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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自由勋章 - 概述

 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著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1955年2月12日,中独立自由勋章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一1945年9 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该勋章共分三级:一级授予中国工农红 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 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 9月 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和团级 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和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 形为八角星,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质地、颜色与八一勋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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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自由勋章 - 详细

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
独立自由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大本营。
         
1955年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同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朱德等117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
1957年6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4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6月18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黄永胜等196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丁本淳等4152人以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丁仲等31098人以三级独立自由勋章。
二次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独立自由勋章313枚,二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枚,三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枚。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获得的一级独立自由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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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自由勋章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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