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从出生之日起每个月可以领取5元钱的独生子女费,一直到孩子满16岁为止。不过这个钱不直接发放到本人,是存到专门的帐户,待孩子满16岁以后一次性发放。
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从领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包括只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在农村居住,在年满60岁之后,每月各发给50元的生活补助。山东各地从2005年已陆续开始兑现。
独生子女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也将享受优先照顾。政府还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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