定有权,官职在多数情况下只代表俸禄的多少,而权力往往以临时任命的方式授予必须的官吏。最后,地方财政由中央直接派遣的转运使主管,从两方面遏制了地方的尾大不掉,同时也必然造成了大量的冗员,同时,由于三年一升迁制度的普遍实行,使‘但求无过,不求有功’的冗员数量无限扩大,这一切,造成三冗之首。自‘杯酒释兵权’以来,有宋一代对兵权的集中十分重视(同样也是吸取唐代的经验)不仅禁军皇帝直接指挥,精兵往往收归中央,在地方上,也多以文官制约武官,所有涉及兵权的官员,轮换频繁,使‘兵不识将将不识兵’,训练松懈,战斗力低下,不凑巧的是,夏辽等国则在同一时期相当强大,为解决此问题,宋所采取的政策是增兵,但实际战斗力却没有什么提高,于是再战败,于是再增兵,形成恶性循环。宋代初期采取的是募兵制,即百姓出钱,政府招兵(这实际上是当时条件下为提高战斗力,使军队职业化,训练系统化的一个必然,可惜的是,在不合理的兵制下,这些兵往往全无战斗力而成为地痞流氓逍遥自在所在),以后因太大的经济负担,不得已又部分采取了征兵制,使百姓在交过钱后仍需当兵,从而激化了矛盾,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现象既冗兵。而有宋一代最强的兵,实际只出现于北宋灭亡,中央政府失控的年代(如‘岳家军’,便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一些问题。此两冗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支出,加上战场上一连串的失败,形成(第三冗)和积贫积弱的两若后果。

3、辽和西夏的威胁。北宋政府将精兵强将充作禁军,集中于东京及其附近地区,地方及边境地区的军队较弱,使北宋与西夏的战争中常常败北。宋辽、宋夏议和后,北宋被迫缴纳大量银和绢,反过来加剧了财政困难。由此可见,当时北宋存在着严重的财政危机,深重的外患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改弦更张,变法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了。

王安石变法 内容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人征询富国强兵制胜辽与西夏之策,他们规劝神宗,在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神宗从此不再倚靠这班元老重臣。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的王安石入京,用为参知政事,要倚靠他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从熙宁二年熙宁九年(1076年)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陆续实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马等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一、供应国家需要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均输法。宋初以来,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军队的消费,在东南六路设置发运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

发运司只照章办事,各路丰年物多价贱时不敢多办,歉年物少价贵时却又必须办足。物货运到京城后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价抛售,朝廷所需却又要另去搜括。这些做法给富商大贾操纵物价控制市场囤积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宁二年七月,颁行六路均输法规定:总管东南六路赋入的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六路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额以及库存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这项新法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既保证朝廷所需物资的供给,又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人民的负担。

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主要内容是在京城设市易务(后改为市易司),以100万贯作本,负责平价收购商人滞售的货物,赊货给商贩贩卖,也向商贩发放贷款商贩赊货物及借款,需以财产作,5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市易法最初实行于京师,后来又推行到其他较重要的商业城市

免行法。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开封各行商铺原来承担供应官府所需物品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官,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己”。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向市易务(司)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设置负责估定物价。

二、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行青苗法。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当地百姓缺少粮、钱时,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2C10,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募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务简繁,自定数额,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2C10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荒年不征收役钱时雇役之用。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和《式》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农田水利利害条约》。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三、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保甲法。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除以上几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变法派还实行了改革科举制、整顿学校等措施。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为变法派自己改变了初衷,有的是因执行新法出现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预期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阶级的下层和自耕农民从事生产的条件获得一些保证。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好处则很有限。虽然如此,王安石的变法总归多少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稳定了北宋的统治。封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当时朝廷内外的仓库所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

王安石变法 失败原因

 

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因此,在每一项新法的推行过程当中,遂无例外地都遭受到他们的阻挠反对。到宋神宗逝世之后,哲宗继位,向太后垂帘听政,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掌握了政权,此前的新法便在元祐初期全被废罢。战国的商鞅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大概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两次变法,然前者成功、后者失败,其因与列国竞争或中央一统之不同有关。商鞅变法之际,诸国并立,一国国君若能大行革新即可图强并打倒敌国,可谓变法成则国存、变法败则国亡,大有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之势。而王安石时代,北宋实行了高度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改革仅为挽救时弊、富国强兵,其迫切性自大大不如战国,况全国吏治败坏、积重难返,保守势力又过于顽强,终于落得失败之结局。 还有最重要的一个原因:那就是利益两字,王安石触犯了很多人的利益,他们不跟你拼命才怪。

王安石变法 历史地位

 
王安石变法是在北宋中期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尖锐的情况下进行的地主阶级改革运动,它不可能使北宋从根本上摆脱封建统治危机,但客观上有利于社会进步.他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王安石能针对统治积弊大胆改革。这种坚持改革的精神难能可贵。

王安石变法 资料来源

 

1、《中国古代史》第一册

2、《王安石变法历史研究》

3、历史风云网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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